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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量刑时,定罪情节的功能在于确定量刑起点,非典型的量刑情节的功能在于调节量刑起点确定基准刑,而典型的量刑情节的功能在于调节基准刑确定宣告刑。对同一犯罪事实,不仅要在定罪时评价,也要在量刑时评价,这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此,在存在非常规犯罪构成事实的案件、存在罪数选择的案件、存疑案件等案件中尤其应予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