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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规定的空白以及司法理论不同,法律实践中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处理有多种分歧。笔者对此进行分析并给出构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建议。首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本诉的当事人,其应享有完整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次,法院在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时应严格审查把握。第三,法院不应直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最后,法院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应是强制性行为,该案的判决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既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