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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新的节能法由原来的6章50条增加为7章87条,分别为总则,节能管理,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节能技术进步,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与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节能法相比,新的节能法进一步明确了节能执法主体,强化了节能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