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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作为人力可以支配的物,在我国《物权法》中已被明确了物权属性。但是在草原物权制度中,仍然存在着草原所有权制度和草原使用权制度等方面的缺陷。这些缺陷构成了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消极因素。完善草原物权制度,从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3个方面进行法律体系的构建,才能达到维护草原生态平衡及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