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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3)温永民初字第524号 【案情】 原告:夏某某 被告:某某保险公司、胡某某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7月27日7时许,胡某某驾驶浙CR9313号轿车行驶至浙江省永嘉县江北街道山背时,与夏某某驾驶的浙CQ2V62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夏某某、车上人员朱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当日,浙江省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007568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夏某某、朱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夏某某的车辆被拖到温州嘉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维修费用为3250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