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大堂的“歌声魅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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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子银行”成为当下的一个热门的话题。媒体连篇累牍的报道,加上原中国银行董事长肖钢在《中国日报》撰文呼吁加强“影子银行”监管,而央行行长周小川对“影子银行”监管范围的表态,都告诉我们一个事实:魅影重重,事态严重,不可忽视。
  对此,我想谈三个问题:一是如何定义“影子银行”;二是分析“影子银行”如何运作;三是如何监管“影子银行”业务。
  定义“影子银行”
  要定义“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先要从了解我们通常意义上的“银行”(Banking)入手。银行业务,从根本上而言,就是从事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业务,同时作为经济中的支付系统。传统上,银行吸收存款然后将它们变为贷款;用专业术语来表达,银行业务称为期限、流动性和信用的转换,即银行将其吸纳的短期的、流动性快的、信用高的存款,转化为期限长的、流动性减慢的和信用较低的贷款;银行通过提供这种转换服务赚取息差来获得收益。
  所谓“影子银行”,本质上也是指从事相似的银行业务,按照最早提出这一说法的Paul McCulley的讲法,之所以加上“影子”,是指那些游离于传统商业银行体系之外的,从事与银行相类似的信用中介活动却不受监管或几乎不受监管的金融实体和金融活动。
  美联储的一份研究报告,将“影子银行”界定为:从事期限、信用和流动性转换业务,但无法享受中央银行流动性支持或公众信用担保机制的金融中介机构。可见,“影子银行”的定义有两个要点:一是从事期限、流动性和信用转换的中介;二是不受或很少受到监管。前者是指“影子银行”的类银行特性,即属于间接融资的范畴;后者是指“影子银行”的影子色彩,即不受相应的监管也不享受相关保护。
  不过,自从学者和媒体参与这一讨论以后,特别是在中国,“影子银行”的定义发展到非常宽泛的地步。央行统计司的一份报告,将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定义成几乎无所不包,既包括商业银行表外理财、证券公司集合理财、基金公司专户理财、证券投资基金、投连险中的投资账户,还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小额贷款公司、票据公司、具有储值和预付机制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有组织的民间借贷等融资性机构。还有人将中国的“社会融资总额”中除银行贷款之外的所有部分,都纳入“影子银行”的范畴。这就远远超出了间接融资的范围,涉及到直接融资的领域;而且也超出了类银行业务的期限、流动性和信用转换的本质。这种宏大叙事的方式,实际上只会混淆事物的本质,陷入流于形式的讨论,无助于理解问题、解决问题。
  “影子银行”的运作
  “影子银行”究竟是如何运作的?既然是银行的“影子”,它就要提供传统银行类似的功能。从资金来源(也就是银行的负债端)看,“影子银行”必须创设一种“类存款”的安全资产,来吸引公众储户。换句话说,一般民众持有“影子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时,有一种像银行存款一样安全的感觉(错觉)。从资金用途(也就是银行的资产端)看,“影子银行”需要建立一种“高信用”(错觉)的资产池,通常是采用各种资产证券化和信用担保的手段,同时要使得产品持有者对资产特性的信息不敏感(informationally insensitive),不能够作相关的尽职调查。
  为什么“影子银行”业务会在中国如此快速增长?这就涉及中国特定的金融环境。从一般民众的角度看,中国缺乏多元的投资工具和产品,长期负利率下饱受资产贬值的压力,形成一种强烈的金融“脱媒”的躁动。由于存款利率被长期管制,而且没有什么投资理财的渠道,使得中国储户要忍受负利率的时间特别长。在通胀的长期压力下,存款纷纷流向其他替代产品,比如理财产品、信托、民间资金揽储、财富管理平台等等。其中,大量发行的理财产品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影子银行”资金来源地,而且理财产品的发行具有“棘轮效应”,大部分储户现在已经习惯对理财产品的滚动购买,这也使得商业银行必须不断推出各种具有吸引力的理财产品。
  从银行业务的角度看,中国“影子银行”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在监管部门信贷额度和信贷投向的严厉管制的背景下,信贷/货币资源在不同经济主体的分配不均衡,这使得大量经济实体无法在正常银行体系下获得资金;监管层对银行的贷款投向也有明确制约(比如控制房地产贷款、两高一低贷款等),许多这类企业只能通过传统银行以外的融资渠道获得资金。这实质上是一种“监管套利”(regulatory arbitrage),是在信贷额度控制与流动性不均衡下的结果。
  “影子银行”的监管
  “影子银行”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不必对“影子银行”全盘否定。它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银行融资渠道的一种补充,提高了社会整体资金使用效率。而“影子银行”的监管,首先涉及“影子银行”的界定,如果采取过于宽泛的定义,可能会制约金融创新,同时使得监管部门权力过大。事实上,不管是国际经验还是中国的实际来看,监管套利的根源就是过于严厉的金融监管本身。我从不相信政府部门的监管可以解决所有问题。
  我认为,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有对“影子银行”业务监管之必要。一是涉及公众利益,也就是说当“影子银行”产品被包装成安全的类定期存款时,需要适当监管。二是涉及金融行业的系统风险,也就是说当某种“影子银行”产品可能引发金融体系的不稳定,从而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时,需要适当监管。从公众利益和系统风险这两方面出发,当前“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管目标应该集中在银行理财产品和高收益信托产品之上。
  一是理财产品。近期媒体报道有些银行出售的理财产品到期无法兑付事件,将银行理财产品兑付风险、资金池乃至销售环节风险问题推到聚光灯下。事实上,由于各个银行都在大力向其客户销售理财产品,这就牵涉到公众利益。其实,存款理财化是利率市场化过程中一个必然现象,而从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来看,风险较低的利率产品和债券占比达60%,另外的部分资金也大致运用于同业拆借等货币市场,这些理财产品本身的风险并不大。但是,多个理财产品的资金形成一个庞大的资金池,然后对应由债券、票据、信托计划等共同组成的资产池,导致单一的短期理财产品难以明确对应到相应的长期投资标的,无法明确核算盈亏。可见,从理财产品资金池与资产池的匹配来看,存在不确定、不透明的地方,需要加强监管。
  二是高收益信托产品。天底下可真有免费的午餐?至少现在看一些高收益信托产品是这样。2011年银行贷款收紧以来,信托行业资产规模快速扩张,无论是房地产信托还是政府平台信托,至今都维持了零违约记录。2012年城投债火爆登场,成为市场投资者竞相追捧的宠儿。然而,10%以上的无风险收益率神话能够持续多久?这些高收益率的资金狂欢都是建立在房地产和土地信用之上,中央继续推行房地产调控,加上信托公司的风险管控水平难以适应这类业务的扩张,随着这类产品规模的膨胀,有可能演绎出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这就构成了需要加强监管的理由。
  “影子银行”业务的规范清理,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原本认为这一工作的推进将在“一行三会”新的领导人上任之后推进;但由于近期媒体报道的理财产品违约事件增多,社会公众的关注度迅速提升,银监会和央行可能会加快整治的步伐,同时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
  其实,问题远没有想象的那么复杂。“影子银行”基本上是一个伪命题,不管是负债端的理财产品还是资产端的高收益信托产品,都与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脱不了干系。所谓“影子”,只是传统银行大堂里的“歌声魅影”而已。进一步说,监管“影子银行”的落脚点,不在那个看得见却摸不着的黑色影子,而要追本溯源到银行体系本身,所谓“身正不怕影子斜”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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