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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条中找不到小额诉讼程序这个概念,仅有162条的概括规定.由于适用范围的缺失,部分法官不敢适用小额程序使得该程序处于被搁置状态;而基于实践迫切需求予以适用的法院,因对该程序的理解不同,适用状况也各有不同.由此民诉法解释274、275条从正反两个方面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予以明确.但笔者认为该解释范围的规定尚存以下值得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