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出版中法律法规援引摘编的规范化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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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内容庞杂,门类众多,时效性强,编辑除了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之外,还要擅长出版物援引、摘编法律法规规范化,即综合考虑法律法规的专业特点,以确保既符合出版要求,又能表达严谨的法律意义。本文旨在探讨编辑出版中法律法规援引、摘编规范化问题,为涉及法律法规的出版物的编辑及出版提供借鉴。
  
  一、法律法规援引、摘编的规范化的相关要求
  
  出版物中援引、摘编法律法规的规范化,既是每一位出版人的奋斗目标,也是相关法规的强制要求。《出版管理条例》指出: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明文规定: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的判定以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制定的行业标准为依据。这些条例和规定的颁布,从出版的角度对出版物中涉及法律的规范化提出了要求。《中国出版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将遵守党的宣传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出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为准则之一。法律作为出版物中的内容,从维护出版的严谨性和便利读者的角度考虑,也应规范援引和摘编。
  
  二、出版物中援引、摘编法律法规的若干问题
  
  目前,我国出版物中法律法规的援引、摘编失范问题严重,影响了出版物的正确适用和出版质量。
  
  1.对法律法规的时效不敏感
  出版物中法律法规缺少时效性多表现为所援引与摘编的法律法规已经发生修订,而出版物中涉及时尚未修改。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出版物中所援引和涉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在出版与修订周期进行了修订,但限于该书工作量的巨大和涉及读者使用的诸多问题,出版物中相关内容的修改滞后是客观事实。例如,2005年9月出版《企业经营管理法律概论》,重点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仅一个月后即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6年1月1日施行。二是作者未参照最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著书。由于法律法规门类众多,更新周期不一,作者在援引时未援引最新资料,甚至在观点阐发时仍拘泥于旧规旧条。这种情况下,编辑未能把好时效关,放任已废止的法律法规付印出版,引起读者误解。
  
  2.简称、全称使用混乱
  通常,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的正式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法”。援引、摘编法律有两种选择,一是使用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是使用简称,即《宪法》《合同法》。若追求行文严谨,前一种比较可取,但在文中反复使用全称稍显_嗦;而后者虽然简洁,但在文章出现比较法时,容易和国外相关法律混淆。因此有必要综合使用两种名称表示法,即首次提及法律名称时使用全称,在后文中则使用简称,并适当说明。当然,如果不涉及国外法律或不至于产生误导时也可以只用简称。
  
  3.直接援引、间接援引区分度差
  个别作者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时,未参照法律原文。例如,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用引号标出,但实际与原文出入较大,编辑并未查对原文核实。
  对于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是作者因对法律法规的驾驭不力、理解不透,加之未结合出版物的语境,致使语言不规范,援引不详,或是个别作者直接大段援引法律法规原文,穿插在行文中,以法律法规原文代替观点的阐发,编辑未能准确甄别,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读修改意见。这不仅是语言理解的问题,也是因为对法律条款、法律精神缺乏整体性的把握。
  
  4.法律法规数字表述方式种类繁多
  法律法规条文中的序数、时间、罚款数额、年月日等的表达方式,是用阿拉伯数字还是汉字使用不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达,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但是,唯一缺憾的是其法未就数字在法律法规的应用相应作出规范。
  例如,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时,表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0条第1款第(1)项;涉及法律条文中的罚款数额时,统一改为阿拉伯数字,对于一万、五千,1万、5千的使用不完全一致;表年月日,或采用汉字的表述方式,或采用阿拉伯数字。个别编辑为了方便、省力,甚至阿拉伯数字一统天下,全书统一改之。
  
  5.对案例与法律法规的匹配与表述缜密不足
  网络中,法律法规案例浩如烟海,如法律法规及案例大全1.5.1网络版下载,法律法规案例集锦v1.0等。截至目前,比较权威的案例出版物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定期编辑、出版的《人民法院案例选》,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编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各审判庭也编辑出版了其审理过的一些案例。作者在论证观点援引案例时常会张冠李戴,牵强附会法律法规。编辑由于不熟悉作者书稿中的法律法规案例,无法准确判断案例与法律法规的匹配度。
  涉及政法、工业等一些典型民事、刑事案例和企业债务纠纷案例时,未尊重所述对象的隐私权,直书其名。
  
  三、出版物法律法规援引、摘编不规范的原因
  
  造成出版物法律法规援引、摘编不规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有次,既有作者的原因,也有编辑的原因,以下仅从编辑的角度分析。
  
  1.编辑语言修养不足,文字功底不扎实
  编辑语言修养不足,文字功底不厚,表现在法律法规书稿的编辑加工等方面,有的援引、摘编的文字表述不清楚,语法错误,论证逻辑性不强。比如有的语句主语缺失或在法律条文中叠加使用主语,容易引起歧义,还有的错字连篇。对于以规范、统一为标准的法律法规的语言运用,文字驾驭能力不强,无法做到编辑语言风格准确、典雅。
  
