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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群体性事件和暴力恐怖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以及社会治安秩序和国家安全都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威胁。由于两类案件在特征上有相似之处,因此有易混淆的部分,本文通过对两类事件的性质、原因、发展、造成结果等方面对两类事件进行了分析比较。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暴力恐怖事件 国家安全
作者简介:孙悦,甘肃政法学院,研究方向:诉讼法学(治安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265-02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类群体性事件和暴力恐怖事件频发。群体性事件和暴力恐怖事件的发生,不仅对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和损失,同时也对社会治安秩序乃至社会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由于这两类事件在学界和法律上都没有明确的定义,所以也有人对这两种事件有所混淆甚至混为一谈。虽然两类事件确有相似之处,但是实质上却有着本质的不同,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群体性事件与暴力恐怖事件的事件性质
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情况属于治安案件。虽然多数的群体性事件都会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而且大部分群体性事件具有一定的违法性,部分群体性事件甚至可能随各种因素的影响持续发酵,导致过激的行为发生,甚至最后酿成严重的违法犯罪。但从起因上来讲,群体性事件起初一般不具有政治目的,也不存在对抗法律的犯罪目的。大多数群体性事件只是人民群众反映诉求的一种错误方式,一些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由于缺乏法律常识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鲜少有群体性事件由刑事犯罪分子或由意图破坏国家主权的分裂势力控制。
暴力恐怖事件则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暴力恐怖事件不仅仅破坏社会秩序,它是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就明确规定了组织、领导恐怖活动以及资助恐怖活动的刑罚,另外暴力恐怖事件中涉及的爆炸、放火、故意杀人、投放危险物质、绑架等违法犯罪手段适用于普通刑事犯罪适用的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第七条规定:“参加处置暴乱、骚乱、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为武装警察的八大任务之一。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这些立法与规定都充分说明我国对于暴力恐怖活动犯罪分子绝不姑息的态度和惩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决心。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暴力恐怖犯罪的制裁的法律。专门法规的缺乏,对于惩治暴力恐怖犯罪力度有很大的影响。尤其在当下暴力恐怖事件频发的环境下,完善我国暴力恐怖犯罪专门已经是一项非常迫切的任务,相关法律的完善必将成为惩治暴恐分子更有力的武器。
二、群体性事件与暴力恐怖事件的事件原因
群体性事件与暴力恐怖事件发生的原因有相似的部分,两种事件的发生都与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有着直接的关系。改革开放30多年来社会结构的急剧分化、不同社会力量的角逐、社会规范的片段化、新社会要素不断形成、这些新要素与旧社会要素的尖锐对立和冲突,以及由此而导致的巨大张力的积蓄,使整个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摇摆不定;各种发展潜能和发展方向同时存在导致基本的社会安排难以定型。从根本上说,我国的改革正处于我国改革历史上最为关键的转型期,历史积累下的重重矛盾和危机在这个时期爆发的可能性变得高于以往,随时会打断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增长,影响我国的改革和转变过程。这不仅与改革初期的我国不同,与常规的社会状态更是存在不同,我国如今已经进入了“高风险社会”的模式。这种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就会使一部分人产生相对剥夺感,从而引起对社会和国家的不满。这样的社会发展不平衡造成的不满情绪是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重要原因。
而二者发生的原因之间更多的是不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还与政府、官员的不作为有着很大的关系,一些群体性事件正是因为本应该由政府承担的一些职能和责任却无人负责,官员和政府不能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部分群众出于无奈而选择聚众上访、非法游行等不正当的违法行为。在一个国家中即一个政体中,整体外部的人想要对政体本身产生影响,就要融入这个政体;或者通过各种手段改变政体的性质而使自己被包容;或者运用各种手段将这个集体打破,这种使用各种手段的过程就成为了一次集体行动;取决急停行动能否成功的因素包括:运动参与者的利益驱动、运动参与者的组织能力、集体行动的动员能力、个体加入集体行动的阻碍或推动因素、政治机会或权威、集体行动整体所具有的力量,这些因素通过不同的叠加产生出不同的组合对集体行动的构成和过程产生不同的影响。
三、群体性事件与暴力恐怖事件的事件过程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参与人数上看
从过程上来看群体性事件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得当的处理往往会随时间加剧发酵,不仅是随时间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越来越大,同时参与人数也有随时间延长增加的趋势。例如湖北省石首市2009年6月17日发生一起坠楼死亡案件,警方初步认定死者涂远高为自杀,其家属认为死者死亡疑点众多不同意火化尸体并设置交通路障导阻碍交通。后随群众大量聚集引发骚乱,“石首事件”事态最严重时期曾达到7万余人参与的程度。直至20日事态逐渐恶化,部分群众与警察发生冲突,在酒店内放火、砸坏数辆警车并且冲突群众和警察都有受伤。整个事件持续数天之久,参与人员也由最初的家属到后来发展为对事件真相不甚清楚的群众,总共达到7万人之多。相比之下暴力恐怖事件发生持续时间要短很多,参与人数也远远小于群体性事件。所谓特定性是指暴力恐怖事件的发生的地点、时间点经常是人流密集的地点与国家召开重大活动的时期,暴徒分子意图通过在特殊地点和时期侵害人民群众和国家的利益,使得暴力恐怖活动更具有某种价值象征意义,从而妄图制造处最大化的恐怖气氛和社会关注度以实现自己的政治目的和分裂国家的意图。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暴力恐怖事件 国家安全
