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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快速发展,其间开创的新举措不胜枚举。但是对于如何合理、合法推进这些新举措的有效实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中却并未做明确规定,如此,一旦问题出现,便无据可寻、无法可依。
细则出台滞后 监管仍需加强
时至今日,《政府采购法》已经颁布十年,对于重新修订该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对此,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处长高志刚认为这是十分有必要的,虽然法律的修订过程比较复杂,但是不得不承认《政府采购法》本身的确存在很多亟待改进的地方。例如,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等新探索和新举措并没有适时补充到《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没有为其制定相应的标准和规范。
据了解,对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的《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虽然早已实施,但其配套细则的出台却相对缓慢,缺乏及时的补充和说明。120万以下的非招标项目应该如何执行操作?谈判、询价应如何进行?仅靠《招标投标法》中粗线条地一概而过,并不能解决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2012年11月18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结束意见征求,但何时能够正式出台实施,又成为大家心头的一大疑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更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自2010年1月公开征求意见之后便杳无音讯。
制度规则不到位,必然会给执行操作带来很多困难。随着政府采购过程的日益透明,有些地方也允许供应商直接进入评审现场,对专家评标进行监督。“此举应该如何评价,我们可以有多种解读。”高志刚说,“第一,此举彰显了政府采购活动过程的透明化,完全符合政府采购透明度原则;第二,由于《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且有不允许干预专家评标的要求在先,这一措施是否具有合法地位?”如此一来,政府采购事业中进行创作和探索的人便面临着被指责和被冠以违规操作之名的危险。究其利弊,高志刚认为明显利大于弊,当前需要做的是对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重新梳理,适时对这些实践进行法律定位和详细说明,确保其合法、有效进行。
较之以往,如今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程序严格有序,供应商和采购人无缝可钻。然而,近年来验收、履约方面的问题又层出不穷。“政府采购是一个链条、一个环节,在验收的过程中,容易出现里外串通、以次充好、偷梁换柱、数量不足等现象。”难道这些环节不在政府采购的监管范围内?《经济》记者不禁感到疑惑。“这就是监管不力,监管分为两种:主动监管和被动监管。经人举报、投诉之后,再去监管,就比较被动。”
据高志刚介绍,为了解决问题,各地开始加强验收管理,相继出台政策,规定验收时实行双岗制,不同部门皆参与验收,由此进行内部制衡;此外,验收时需请第三方机构——质检部门进行产品检验。“这些举措在某种程度上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内部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高志刚看来,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管模式就很好地解除了这一后顾之忧。“他们积极引入外部监督,邀请落标的供应商一同参与验收。由于这些供应商对产品、市场都比较了解,与中标的供应商又存在竞争关系,邀请他们来进行监督和质检,效果非常好。”
协议竞价——防治价格虚高的新路径
回顾政府采购多年的发展,最负面的声音就是价格问题。“对此,我们不能避重就轻,顾左右而言他,否则就是不负责任。价格是政府采购当中最基础的问题。要发展,前提是要先把这个问题剖析透彻,问题不明确,方法就找不对,政府采购事业不能带病前进。”面对《经济》记者的提问,高志刚如是回答。
在高志刚看来,要谈价格问题,首先要区分两个概念,即天价采购和价格虚高。天价采购是指因缺乏标准而采购高标准、豪华、奢侈产品;而价格虚高则是在标准确定之后,仍出现采购价格背离市场行情的现象。高志刚进一步分析道,价格问题不能仅从表面来看,要用一个“度”来衡量。以采购杯子为例,市场价格为10元,政府采购价格为11元,对此,我们不应盲目地认为这是价格虚高。为什么同一款产品价格会相差1元?通过比较我们会发现,市民购买的杯子都是直接付款,现场取走;而政府采购的杯子是厂商送货上门,先验收,后付款;市场的杯子保修期若为1年,政府采购的杯子保修期则为3年。付款条件以及售后服务的不同导致产品价格的不同,相差1元不能称其为高,但是如果相差5元,那就极可能是价格虚高。
对于天价问题,高志刚认为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预算管理、预算标准不到位,虽然,近两年来,我国已经相继出台了电脑、笔记本、投影机、家具的资产配置标准,但是政府采购的产品多种多样、覆盖范围较广,对此,财政部门应该及早明确各类采购产品的价格范围;二是竞争不足,例如前不久曝光的某政府采购中心,其2012年2月份进行协议供货的188款产品,直至8月份价格仍未调整,通过比较,有187款产品价格虚高于市场,其余一款已经停产。
较之二者,高志刚指出价格虚高问题更为突出、更加有待解决。究竟应该如何解决?高志刚提出了“协议竞价”这一理念。“如果采购中心每个月都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市场行情调查,这个问题就完全可以避免。”与通常意义上的协议供货不同,高志刚所在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并非每一次采购都进行竞价,而是以一个月为周期定时或不定时对协议供货的入围产品进行网上竞价。“竞价价格一旦低于协议供货,我们便会立即通过电子平台系统通知厂家。如果厂家同意调价,其将继续执行协议供货;如果厂家不同意,则之后的每次采购都进行竞价。这样既避免了重复竞价,也能有效减少价格虚高现象的发生。”