  2.编辑法律意识淡薄、专业敏感性差
  高等教育几十年来形成的忽视法律意识培养教育的情况,对毕业后进入出版社工作的青年编辑而言,尚未充分认识到其危害性,对法律条款的理解与掌握满足于一知半解,更不会认真体会法律语言表达的法律意义。有些编辑虽然认识到了这种危害结果,却并没有思考如何提高自己的法律法规语言规范水平,忽视法律法规语言修养迫切需要加强的事实。
  
  3.对法律语言不规范问题重视程度不够、责任感不强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明文规定: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的判定,以国家正 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制定的行业标准为依据。但个别编辑以《图书编校质量差错认定细则》中未涉及法律语言错误的具体认定为理由,认为即使法律法规少字漏字或有个别出入,只要不影响文意即可,可查也可不查,可改也可不改,对于法律语言的规范化问题重视不够。比如对于法律法规的简称,编辑在一本书中可能会出现多种表达方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我国《刑法》、刑法、我国刑法等。
  
  四、出版物法律法规援引、摘编规范化的对策
  
  编辑出版中法律法规援引、摘编不规范的现状,也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为提高图书质量,对法律法规的援引和摘编作出规范并践行,也类似于滴水穿石,非一日之功。这需要作者和编辑人员的共同努力,尤其是编辑人员,如能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措施,将对相关出版物起到一定的规范与推进作用。
  
  1.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有全盘认识
  书籍作为满足世人求知、理解、学习和启迪的需求时,效力最为强大的媒体,需要编辑人员视野开阔,知识全面,思想深远。尤其是对于体现国家意识的法律法规,借助文字传播理念、知识和信息的编辑,更应有敏感的认识与透彻的理解。只有做到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与发展,逐步培养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洞悉国家法律体系的发展脉络与方向,对于法律法规的研究动态与学术方向有所认识,编辑才能心中有法,笔下识法。编辑通过通盘认识和关注国家的立法工作,对于法律法规援引、摘编的规范,即可具有前瞻性与指导性。例如,对于困扰编辑的有关法律结构规范、条文表述规范、法律常用词语规范,以及援引法律名称的表述等法律技术层面的问题,2009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拟定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及其说明》,已作出明确规定。
  
  2.出版时预评书稿,形成约定
  在书稿进入策划阶段,为了避免后期改动影响书稿的框架结构,延误出版进度,编辑应在作者交稿前结合已完成书稿情况,预评书稿,对于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与作者充分沟通,磋商改进,形成约定,针对可能出现的法律时效性问题给出建议:对于涉及法律法规失效或废止问题,引起书稿部分或全部内容质量的不合格情况应替换修改,甚至推倒重来。编辑应坚持出版的底线与原则,严格把关,定期追踪书稿完成进度。这是对书稿中的法律法规的第一次审核,书稿在经过初评合格后,即可进入交稿阶段。
  
  3.取稿时通读甄别法律法规
  有为数不少的编辑收到稿子后连读也不读,即使读了,也只是蜻蜓点水地泛读,这就错过了第二次审核的时机。对于出版涉及的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编辑仅凭第一阶段的预评是无法甄别的。熟悉一本书的内文,有助于解决在出版流程中所遇的任何麻烦。因此在取稿时,仍需要编辑通读。通读的要诀是既领会法律法规条文规定,又掌握其立法背景和立法依据,理解法律条文的精神实质,甄别隐藏于文字中的法律法规细枝末节问题,使书稿真正是以法为据,依法出版。
  
  4.编辑实务中规范法律语言
  书稿在经过第一次和第二次审核合格之后,方可进入编辑加工过程。凡书稿涉及法律条文,编辑人员应参照权威的政府网站以及文件,逐一核实。对于涉及修订的法律法规的条文,应确定其立法时间,对于具体条文,可以查询政府网站或一些专业网站,如中国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学院)www.Chinalawinfo.com、中国民商法网(人民大学法学院)www.civillaw.com.cn、人民法院报WWW.rmfyb.chinacourt.org、法制日报WWW.legaldaily.com.(m、中国网络律师WWW,netlawcn.com、香港律政司WWW.doj.gov.hk/、法律图书馆的新法律法规速递http://WWW.law-lib.C0m/law/、中法网WWW.1488.com/china/、LexisNexis数据库、Westlaw数据库WWW.Westlaw.com、联合国文件数据库WWW.ods.un.org等,据此再次确认法律法规的时效性。对于隐性出现的法律条文,也应注意修订内容的替换是否正确。对于相关案例的选用是否适合法律法规,也应作出判断。尤其是涉及国家法律、“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和重大方针政策等重大问题的,无论明显的或隐性的,都要认真审读,慎重对待,不踩红线和雷区,避免犯政治性错误和不该犯的违法侵权一类的错误。
  
  五、结语
  
  出版物中法律法规的使用混乱,不同于“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解决这一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离不开出版、语言学与法律语言规范化理论的支持。编辑和作者对此更应高度重视,围绕书稿的编辑出版流程,落实出版物中法律法规援引和摘编的规范和修订工作,以确保出版物中法律语言既符合语言使用规则,又能表达严谨的法律意义,准确地传播理念、知识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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