作者简介:孙悦,甘肃政法学院,研究方向:诉讼法学(治安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265-02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类群体性事件和暴力恐怖事件频发。群体性事件和暴力恐怖事件的发生,不仅对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和损失,同时也对社会治安秩序乃至社会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由于这两类事件在学界和法律上都没有明确的定义,所以也有人对这两种事件有所混淆甚至混为一谈。虽然两类事件确有相似之处,但是实质上却有着本质的不同,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群体性事件与暴力恐怖事件的事件性质
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情况属于治安案件。虽然多数的群体性事件都会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而且大部分群体性事件具有一定的违法性,部分群体性事件甚至可能随各种因素的影响持续发酵,导致过激的行为发生,甚至最后酿成严重的违法犯罪。但从起因上来讲,群体性事件起初一般不具有政治目的,也不存在对抗法律的犯罪目的。大多数群体性事件只是人民群众反映诉求的一种错误方式,一些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由于缺乏法律常识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鲜少有群体性事件由刑事犯罪分子或由意图破坏国家主权的分裂势力控制。
暴力恐怖事件则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暴力恐怖事件不仅仅破坏社会秩序,它是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就明确规定了组织、领导恐怖活动以及资助恐怖活动的刑罚,另外暴力恐怖事件中涉及的爆炸、放火、故意杀人、投放危险物质、绑架等违法犯罪手段适用于普通刑事犯罪适用的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第七条规定:“参加处置暴乱、骚乱、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为武装警察的八大任务之一。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这些立法与规定都充分说明我国对于暴力恐怖活动犯罪分子绝不姑息的态度和惩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决心。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暴力恐怖犯罪的制裁的法律。专门法规的缺乏,对于惩治暴力恐怖犯罪力度有很大的影响。尤其在当下暴力恐怖事件频发的环境下,完善我国暴力恐怖犯罪专门已经是一项非常迫切的任务,相关法律的完善必将成为惩治暴恐分子更有力的武器。
二、群体性事件与暴力恐怖事件的事件原因
群体性事件与暴力恐怖事件发生的原因有相似的部分,两种事件的发生都与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有着直接的关系。改革开放30多年来社会结构的急剧分化、不同社会力量的角逐、社会规范的片段化、新社会要素不断形成、这些新要素与旧社会要素的尖锐对立和冲突,以及由此而导致的巨大张力的积蓄,使整个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摇摆不定;各种发展潜能和发展方向同时存在导致基本的社会安排难以定型。从根本上说,我国的改革正处于我国改革历史上最为关键的转型期,历史积累下的重重矛盾和危机在这个时期爆发的可能性变得高于以往,随时会打断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增长,影响我国的改革和转变过程。这不仅与改革初期的我国不同,与常规的社会状态更是存在不同,我国如今已经进入了“高风险社会”的模式。这种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就会使一部分人产生相对剥夺感,从而引起对社会和国家的不满。这样的社会发展不平衡造成的不满情绪是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重要原因。
而二者发生的原因之间更多的是不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还与政府、官员的不作为有着很大的关系,一些群体性事件正是因为本应该由政府承担的一些职能和责任却无人负责,官员和政府不能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部分群众出于无奈而选择聚众上访、非法游行等不正当的违法行为。在一个国家中即一个政体中,整体外部的人想要对政体本身产生影响,就要融入这个政体;或者通过各种手段改变政体的性质而使自己被包容;或者运用各种手段将这个集体打破,这种使用各种手段的过程就成为了一次集体行动;取决急停行动能否成功的因素包括:运动参与者的利益驱动、运动参与者的组织能力、集体行动的动员能力、个体加入集体行动的阻碍或推动因素、政治机会或权威、集体行动整体所具有的力量,这些因素通过不同的叠加产生出不同的组合对集体行动的构成和过程产生不同的影响。
三、群体性事件与暴力恐怖事件的事件过程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参与人数上看
从过程上来看群体性事件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得当的处理往往会随时间加剧发酵,不仅是随时间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越来越大,同时参与人数也有随时间延长增加的趋势。例如湖北省石首市2009年6月17日发生一起坠楼死亡案件,警方初步认定死者涂远高为自杀,其家属认为死者死亡疑点众多不同意火化尸体并设置交通路障导阻碍交通。后随群众大量聚集引发骚乱,“石首事件”事态最严重时期曾达到7万余人参与的程度。直至20日事态逐渐恶化,部分群众与警察发生冲突,在酒店内放火、砸坏数辆警车并且冲突群众和警察都有受伤。整个事件持续数天之久,参与人员也由最初的家属到后来发展为对事件真相不甚清楚的群众,总共达到7万人之多。相比之下暴力恐怖事件发生持续时间要短很多,参与人数也远远小于群体性事件。所谓特定性是指暴力恐怖事件的发生的地点、时间点经常是人流密集的地点与国家召开重大活动的时期,暴徒分子意图通过在特殊地点和时期侵害人民群众和国家的利益,使得暴力恐怖活动更具有某种价值象征意义,从而妄图制造处最大化的恐怖气氛和社会关注度以实现自己的政治目的和分裂国家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