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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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承包经营是指由农民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等生产资料,自行经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是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经济性质及意义是:
  一、家庭承包经营是个体经济
  首先,家庭承包经营的经济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
  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除土地以外的所有生产资料都是农户的私有财产,农民不但拥有这些生产资料,而且直接支配使用它,其所有权与实现形式相统一。土地虽然作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要素是属于集体的,但它已按合同约定交给农户使用,农户拥有土地的使用权,集体并未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支配使用状况看,家庭承包经营表现为个体经济性质。
  其次,家庭承包经营主体的地位和作用。
  在这种承包经营制度下,经济活动的主体是一家一户的农民,他们凭借自己的生产资料,独立从事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完全表现出一种个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或许有人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的经济主体不是仅农户一方,而是包括农户和集体两方,实行的是“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统”就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分”就是指农户,所以家庭承包经营还是属于集体经济。笔者对此观点不敢苟同。家庭承包经营在它二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由“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家庭承包经营”的转变,这不是简单的提法不同,而是包含着质的变化。所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种“生产责任制”,农户只是从集体那里领受生产任务、向集体负责、实行联产计酬的生产单位,至于生产什么、产品如何分配都得听集体的,这就意味着农户经济活动中受集体制约的生产成分重,而自主的经营成分少。所以,当时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集体经济还是符合一定客观实际的。而“家庭承包经营”则不再是一种简单的“生产责任制”,取消了“联产计酬”,从制度上确立了农户的独立的生产经营者主体地位,是对农户的一次解放。这种经营制度强调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充分尊重农民种植经营自主权,允许各种要素依法、自愿、有偿流动,其个体经济性质非常明显。
  第三,再看家庭承包经营的分配方式。
  现行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彻底打破了“大锅饭”,拉开了收入差距,实现了“谁劳谁得,多劳多得”,农户只需承担法定的因承包集体土地而应尽的税费义务,集体不得随意侵占农户的个体利益。
  这种分配方式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由各户的生产经营状况决定收入的高低,承认个人在能力、资本、技术、管理、信息等方面差别所带来的收入差别,具有典型的个体经济性质。
  综合以上关于家庭承包经营中的产权状况、经济主体的地位和作用、收入分配方式等几方面的情况分析,我们不难得出结论,现行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属于个体经济性质。
  二、确立家庭承包经营个体经济地位的意义
  确认家庭承包经营为个体经济有利于完善和巩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我国,农民占人口的大多数,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这种状况将长期存在。广大农民以什么身份和地位从事农业,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更关系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和巩固,而现行的呈个体经济性质的家庭承包经营深受农民欢迎,符合农村生产力发展状况,坚持并完善家庭承包经营,扫除关于家庭承包经营的陈旧观念,抛弃妨碍家庭承包经营作为个体经济而存在的错误做法,就是完善和巩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即使将来生产力发展了,农业实现了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家庭承包经营的个体(或私营)性质还是可以而且应该长期不变,有人担心承认家庭承包经营为个体经济会削弱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其实这种担心既缺乏根据也没有必要。
  一方面,一种经济形式是属于什么性质的经济只能由它的客观状况所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个体经济性质是由它的客观状况所决定,我们只能尊重客观实际。
  另一方面我国虽是农业大国,但农业所占全国GDP的比重并不高,资料显示,“九五”期间,农业占全国GDP的比重将下降到13%以下,而这不高的农业国内生产总值还不全部是由家庭承包经营所创造的,可见,确认家庭承包经营为个体经济并不会削弱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从我国现在的情况看,非公有制经济还要大发展。
  所以,家庭承包经营既然已被实践证明为有利于农村生产力发展的一种好的经济形式,我们就更应放手鼓励,把它划归个体经济丝毫不值得害怕,而恰恰是完善和巩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确认家庭承包经营为个体经济有利于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力发展生产力,有利于尽快改变农村面貌,使农民增收致富。发展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市场主体必须产权清晰自主经营。从经济性质上明确家庭承包经营为个体经济,也就从法律角度承认农户不再是农村基层行政组织的附属物,而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他们拥有属于自己的明晰的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而实现在市场规律作用下的多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优化组合,推动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同时,只有把农民引入市场,才能更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加快农村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历史进程。随着农业生产力发展,一批农民将从土地上解放来,从事二、三产业,实现从农民向市民的转变,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增收致富的问题。
  要进一步发展农村生产力,必须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形成科研、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产业链,这是一个必然趋势。要适应这一发展趋势,就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由农民按民主、自愿的原则去办,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如果不承认农民是独立的个体经济主体,而是“统分结合”经营体制下的农民,他们无形中头上还戴着“紧箍咒”,就没有办法实现自愿、自主的联合。
  这一切都说明不管是现实的农村还是将来的农村都必须保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个体经济性质。
  总之,承认家庭承包经营为个体经济是农村改革实践和认识不断深入的必然结果,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必然选择,是从制度上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根本性办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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