细则出台滞后 监管仍需加强
时至今日,《政府采购法》已经颁布十年,对于重新修订该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对此,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处长高志刚认为这是十分有必要的,虽然法律的修订过程比较复杂,但是不得不承认《政府采购法》本身的确存在很多亟待改进的地方。例如,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等新探索和新举措并没有适时补充到《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没有为其制定相应的标准和规范。
据了解,对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的《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虽然早已实施,但其配套细则的出台却相对缓慢,缺乏及时的补充和说明。120万以下的非招标项目应该如何执行操作?谈判、询价应如何进行?仅靠《招标投标法》中粗线条地一概而过,并不能解决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2012年11月18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结束意见征求,但何时能够正式出台实施,又成为大家心头的一大疑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更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自2010年1月公开征求意见之后便杳无音讯。
制度规则不到位,必然会给执行操作带来很多困难。随着政府采购过程的日益透明,有些地方也允许供应商直接进入评审现场,对专家评标进行监督。“此举应该如何评价,我们可以有多种解读。”高志刚说,“第一,此举彰显了政府采购活动过程的透明化,完全符合政府采购透明度原则;第二,由于《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且有不允许干预专家评标的要求在先,这一措施是否具有合法地位?”如此一来,政府采购事业中进行创作和探索的人便面临着被指责和被冠以违规操作之名的危险。究其利弊,高志刚认为明显利大于弊,当前需要做的是对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重新梳理,适时对这些实践进行法律定位和详细说明,确保其合法、有效进行。
较之以往,如今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程序严格有序,供应商和采购人无缝可钻。然而,近年来验收、履约方面的问题又层出不穷。“政府采购是一个链条、一个环节,在验收的过程中,容易出现里外串通、以次充好、偷梁换柱、数量不足等现象。”难道这些环节不在政府采购的监管范围内?《经济》记者不禁感到疑惑。“这就是监管不力,监管分为两种:主动监管和被动监管。经人举报、投诉之后,再去监管,就比较被动。”
据高志刚介绍,为了解决问题,各地开始加强验收管理,相继出台政策,规定验收时实行双岗制,不同部门皆参与验收,由此进行内部制衡;此外,验收时需请第三方机构——质检部门进行产品检验。“这些举措在某种程度上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内部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高志刚看来,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管模式就很好地解除了这一后顾之忧。“他们积极引入外部监督,邀请落标的供应商一同参与验收。由于这些供应商对产品、市场都比较了解,与中标的供应商又存在竞争关系,邀请他们来进行监督和质检,效果非常好。”
协议竞价——防治价格虚高的新路径
回顾政府采购多年的发展,最负面的声音就是价格问题。“对此,我们不能避重就轻,顾左右而言他,否则就是不负责任。价格是政府采购当中最基础的问题。要发展,前提是要先把这个问题剖析透彻,问题不明确,方法就找不对,政府采购事业不能带病前进。”面对《经济》记者的提问,高志刚如是回答。
在高志刚看来,要谈价格问题,首先要区分两个概念,即天价采购和价格虚高。天价采购是指因缺乏标准而采购高标准、豪华、奢侈产品;而价格虚高则是在标准确定之后,仍出现采购价格背离市场行情的现象。高志刚进一步分析道,价格问题不能仅从表面来看,要用一个“度”来衡量。以采购杯子为例,市场价格为10元,政府采购价格为11元,对此,我们不应盲目地认为这是价格虚高。为什么同一款产品价格会相差1元?通过比较我们会发现,市民购买的杯子都是直接付款,现场取走;而政府采购的杯子是厂商送货上门,先验收,后付款;市场的杯子保修期若为1年,政府采购的杯子保修期则为3年。付款条件以及售后服务的不同导致产品价格的不同,相差1元不能称其为高,但是如果相差5元,那就极可能是价格虚高。
对于天价问题,高志刚认为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预算管理、预算标准不到位,虽然,近两年来,我国已经相继出台了电脑、笔记本、投影机、家具的资产配置标准,但是政府采购的产品多种多样、覆盖范围较广,对此,财政部门应该及早明确各类采购产品的价格范围;二是竞争不足,例如前不久曝光的某政府采购中心,其2012年2月份进行协议供货的188款产品,直至8月份价格仍未调整,通过比较,有187款产品价格虚高于市场,其余一款已经停产。
较之二者,高志刚指出价格虚高问题更为突出、更加有待解决。究竟应该如何解决?高志刚提出了“协议竞价”这一理念。“如果采购中心每个月都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市场行情调查,这个问题就完全可以避免。”与通常意义上的协议供货不同,高志刚所在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并非每一次采购都进行竞价,而是以一个月为周期定时或不定时对协议供货的入围产品进行网上竞价。“竞价价格一旦低于协议供货,我们便会立即通过电子平台系统通知厂家。如果厂家同意调价,其将继续执行协议供货;如果厂家不同意,则之后的每次采购都进行竞价。这样既避免了重复竞价,也能有效减少价格虚高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