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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法》确立了公共图书馆与读者之间可以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特殊形式,进而为公共图书馆作为一方主体参加民事诉讼创设了实体性空间。基于公共图书馆涉诉纠纷的特殊属性,通常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理念无法直接适用至涉及公共图书馆的民事审判之中,而是应当在此类程序中更加注意体现法院职权的积极干预和当事人处分权的严格受限,需要以此为理念进一步建构图书馆涉诉纠纷的具体民事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