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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条规定的损失包括了对人格权侵犯所致的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得以确立,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个重大进步,是先进的民法理论战胜陈旧落后的民法思想的一个重大胜利,也是我国民事立法思想从封闭、保守的苏联民事立法思想束缚中解脱出来的一大明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