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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一)社会保障
当下汉语当中应用的社会保障一词,取自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中的“Social Secur1ty”,最初被直译为“社会安全”,意指国家按照公平和平等原则对全体社会公民提供的保障。社会保障制度则早在人类社会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时期就出现于德国,从1883年到1889年德国相继颁发的一系列法典中的相关条文,形成了世界上第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
作为重要的国家基本制度之一,当今世界各国都在推行社会保障制度。各国由于时代和文化等差异,对于社会保障具有不同的定位。比如,最早使用社会保障一词的美国,起初仅仅认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需要社会保护的弱势群体是应当享受社会保障的人。二战后,美国已经将社会保障的范畴逐渐扩展到各个社会群体和多个社会生活领域。英国最初将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经济制度,用以援助“那些承受疾病和失业、受到伤害、薪金中断或者死亡的人们”。二战后,也有重大调整,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英国政府将社会保障的目标定义为为全民牟取福利,因此每年都要拿出约1/3的财政收入用于国家的此项支出,使英国成为一个高福利国家。德国遵照传统,以立法的形式强调在社会保障制度上的国家干预方式,社会保障已经高度制度化。新中国建立至改革开放前,我国推行的是由国家统一安排的社会福利制度,直到改革开放后,才引入社会保障概念,并且最初对社会保障的理解也存在分歧。比如郑功成教授延续西方国家的定位,把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提出它是由政府依法建立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医疗保险、军人保险等各种政府或企业补助。
综合以上观点和社会保障制度在中国社会所发挥的实际作用,笔者认为,社会保障,是由国家主导,通过法律规定,借助于对社会资源的再次分配而保障弱势群体在遭受不幸时能够维持最基本的生活的福利制度。
(二)农村社会保障
农村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当中的一个特殊范畴,强调以农村人口作为保障对象,其本质是一种政府通过对社会资源的再次分配为农民群体提供物质生活保障的制度。
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历史演变
新中国建立60余年来,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着明显的演变历程,主要经历了四个历史时段,即初创时期、曲折发展时期、改革与探索时期和完善与发展时期。
(一)初创时期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初创时期为1949年至1955年。新中国的成立,中国农民最大的受益,就是分得了土地。土地不仅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为农民的基本生活提供了保障。
与此同时,我国开始从法律角度建立起社会福利制度。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首先提出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国家和社会将提供物质帮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之后,相关内容被写入《宪法》的第45条。1949年11月,我国成立了社会保障的主要管理机构之一——内务部。人民共和国建立的这类使最广大的普通民众受益的制度设定,在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成为建国初期人民具有极高幸福感的制度性保障,受到城乡人民的极大拥护。但是,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国家的财力物力有限,覆盖全社会的社会福利制度不仅整体水平较低,而且也主要偏重城镇居民,出现了城乡差别。
(二)低水平发展时期
农村杜会保障制度的低水平发展时期为1956年至1978年。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在农村建立起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制度,整个国家也同时形成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这一阶段,在城乡都建立了“五保户”制度,在农村居民中,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由国家和村集体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农村的合作医疗制度也初步建立。但由于遭遇大跃进、文化大革命,已经建立起来的农村社会福利制度,由于经济发展受阻和社会动荡,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作用,但与城镇相比,差距越来越大,保障水平不高,处于低水平徘徊状态。
(三)改革与探索时期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探索时期为1978年至1992年。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由安徽小岗村农民自发承包土地开始,中国农村进入土地的联产承包阶段,家庭回归为生产单位,集体生产、按劳计酬的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土地再次成为农民及其家庭的社会保障资本,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也回归传统保障模式。这一模式,直到党的十六大决定构建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之前,都在中国农村发挥着实际作用。
从社会保障层面上来说,传统的保障形式只是弥补了当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它所起的作用有限,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相去甚远。可以说这种替代,不是进步,而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倒退。正是因为家庭作为社会保障主体在农村社会的回归,使农村因病致贫、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困难等问题逐渐显现,甚至影响到农村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因此建立一种新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才成为引起党中央关注的重要问题。实际上,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就开始进入了改革和探索时期。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的指导下,这一阶段主要强调的是生产性救济和开放式扶贫,带有实验性质的探索意义。
(四)完善与发展时期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时期在1992年之后。20世纪80年代以后农村地区开始出现人口压力大、老龄化问题严重等现象,加之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导致了有病不医、养老无助等一系列突出的社会问题,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亟待提上日程。
90年代以后,国家意识到构建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建立起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了农村的社会救灾救济制度,完善了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的建立起新经济体制下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分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就是如今执行的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一)社会保障
