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的敞开:情理法判案模式的合法性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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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以来的情理法判案模式不单纯是法官构思判词的修辞手段,而是案件当事各方影响法官判决,法官广泛吸纳各有利因素以形成判决的诉讼框架。在这一框架中,最关键的是事实陈述和解释的敞开。情、理、法三者均具有事实性和规范性双重含义,这使得即便案件当事人不能就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也可以通过陈述事实来表达其规范诉求。因此,民众在情理法审判中并不总是消极的,而是有积极参与判决合法性构成的一面。情理法判案模式的这些特色实际上承续了从三代以来的整体主义司法传统,既拥有这个传统的共同特征,也受社会政治变迁影响而别具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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