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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3月15日期间,王勇与柳州市某贸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对于是否签订有劳动合同存在不同意见。王勇认为某贸易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并没有其签名,只是加盖了有“王勇”字样的私章,而该私章不是其本人所持有的,劳动合同书上的印章亦不是其加盖的,其与某贸易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王勇于2010年5月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某贸易公司加付其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17000元。
[处理结果:]
裁决某贸易公司加付王勇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17000元。
[案例分析:]
双方对于是否签订过劳动合同各执一词,某贸易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加盖有“王勇”字样的私章,但没有王勇本人的签名。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刻制公民私章的相应程序,且公民刻制私章不需要出具身份证件,也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和备案,因此,公民的私章不具备确定个人身份特性,不具有唯一性。在某贸易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私章系王勇所有且王勇曾使用过的情形下,仅凭加盖有“王勇”字样的私章,不足以证明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某贸易公司的观点缺乏依据,故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专家建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好要求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如劳动者因种种原因无法签字,要求加盖私章的,用人单位应收集、保留该私章系劳动者所持有并使用的证据,以避免出现本案中的情形,导致用人单位加付一倍工资,增加单位用人成本。
注:本文中王勇为化名
(作者单位: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3月15日期间,王勇与柳州市某贸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对于是否签订有劳动合同存在不同意见。王勇认为某贸易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并没有其签名,只是加盖了有“王勇”字样的私章,而该私章不是其本人所持有的,劳动合同书上的印章亦不是其加盖的,其与某贸易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王勇于2010年5月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某贸易公司加付其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17000元。
[处理结果:]
裁决某贸易公司加付王勇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17000元。
[案例分析:]
双方对于是否签订过劳动合同各执一词,某贸易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加盖有“王勇”字样的私章,但没有王勇本人的签名。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刻制公民私章的相应程序,且公民刻制私章不需要出具身份证件,也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和备案,因此,公民的私章不具备确定个人身份特性,不具有唯一性。在某贸易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私章系王勇所有且王勇曾使用过的情形下,仅凭加盖有“王勇”字样的私章,不足以证明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某贸易公司的观点缺乏依据,故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专家建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好要求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如劳动者因种种原因无法签字,要求加盖私章的,用人单位应收集、保留该私章系劳动者所持有并使用的证据,以避免出现本案中的情形,导致用人单位加付一倍工资,增加单位用人成本。
注:本文中王勇为化名
(作者单位: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