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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过程中,个别乡镇和村暴露出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评议上采取简单的“一刀两面光”不得罪人的平均做法,二是对死亡对象隐瞒不报,三是把低保金抵扣原来低保户所欠的村“三金”和超计划生育款项;四是个别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以照顾困难户为由,向已确定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索取好处费等。对此,应采取以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