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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高校教师义务的定义着手,讨论了教师应该具体履行的六个义务,依次为:遵纪守法、教育教学、思想教育、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益、提高自身水平。
关键词:高校教师;义务;教育教学;思想教育
作者简介:吕建明(1977-),男,江苏常州人,三峡电力职业学院机电系,工程师;陈锐(1979-),女,天津人,三峡电力职业学院机电系,工程师。(湖北 宜昌 443000)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1)16-0025-01
义务是伦理中最重要的范畴之一。马克思曾经指出:“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是无所谓的”。所以不管人们承认与否,在社会关系生活的每一个人都必须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或义务。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承担着特定的义务。刚走上工作岗位的年轻教师了解并深入地理解这些义务显得特别重要。
一、高校教师义务的含义
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仅就教师的特定义务而言,教师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而必须承担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要理解这一概念,我们必须明确两点:首先,高校教师的身份首先是一个普通的公民,高校教师应该承担《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义务,例如维护国家统一与团结的义务,遵守宪法的义务等;其次,教师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从事教师这一职业应该承担不同于其他职业的义务。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我国教师应该承担以下具体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简而言之,高校教师的义务主要为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思想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保护学生权益义务、提高自身水平义务。
二、高校教师义务的具体形式
高校教师义务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点。
1.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所谓积极义务指必须主动地乐意地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例如“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消极义务即不得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例如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
所谓绝对义务指一般人承担的义务,又称一般义务、对世义务,其特点是无特定的权利人与之相对,适用于社会上的每一个人。它的内容通常不是积极的作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例如教师不得损害他人的名誉。相对义务又称特殊义务、对人义务、特定义务,其特点是义务主体有特定的权利人与之相对。它的内容是要根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作出一定的行为。
3.第一义务和第二义务
前者指不侵犯他人权利的义务,如教师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后者指由于侵害他人权利而发生的义务,如教师殴打学生致残,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正确理解和履行高校教师的义务
1.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
每一个教师在自己的工作中,必须以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为准则,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除了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教师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我国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热爱祖国、献身教育;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依法执教、严谨治学;热爱学生、诲人不倦;遵守纪律、团结协作;廉洁从教、为人师表等。为人师表是对教师的特定要求。因为教师的一言一行都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所以教师本人必须作出表率。“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也是我国教师的一种传统美德,在教育史上我国春秋时代大思想家、大教育家孔子,首先把教师率身垂范、言行一致作为教师职业的一个基本要求。他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西汉大教育家董仲舒认为:“善为师者,既美其道,有慎其行”。意思是说:“教师要学识渊博,师德高尚,以身作则,这样,学生才自然会受其感化”。唐代教育家韩愈则进一步明确地提出教师应“以身立教”,认为这样的教师才会“其身亡而教存”。为人师表对教师提出了多方面的要求,主要包括思想品质、政治素质、工作态度、钻研业务、生活作风、服饰打扮、言谈举止等方面。它要求教师时时、处处、事事严格要求自己,言行一致,表里一致,堪为学生和社会一切人的楷模和表率。
2.教师应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
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也是教师的基本义务。《教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教育教学义务,主要内容包括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教师应履行思想教育义务
高校教师不仅要传授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要注意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即教师不仅要教书而且要育人,教师不仅是“经师”而且是“人师”,成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要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进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要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教育;要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教师法》第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教师要“对学生进行宪法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从法律的角度讲,教师和学生都是普通公民,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的人格尊严是平等的。因而,教师不能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从人性的角度讲,学生首先是人,然后才是教育的对象。因此,教师必须极大地尊重和信任他们。具体来讲,教师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不容许歧视任何学生。在学生出现事故时,要采取一切措施救治。2)尊重学生人格。教师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教师不得侮辱、谩骂、讽刺、挖苦学生;教师不得泄露学生隐私。3)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同时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坚持个性发展和全面发展相统一。
5.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教师应该“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具体来讲,教师履行这项义务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教师不得随意开除学生,不得随意禁止学生进教室。教师应该公平、公正、公开地对待学生,积极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2)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有害于学生的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身体健康方面的,例如体罚,让学生参加危险的活动;第二个方面,心理健康方面的,例如因为肤色、相貌、民族、性别而歧视学生。3)制止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乱收费。2004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北航招生丑闻”,就是一种乱收费的典型代表。
6.教师应当履行“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知识更新的速度越来越快,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对高校教师的学历、专业水平、教学水平、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更好地教育学生,高校教师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同时不断学习专业知识,掌握教育教学规律。自古以来,我国的教育家就特别注意强调教育者应该提高业务水平。明清之际的思想家、教育家黄宗羲早就指出:“道之未间,业之未精,有惑而不解,则非师也。”陶行知则更明确地说:“要求学生学好,必须先生学好,唯有学而不厌的先生才能教出学而不厌的学生”。《教师法》第八条第六款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教师履行此项义务,主要做到两点:第一,提高思想政治觉悟;第二,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责任编辑:张中)