当下汉语当中应用的社会保障一词,取自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中的“Social Secur1ty”,最初被直译为“社会安全”,意指国家按照公平和平等原则对全体社会公民提供的保障。社会保障制度则早在人类社会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时期就出现于德国,从1883年到1889年德国相继颁发的一系列法典中的相关条文,形成了世界上第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
作为重要的国家基本制度之一,当今世界各国都在推行社会保障制度。各国由于时代和文化等差异,对于社会保障具有不同的定位。比如,最早使用社会保障一词的美国,起初仅仅认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需要社会保护的弱势群体是应当享受社会保障的人。二战后,美国已经将社会保障的范畴逐渐扩展到各个社会群体和多个社会生活领域。英国最初将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经济制度,用以援助“那些承受疾病和失业、受到伤害、薪金中断或者死亡的人们”。二战后,也有重大调整,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英国政府将社会保障的目标定义为为全民牟取福利,因此每年都要拿出约1/3的财政收入用于国家的此项支出,使英国成为一个高福利国家。德国遵照传统,以立法的形式强调在社会保障制度上的国家干预方式,社会保障已经高度制度化。新中国建立至改革开放前,我国推行的是由国家统一安排的社会福利制度,直到改革开放后,才引入社会保障概念,并且最初对社会保障的理解也存在分歧。比如郑功成教授延续西方国家的定位,把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提出它是由政府依法建立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医疗保险、军人保险等各种政府或企业补助。
综合以上观点和社会保障制度在中国社会所发挥的实际作用,笔者认为,社会保障,是由国家主导,通过法律规定,借助于对社会资源的再次分配而保障弱势群体在遭受不幸时能够维持最基本的生活的福利制度。
(二)农村社会保障
农村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当中的一个特殊范畴,强调以农村人口作为保障对象,其本质是一种政府通过对社会资源的再次分配为农民群体提供物质生活保障的制度。
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历史演变
新中国建立60余年来,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着明显的演变历程,主要经历了四个历史时段,即初创时期、曲折发展时期、改革与探索时期和完善与发展时期。
(一)初创时期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初创时期为1949年至1955年。新中国的成立,中国农民最大的受益,就是分得了土地。土地不仅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为农民的基本生活提供了保障。
与此同时,我国开始从法律角度建立起社会福利制度。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首先提出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国家和社会将提供物质帮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之后,相关内容被写入《宪法》的第45条。1949年11月,我国成立了社会保障的主要管理机构之一——内务部。人民共和国建立的这类使最广大的普通民众受益的制度设定,在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成为建国初期人民具有极高幸福感的制度性保障,受到城乡人民的极大拥护。但是,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国家的财力物力有限,覆盖全社会的社会福利制度不仅整体水平较低,而且也主要偏重城镇居民,出现了城乡差别。
(二)低水平发展时期
农村杜会保障制度的低水平发展时期为1956年至1978年。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在农村建立起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制度,整个国家也同时形成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这一阶段,在城乡都建立了“五保户”制度,在农村居民中,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由国家和村集体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农村的合作医疗制度也初步建立。但由于遭遇大跃进、文化大革命,已经建立起来的农村社会福利制度,由于经济发展受阻和社会动荡,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作用,但与城镇相比,差距越来越大,保障水平不高,处于低水平徘徊状态。
(三)改革与探索时期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探索时期为1978年至1992年。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由安徽小岗村农民自发承包土地开始,中国农村进入土地的联产承包阶段,家庭回归为生产单位,集体生产、按劳计酬的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土地再次成为农民及其家庭的社会保障资本,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也回归传统保障模式。这一模式,直到党的十六大决定构建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之前,都在中国农村发挥着实际作用。
从社会保障层面上来说,传统的保障形式只是弥补了当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它所起的作用有限,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相去甚远。可以说这种替代,不是进步,而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倒退。正是因为家庭作为社会保障主体在农村社会的回归,使农村因病致贫、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困难等问题逐渐显现,甚至影响到农村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因此建立一种新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才成为引起党中央关注的重要问题。实际上,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就开始进入了改革和探索时期。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的指导下,这一阶段主要强调的是生产性救济和开放式扶贫,带有实验性质的探索意义。
(四)完善与发展时期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时期在1992年之后。20世纪80年代以后农村地区开始出现人口压力大、老龄化问题严重等现象,加之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导致了有病不医、养老无助等一系列突出的社会问题,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亟待提上日程。
90年代以后,国家意识到构建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建立起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了农村的社会救灾救济制度,完善了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的建立起新经济体制下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分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就是如今执行的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