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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研究面临"广义"的困境,这种困境产生有其方法论原因。"深层环境法学"指法学视角的环境法研究理论,主要有环境利益论、环境行为论和环境法律关系论,在环境法建构中各有其功效和局限之处。在生态文明背景下,只有坚持生态文明理念指引,进一步整合方法论工具,才有助于实现环境法由广义向狭义的回归。契合生态文明的狭义环境法应当以生态利益为本位,以生态行为为直接规范对象,以生态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