关键词:高校教师;义务;教育教学;思想教育
作者简介:吕建明(1977-),男,江苏常州人,三峡电力职业学院机电系,工程师;陈锐(1979-),女,天津人,三峡电力职业学院机电系,工程师。(湖北 宜昌 443000)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1)16-0025-01
义务是伦理中最重要的范畴之一。马克思曾经指出:“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是无所谓的”。所以不管人们承认与否,在社会关系生活的每一个人都必须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或义务。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承担着特定的义务。刚走上工作岗位的年轻教师了解并深入地理解这些义务显得特别重要。
一、高校教师义务的含义
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仅就教师的特定义务而言,教师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而必须承担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要理解这一概念,我们必须明确两点:首先,高校教师的身份首先是一个普通的公民,高校教师应该承担《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义务,例如维护国家统一与团结的义务,遵守宪法的义务等;其次,教师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从事教师这一职业应该承担不同于其他职业的义务。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我国教师应该承担以下具体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简而言之,高校教师的义务主要为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思想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保护学生权益义务、提高自身水平义务。
二、高校教师义务的具体形式
高校教师义务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点。
1.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所谓积极义务指必须主动地乐意地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例如“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消极义务即不得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例如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
所谓绝对义务指一般人承担的义务,又称一般义务、对世义务,其特点是无特定的权利人与之相对,适用于社会上的每一个人。它的内容通常不是积极的作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例如教师不得损害他人的名誉。相对义务又称特殊义务、对人义务、特定义务,其特点是义务主体有特定的权利人与之相对。它的内容是要根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作出一定的行为。
3.第一义务和第二义务
前者指不侵犯他人权利的义务,如教师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后者指由于侵害他人权利而发生的义务,如教师殴打学生致残,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正确理解和履行高校教师的义务
1.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
每一个教师在自己的工作中,必须以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为准则,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除了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教师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我国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热爱祖国、献身教育;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依法执教、严谨治学;热爱学生、诲人不倦;遵守纪律、团结协作;廉洁从教、为人师表等。为人师表是对教师的特定要求。因为教师的一言一行都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所以教师本人必须作出表率。“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也是我国教师的一种传统美德,在教育史上我国春秋时代大思想家、大教育家孔子,首先把教师率身垂范、言行一致作为教师职业的一个基本要求。他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西汉大教育家董仲舒认为:“善为师者,既美其道,有慎其行”。意思是说:“教师要学识渊博,师德高尚,以身作则,这样,学生才自然会受其感化”。唐代教育家韩愈则进一步明确地提出教师应“以身立教”,认为这样的教师才会“其身亡而教存”。为人师表对教师提出了多方面的要求,主要包括思想品质、政治素质、工作态度、钻研业务、生活作风、服饰打扮、言谈举止等方面。它要求教师时时、处处、事事严格要求自己,言行一致,表里一致,堪为学生和社会一切人的楷模和表率。
2.教师应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
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也是教师的基本义务。《教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教育教学义务,主要内容包括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教师应履行思想教育义务
高校教师不仅要传授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要注意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即教师不仅要教书而且要育人,教师不仅是“经师”而且是“人师”,成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要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进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要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教育;要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教师法》第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教师要“对学生进行宪法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从法律的角度讲,教师和学生都是普通公民,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的人格尊严是平等的。因而,教师不能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从人性的角度讲,学生首先是人,然后才是教育的对象。因此,教师必须极大地尊重和信任他们。具体来讲,教师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不容许歧视任何学生。在学生出现事故时,要采取一切措施救治。2)尊重学生人格。教师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教师不得侮辱、谩骂、讽刺、挖苦学生;教师不得泄露学生隐私。3)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同时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坚持个性发展和全面发展相统一。
5.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教师应该“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具体来讲,教师履行这项义务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教师不得随意开除学生,不得随意禁止学生进教室。教师应该公平、公正、公开地对待学生,积极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2)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有害于学生的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身体健康方面的,例如体罚,让学生参加危险的活动;第二个方面,心理健康方面的,例如因为肤色、相貌、民族、性别而歧视学生。3)制止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乱收费。2004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北航招生丑闻”,就是一种乱收费的典型代表。
6.教师应当履行“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知识更新的速度越来越快,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对高校教师的学历、专业水平、教学水平、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更好地教育学生,高校教师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同时不断学习专业知识,掌握教育教学规律。自古以来,我国的教育家就特别注意强调教育者应该提高业务水平。明清之际的思想家、教育家黄宗羲早就指出:“道之未间,业之未精,有惑而不解,则非师也。”陶行知则更明确地说:“要求学生学好,必须先生学好,唯有学而不厌的先生才能教出学而不厌的学生”。《教师法》第八条第六款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教师履行此项义务,主要做到两点:第一,提高思想政治觉悟;第二,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责任编辑: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