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出走不幸离世,敬老院摊上大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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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敬老院养老的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同时,家属与敬老院之间的纠纷也逐年增加。北京市民宋筱菊将母亲送入敬老院,老人从敬老院走失后遭遇不幸,宋筱菊遂将敬老院告上法庭。那么,宋筱菊的诉讼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老人进敬老院养老,
  出走发生不幸
  宋筱菊是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人,因患精神疾病,无法照料患有老年痴呆症的母亲王春兰。2011年5月26日,由于王春兰的侄女王晓丽在某敬老院工作,宋筱菊便委托儿子池海涛将王春兰送往某敬老院养老。池海涛与院方签订了《养老服务协议书》,约定:“某敬老院负责对王春兰提供室内外环境卫生、洗衣、代购、咨询、陪床、聊天等服务。”某敬老院没有按不能自理的标准收取王春兰的养老费用,也没有收取她的特殊护理、安全防护费。
  签订协议后,院方了解到,王春兰的精神状况不属于正常老年人的范围,按原则不能收留她。王晓丽提出,由自己负责看护姑姑。于是,某敬老院与王晓丽签订了《养老服务附加协议书》,约定:“一旦发生因老人自行跌倒、坠床、自杀等造成的摔伤、死亡事件,某敬老院不负任何责任。”
  于是,池海涛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缴纳了王春兰2011年下半年的生活费6000元。11月21日,池海涛又缴纳了王春兰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5月1日的生活费6000元。
  之后,某敬老院多次要求宋筱菊将王春兰接走,可宋筱菊一直未接。12月21日,某敬老院再次要求宋筱菊将老人接走,但没有得到回应。当天,王春兰从某敬老院走失,院方立刻通知宋筱菊、池海涛。
  12月22日,王春兰被人发现在京通线不幸被列车撞击身亡。北京市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认定此次事故属王春兰违章造成,其应负全部责任。
  家属怒上公堂,
  法律给予公道
  事故发生后,某敬老院愿意全赔偿宋筱菊6万元,并与宋筱菊的丈夫签订了协议。宋筱菊对母亲的离世十分悲伤,对某敬老院工作人员照顾不周感到气愤,便以王春兰的法定监护人并未签字为由,对协议不予认可,要求某敬老院赔偿50.6万元。
  2012年2月10日,宋筱菊将北京铁路局诉至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以上述交通事故的发生为事实依据,要求北京铁路局赔偿。经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调解,北京铁路局一次性赔偿宋筱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10万元。
  3月27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该起纠纷案。庭审中,某敬老院代理人辩称,当初只知道王春兰患有老年痴呆症,不知道她患有精神病。根据《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养老服务机构收养老年人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体检证明,不得接收传染病和精神病患者。原告没有说明王春兰的情况,如果知道王春兰患有精神病,那某敬老院不可能接收。宋筱菊认为,母亲患的是痴呆症,但不等于精神病。双方签订的是服务合同,是真实意思的表示。王春兰走失并发生不幸,某敬老院存在过错。
  8月22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官认为,王春兰住某敬老院期间出走并因车祸不幸身亡,某敬老院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春兰不幸身亡造成的损失共计17万余元,因北京铁路局已承担10万元的赔偿责任,故该赔偿数额应予以扣除。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等规定,判决某敬老院赔偿宋筱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人员误工费、精神抚慰金计7万余元,并退还养老生活费6000元。
  宋筱菊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3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随着中国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越来越多的人青睐敬老院养老的方式。我们也应看到,家属与敬老院之间的纠纷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
  入住敬老院前,家属应事先对敬老院的条件进行实地考察,详细了解其住宿、饮食状况等。此外,家属要明确需交纳的费用。其基本费用包括: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不同的敬老院还会根据自身特点收取医疗费、取暖费、娱乐费等费用。根据老人的身体情况,养老服务类型包括健康型(8小时护理)、半自理型(12小时护理)和无法自理型(24小时护理)。服务类型不同,收费等级也有差别。老人及家属要了解这些情况,依照需要选择。比如本案中,某敬老院没有按无法自理型的标准收取王春兰的养老费,也没有收取王春兰的特殊护理费及安全防护费。一般而言,半自理型是工作人员为老人打水、洗衣服,老人自己上厕所;无法自理型是工作人员负责老人喂饭、生活起居等内容。
  老人入住敬老院时,最重要的是老人及家属要与敬老院签订书面协议。对于协议,双方都应对存在的风险有一定的预见性。家属将老人送至敬老院,其实就是监护责任的转移,要想明确责任,就应将相关情况写进协议。这样的话,一旦出现纠纷,就能明确责任。家属应如实告知敬老院老人的具体情况。如老人是否需要定期喂药、是否需要24小时专人陪护等,都应详细清楚地约定,以保证老人享受到理想的服务。
  结合实际情况,本人提出在常见养老纠纷中需注意两点:一是如果护理人员失职,那么如何确定责任划分?如因敬老院护理人员失职导致老人受到伤害,应由敬老院承担责任。因为这是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应由其单位即敬老院来承担。此外,因为护理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损害的,敬老院承担责任后,家属还可以向护理人员追偿。如果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应当追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二是如果合同里有免责条款,那么是否有效?一些敬老院提供的格式合同中会注明对于老人的意外伤害、自残、自杀等事件不予负责。这是典型的免责条款,即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合同中有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故本案中某敬老院与王晓丽签订的免责条例也无效。子女将父母送入敬老院生活,敬老院负有保护老人生命安全的责任,应在能力范围内避免损害老人生命健康情况的发生,并且当危险发生时要及时制止,防止后果严重化,否则敬老院存在过错。
  武向春(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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