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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通乾的分红事件近期颇受关注。就在3月28日,融通基金公司发布公告称,基金通乾于本报告期投资运作亏损,根据相关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不进行利润分配。
基金通乾的年报显示,本期已实现收益2.17亿元,期末每份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0.08元。
基金通乾的不分红行径,显然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收益分配条款中“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度至少分配一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分配收益的90%”的规则。
投资者亦对此表示强烈不满。事隔3天,即3月31日,基金通乾又发了一份年报的补充公告,表示即将分红,每10份基金派发现金红利1元。
封闭式基金分红的规则困局由此显现。
分红规则混沌
从不分红,到每10份基金派发现金红利1元。其中所涉及的问题,除了基金公司本身的态度以外,与基金合同及相关规定的含糊不清也有极大关系。
在基金通乾的契约中,对于基金分红的规定如下:第一,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度至少分配一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分配收益的90%;第二,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第三,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其中颇耐人寻味之处在于第一和第三条,两者显然是矛盾的。如果满足了第三条“当年亏损”的条件,又如何按第一条“每年度至少分配一次”呢?
分红的规则制定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巳实现收益的90%”。事实上,这一纲领性文件在叙述上有颇多空隙可钻,比如对什么是已实现收益并未做详细表述。
每家公司对“已实现收益”理解不同,这是问题之所在。融通公司此前拒绝2008年度分红的依据是“本期投资运作亏损”,随后分红的标准又是“本期已实现收益”。
银河基金研究中心的胡立峰表示,此前他预计,基金通乾如果要进行分红的话,应该是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利润会计项下的0.0846元的90%进行分红,也就是每10份大概0.8元,但现在通乾是对“本期已实现收益”进行分红。
事实上,诸多封闭式基金分红所依据的会计项目有所不同。一部分是以“本期已实现收益”作为分红依据,如基金通乾,以及鹏华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普丰和基金普惠。而华安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安信每10份派发现金2.6元,2008年度总分红额达到5.2亿元,远远超过了已实现收益。
制度亟需规范
就在基金通乾分红事件之后,《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正式下发到各基金公司。《指引》对基金分红条件作出更细致、准确的规定。
其中主要涉及两点,一是定义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即应以基金期末可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而期末可分配利润指基金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中较低的;二是限定分红时间,要求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须约定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业内人士表示,分红是去年基金行业最让监管部门头疼的问题。去年一季度起,证监会基金部即着手了解各基金公司对2007年收益的分配。很多基金公司认为分红会减少基金规模,从而导致管理费收入下降,便利用当时基金合同标准版本中分红条款的种种未明确之处,寻找理由不予分红。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监管部门难以进行更严格的监管。去年下半年市场急跌,基金公司因未能分红而使持有人损失扩大,一度受到广泛关注。
另有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证监会要求基金公司在去年年报中加入对基金“当期分红”的说明,本意是要求基金公司对2007年应分而未分的收益向投资者作出解释,但由于使用了“当期”一词又被基金公司钻了空子。从年报情况看,几乎所有基金公司都仅说明去年分红而回避2007年的情况。
看来,制度规范还任重道远。
基金通乾的年报显示,本期已实现收益2.17亿元,期末每份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0.08元。
基金通乾的不分红行径,显然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收益分配条款中“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度至少分配一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分配收益的90%”的规则。
投资者亦对此表示强烈不满。事隔3天,即3月31日,基金通乾又发了一份年报的补充公告,表示即将分红,每10份基金派发现金红利1元。
封闭式基金分红的规则困局由此显现。
分红规则混沌
从不分红,到每10份基金派发现金红利1元。其中所涉及的问题,除了基金公司本身的态度以外,与基金合同及相关规定的含糊不清也有极大关系。
在基金通乾的契约中,对于基金分红的规定如下:第一,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度至少分配一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分配收益的90%;第二,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第三,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其中颇耐人寻味之处在于第一和第三条,两者显然是矛盾的。如果满足了第三条“当年亏损”的条件,又如何按第一条“每年度至少分配一次”呢?
分红的规则制定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巳实现收益的90%”。事实上,这一纲领性文件在叙述上有颇多空隙可钻,比如对什么是已实现收益并未做详细表述。
每家公司对“已实现收益”理解不同,这是问题之所在。融通公司此前拒绝2008年度分红的依据是“本期投资运作亏损”,随后分红的标准又是“本期已实现收益”。
银河基金研究中心的胡立峰表示,此前他预计,基金通乾如果要进行分红的话,应该是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利润会计项下的0.0846元的90%进行分红,也就是每10份大概0.8元,但现在通乾是对“本期已实现收益”进行分红。
事实上,诸多封闭式基金分红所依据的会计项目有所不同。一部分是以“本期已实现收益”作为分红依据,如基金通乾,以及鹏华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普丰和基金普惠。而华安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安信每10份派发现金2.6元,2008年度总分红额达到5.2亿元,远远超过了已实现收益。
制度亟需规范
就在基金通乾分红事件之后,《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正式下发到各基金公司。《指引》对基金分红条件作出更细致、准确的规定。
其中主要涉及两点,一是定义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即应以基金期末可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而期末可分配利润指基金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中较低的;二是限定分红时间,要求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须约定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业内人士表示,分红是去年基金行业最让监管部门头疼的问题。去年一季度起,证监会基金部即着手了解各基金公司对2007年收益的分配。很多基金公司认为分红会减少基金规模,从而导致管理费收入下降,便利用当时基金合同标准版本中分红条款的种种未明确之处,寻找理由不予分红。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监管部门难以进行更严格的监管。去年下半年市场急跌,基金公司因未能分红而使持有人损失扩大,一度受到广泛关注。
另有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证监会要求基金公司在去年年报中加入对基金“当期分红”的说明,本意是要求基金公司对2007年应分而未分的收益向投资者作出解释,但由于使用了“当期”一词又被基金公司钻了空子。从年报情况看,几乎所有基金公司都仅说明去年分红而回避2007年的情况。
看来,制度规范还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