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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社会危机对应的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与经济危机所对应的是经济法,与生态危机所对应的应为环境法;因此,贫困问题的顺利解决必须通过对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经济法、环境法的法律制度的反思和重构及其他们的精诚合作得以实现。”新农合制度的出台正是出于控制广大农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贫,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和生活水平。在对它进行研究时,不当是社会保障法的责任,我们也应从经济法的角度理性观察它,以期为它的完善提供帮助,更重要的是改善农民健康保障情况,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实现三农的振兴。
一、新农合存在问题的原因
1.市场失灵
(1)信息不对称
在医疗市场中医、患和第三方供给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状态使购买医疗服务出现很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在村民对新农合实施满意度的调查中国我们发现之所以会有部分村民对该制度不满意是因为“以药养医“问题存在,村医收入与业务挂钩,有时候会出现抬高药价的问题,另外,受习惯性或利益驱动影响,有些医药人员给患者用“好药”,比如吃药就可以好的小感冒非得打针,门诊能看好的却要求住院。
(2)公共产品供应不足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将医疗卫生服务分为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和非基本医疗服务三个层次。其中公共卫生属于纯公共产品,基本医疗服务属于准公共物品。所谓公共产品是这样一种物品,提供积极的外部效应,且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消费的非排他性使得公共产品的生产者很难通过市场机制收回其成本,在公共产品的提供上就需要政府出面解决。①政府既可以直接提供公共物品,又能通过财政补贴、法律支持等措施刺激公共产品的提供。
2.政府失灵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在农村医疗保障领域,政府却多处表现失灵,具体如下:
首先,筹资机制上不完善。适当分担社会保障的筹资责任,增加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公共财政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新农合资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在实践中部分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甚至存在套取中央财政补助的现象。虽然中央政府在不断提高补助标准,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对医疗资源总体投入不足。
其次,法律制度保障缺乏。在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单独法规出台专门规定新农合医疗制度的问题,实践也证明,我国很早就有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了,但是反反复复中断进行,究其原因最重要的就是缺乏法律制度保障②。
再次,管理、监督机制薄弱。现在卫生部、农业部、民政部门都在或多或少管理此事,多头管理有可能导致相互推诿,各个部门间政策冲突。在新农合监督方面不到位,新农合基金收支由卫生部门管理,卫生部门兼管政策和基金;社保结算中心和商业保险公司结算属于第三方付费,对医疗行为的约束作用很小,而监管委员会仅仅流于形式。
最后,医疗资源分配不公平。镇卫生院大多基础设施薄弱、医疗设备落后、专业技术人员匮乏。镇卫生院不能享受市财政补贴,许多设备无力添置,本可以在本镇卫生院解决的病症,由于实施或者技术人员缺乏只能到大医院,增加了农民就医成本,也增加了新农合资金负担。这些状况之所以出现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政府在医疗资源的分配上不公平,没有重视农村卫生事业。
3.逆向选择问题
目前我国采取是自愿原则加入新农合,实际中老弱病残的受益率高,他们自然愿意加入,但是他们收入低、缴费能力比较弱;年轻健康的人收入较高支付能力强,受益率低,参加意愿也较低。任其自然选择的结果肯定是高危人群积极参加合作医疗,年轻健康的却不愿参加。根据大数法则,逆向选择问题将会使本就缺乏的资金更加缺乏,抵御风险能力下降。
二、经济法功能在新农合建设中的实现
经济法的产生与完善正是基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它以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为重心,追求整体公平与效率③。目前新农合制度出台的目的正是防止“因病致穷、因病返穷”,农民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他们的生活质量,间接影响到社会整体利益的增长,因此新农合制度的目的与经济法的价值追求、社会本位天然契合,(下接第130页)
一、新农合存在问题的原因
1.市场失灵
(1)信息不对称
在医疗市场中医、患和第三方供给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状态使购买医疗服务出现很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在村民对新农合实施满意度的调查中国我们发现之所以会有部分村民对该制度不满意是因为“以药养医“问题存在,村医收入与业务挂钩,有时候会出现抬高药价的问题,另外,受习惯性或利益驱动影响,有些医药人员给患者用“好药”,比如吃药就可以好的小感冒非得打针,门诊能看好的却要求住院。
(2)公共产品供应不足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将医疗卫生服务分为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和非基本医疗服务三个层次。其中公共卫生属于纯公共产品,基本医疗服务属于准公共物品。所谓公共产品是这样一种物品,提供积极的外部效应,且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消费的非排他性使得公共产品的生产者很难通过市场机制收回其成本,在公共产品的提供上就需要政府出面解决。①政府既可以直接提供公共物品,又能通过财政补贴、法律支持等措施刺激公共产品的提供。
2.政府失灵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在农村医疗保障领域,政府却多处表现失灵,具体如下:
首先,筹资机制上不完善。适当分担社会保障的筹资责任,增加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公共财政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新农合资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在实践中部分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甚至存在套取中央财政补助的现象。虽然中央政府在不断提高补助标准,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对医疗资源总体投入不足。
其次,法律制度保障缺乏。在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单独法规出台专门规定新农合医疗制度的问题,实践也证明,我国很早就有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了,但是反反复复中断进行,究其原因最重要的就是缺乏法律制度保障②。
再次,管理、监督机制薄弱。现在卫生部、农业部、民政部门都在或多或少管理此事,多头管理有可能导致相互推诿,各个部门间政策冲突。在新农合监督方面不到位,新农合基金收支由卫生部门管理,卫生部门兼管政策和基金;社保结算中心和商业保险公司结算属于第三方付费,对医疗行为的约束作用很小,而监管委员会仅仅流于形式。
最后,医疗资源分配不公平。镇卫生院大多基础设施薄弱、医疗设备落后、专业技术人员匮乏。镇卫生院不能享受市财政补贴,许多设备无力添置,本可以在本镇卫生院解决的病症,由于实施或者技术人员缺乏只能到大医院,增加了农民就医成本,也增加了新农合资金负担。这些状况之所以出现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政府在医疗资源的分配上不公平,没有重视农村卫生事业。
3.逆向选择问题
目前我国采取是自愿原则加入新农合,实际中老弱病残的受益率高,他们自然愿意加入,但是他们收入低、缴费能力比较弱;年轻健康的人收入较高支付能力强,受益率低,参加意愿也较低。任其自然选择的结果肯定是高危人群积极参加合作医疗,年轻健康的却不愿参加。根据大数法则,逆向选择问题将会使本就缺乏的资金更加缺乏,抵御风险能力下降。
二、经济法功能在新农合建设中的实现
经济法的产生与完善正是基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它以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为重心,追求整体公平与效率③。目前新农合制度出台的目的正是防止“因病致穷、因病返穷”,农民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他们的生活质量,间接影响到社会整体利益的增长,因此新农合制度的目的与经济法的价值追求、社会本位天然契合,(下接第1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