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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税务会计》课程教学过程中,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学习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同时也是一个难点,很多学生的学习的过程中觉得内容很混乱,不好理解,因此本文就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探析。
关键词:已使用 固定资产 税务会计处理
一、概念的界定
(一)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会计与税法对固定资产的规定有些差异,会计上的范围要广一些包括了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基于此综合考虑,在税务会计中我们将固定资产分为3类:(1)不动产类,主要有房屋建筑物;(2)征消费税类固定资产,主要有小汽车、摩托车、游艇;(3)生产经营用动产类固定资产,主要有生产用机器设备。
(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销售在会计上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销售已使用过不动产的税务会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因此,销售不动产应交营业税。
案例分析1:甲公司出售一栋办公楼,账面原值为2,000,000元,已计提折旧1,000,000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实际出售价格为1,200,000元,已通过银行收回价款。不考虑其他因素,账务处理如下:
(1)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0
(2)收到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0
(3)计算销售该固定资产应纳的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1,200,000×5%=6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6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60,000
(4)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实现的损益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4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40,000
(二)销售征消费税类固定资产的税务会计处理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由于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而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案例分析2: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将本商场自用2年的小汽车一辆账面原值为160,000,已提折旧30,000元,以124,800元(含税)的价格出售,款项尚未收到。不考虑其他因素,该商场账务处理如下:
(1)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30,000
累计折旧 30,000
贷:固定资产 160,000
(2)出售小汽车时:
应纳增值税=124,800/(1+4%)×4%÷2=2400
借:应收账款 124,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2,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400
(3)结转出售小汽车实现的损益时:
借:营业外收入 7,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600
(三)销售生产经营动产类固定资产的税务会计处理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l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均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案例分析3:乙公司2009年4月购入的生产用机器设备,增值税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为17,000元,价税款已全部支付。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率为5%,2012年4月将其出售,出售前未计提减值准备,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价格为50,000元,增值税8,500元,款项通过银行收取。不考虑其他因素,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09年4月购入该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2)2012年4月将其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43,000
累计折旧 57,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3)收到出售设备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4)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益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7,000
贷:营业外收入 7,000
若上述机器设备为2008年4月购入的,2011年4月将其出售(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他条件不变,则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09年4月购入该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1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2)2011年4月将其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310
累计折旧 66,690
贷:固定资产 117,000
(3)收到出售设备价款时:
应纳增值税=58,500/(1+4%)×4%÷2=1125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6,8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25
(3)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益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6,565
贷:营业外收入 6,565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务处理
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案例分析4:某商店(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12月将2010年12月购置的办公设备出售,原值为100,000元,已提折旧40,000元,取得收入50,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该商店的账务处理如下:
(1)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60,000
累计折旧 4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2)收到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并计算增值税时:
应纳增值税税额=50 000+(1+3%)×2%=971(元)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9,02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71
(3)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实现的损益时:
借:营业外支出 10,971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971
四、营业税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因此,营业税的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务会计处理同小规模纳税人。
综上所述,销售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首先要区分纳税人的种类,其次再根据纳税人所出售的是固定资产的性质类别来进行相关税务会计处理,而且随着我国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有可能相关处理方法也会发生变化,因而我们要随时关注国家最新财税动态,对我们的知识适时进行更新。
参考文献:
[1]辛诚 温雅丽.企业处置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研[J].财会研究,2012(4):38~40
[2]韩建清.企业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J].会计之友,2010(01):50~51
[3] 王艺.浅析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J].中国集体经济,2012(09):91~92
[4] 邢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和会计处理[J].财经界,2010(09):256~257
关键词:已使用 固定资产 税务会计处理
一、概念的界定
(一)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会计与税法对固定资产的规定有些差异,会计上的范围要广一些包括了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基于此综合考虑,在税务会计中我们将固定资产分为3类:(1)不动产类,主要有房屋建筑物;(2)征消费税类固定资产,主要有小汽车、摩托车、游艇;(3)生产经营用动产类固定资产,主要有生产用机器设备。
(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销售在会计上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销售已使用过不动产的税务会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因此,销售不动产应交营业税。
案例分析1:甲公司出售一栋办公楼,账面原值为2,000,000元,已计提折旧1,000,000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实际出售价格为1,200,000元,已通过银行收回价款。不考虑其他因素,账务处理如下:
(1)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0
(2)收到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0
(3)计算销售该固定资产应纳的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1,200,000×5%=6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6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60,000
(4)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实现的损益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4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40,000
(二)销售征消费税类固定资产的税务会计处理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由于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而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案例分析2: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将本商场自用2年的小汽车一辆账面原值为160,000,已提折旧30,000元,以124,800元(含税)的价格出售,款项尚未收到。不考虑其他因素,该商场账务处理如下:
(1)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30,000
累计折旧 30,000
贷:固定资产 160,000
(2)出售小汽车时:
应纳增值税=124,800/(1+4%)×4%÷2=2400
借:应收账款 124,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2,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400
(3)结转出售小汽车实现的损益时:
借:营业外收入 7,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600
(三)销售生产经营动产类固定资产的税务会计处理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l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均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案例分析3:乙公司2009年4月购入的生产用机器设备,增值税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为17,000元,价税款已全部支付。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率为5%,2012年4月将其出售,出售前未计提减值准备,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价格为50,000元,增值税8,500元,款项通过银行收取。不考虑其他因素,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09年4月购入该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2)2012年4月将其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43,000
累计折旧 57,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3)收到出售设备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4)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益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7,000
贷:营业外收入 7,000
若上述机器设备为2008年4月购入的,2011年4月将其出售(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他条件不变,则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09年4月购入该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1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2)2011年4月将其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310
累计折旧 66,690
贷:固定资产 117,000
(3)收到出售设备价款时:
应纳增值税=58,500/(1+4%)×4%÷2=1125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6,8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25
(3)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益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6,565
贷:营业外收入 6,565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务处理
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案例分析4:某商店(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12月将2010年12月购置的办公设备出售,原值为100,000元,已提折旧40,000元,取得收入50,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该商店的账务处理如下:
(1)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60,000
累计折旧 4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2)收到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并计算增值税时:
应纳增值税税额=50 000+(1+3%)×2%=971(元)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9,02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71
(3)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实现的损益时:
借:营业外支出 10,971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971
四、营业税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因此,营业税的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务会计处理同小规模纳税人。
综上所述,销售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首先要区分纳税人的种类,其次再根据纳税人所出售的是固定资产的性质类别来进行相关税务会计处理,而且随着我国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有可能相关处理方法也会发生变化,因而我们要随时关注国家最新财税动态,对我们的知识适时进行更新。
参考文献:
[1]辛诚 温雅丽.企业处置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研[J].财会研究,2012(4):38~40
[2]韩建清.企业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J].会计之友,2010(01):50~51
[3] 王艺.浅析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J].中国集体经济,2012(09):91~92
[4] 邢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和会计处理[J].财经界,2010(09):256~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