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3年1月,国家发改委明确七个试点地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本文认为,目前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存在负有履约义务的企业、投资者和公益购买者三种交易主体,他们参与交易的目的与行为方式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本文在主张将碳排放权单独确认为一种新的资产类型的同时,根据这三类参与主体的不同特点分别设计了不同的会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