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今世界经济合作主要在全球和区域两个层面上进行,在这种大背景下,许多长期坚持非集团化对外经济政策的东亚国家,也开始调整其原有的政策取向,特别是中、日、韩三国先后加入到了区域经济合作的行列。但到目前,东北亚地区一直缺乏真正地区意义上的合作机制。从法律角度看,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的选择及基本法律框架的建立对规范区域各经济体的经济行为,及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意义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