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拍案
· 案例 ·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美联社进退两难
北京时间6月20日消息,美联社日前曾在新闻中引用了TechCrunch一篇文章中的22个词。而按照美联社的标准,美联社的行为就构成了侵权。这使美联社陷入了首尾难顾自相矛盾的尴尬境地。
著名技术博客迈克尔·阿灵顿6月19日在TechCrunch网站上撰文指出,美联社长期以来一直坚持不合法的标准,即认为“直接引用,即使是很短的引用”该社的文章都是侵权行为,并且将会被要求撤下相关文章。按照美联社制定的标准,美联社自己也侵犯了TechCrunch一篇博客文章的版权。
阿灵顿认为,美联社的标准无疑是荒谬的。作为对荒谬的回击,阿灵顿已经请律师向美联社发出通知,要求美联社撤下报道。此外,他还打算向美联社寄出一张收费12.5美元的账单,其依据正是美联社为转载新闻制定的费用标准。
网络博客的版权特征
网络博客的内容和形式,凝聚着人们的劳动和创造,当然受到国家《著作权法》的保护。具体来讲就是网络博客具有版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受到国家《著作权法》的保护。
网络博客的版权特征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原创的作品享有版权。不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版权的归属。一般人认为网络博客的版权应当100%属于作者,这似乎是毫无疑问天经地义的,实则不然。这可以说是一种“直觉性误判”。以原创作品发表较多的代表网站新浪网来说,新浪与博客作者的协议上写得清清楚楚:(在新浪网上发表的博客,其版权属于新浪网所有。)而博客网则规定网站与作者各有50%版权。还有的网站则规定,如由网站推荐或运作使博客的作品得以出版或有偿使用,则网站能获得一定比例分成,如网易就是这样做的。当然,有些博客网站并没有明文规定网络博客的版权归属,那么网络博客的版权应当全部属于作者所有,这也可视为这些网站对版权权益的放弃。
二是在博客上共享的那部分作品也享有版权。不过这部分版权的使用和保护还处在非常弱势的地位。相当数量的博客在其页面上(不仅是首页),大量使用明星的照片或风景照片、粘贴自己喜欢的音乐、使用别人的诗句或描述等,这些照片、音乐、文字绝大多数都是享有版权的,而目前使用这些有版权的作品却是不告知作者且无偿使用。而且这样的使用范围几乎达到“全社会”。比如以青少年和青年为主的腾讯博客QQ空间QZone,共享其他人作品的现象相当普遍。
博客网站的权属和责任
随着网络博客的兴起和普及,更是由于由博客所引起的纠纷和诉讼直线上升,博客网站和设有博客的各种门户网站、专业网站、个人网站等等,都想到了要保护网站的合法权益和博客的正当利益。2006年8月,南京鼓楼区法院判决总部在杭州的中国博客网监管不力,博客上发表了侵权言论,要其在自己的网站首页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此案后被称为“中国博客第一案”。自此以后,网民和网站维护自身版权的意识大为提高,与此相匹配,法律介入的力度和广度也同时水涨船高。
目前的通行做法是,网站要求与注册博客的网民签订注册协议,网民以“我同意”的方式与网站订立格式合同,以保护网站和博客的双方利益。网站可以优先使用博客作者的作品,可推荐、置顶、与本网站相关栏目链接或与其他网站链接。与此同时,网站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网站已经对博客的内容表达了相应的态度(如推荐),也做了相应的处置(置顶或链接),使博客内容的影响力得到了提升和扩展,那么网站就要对博客可能的侵权负有连带责任。而如果网站没有对博客做过任何处置,尽管博客已严重侵权,网站也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当然,网站接到博客侵权投诉,在确认侵权后,网站有义务和责任及时删除相关博客内容。
现在的网站面对形形色色的侵权指控,而很多被投诉的博客是否侵权一时又难以界定,网站往往采用一种“反通知”的做法,即当网站接到博客侵权投诉后,即要求博客作者书面表明“不侵权”的态度,并把博客作者的态度通知投诉者,由此网站一方规避了侵权风险,也无须承担可能的侵权责任。
侵权调解和法律的配合
现在的博客网站在侵权纠纷和侵权诉讼的风风雨雨中,早已经炼得金刚不坏身。可以说所有的网站,都在醒目位置刊登网站的投诉电话,使各类投诉,特别是侵权投诉能在第一时间找到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使各类侵权行为能通过及时调解而得到圆满解决。同时,各网站都定有处置侵权事件的程序和流程。一旦发生侵权投诉,马上会启动相应的程序和流程,规范化、制度化地解决有关侵权问题。由于是专门部门和专业人员的专业化操作,一般网站都希望能将侵权投诉的数量和恶性度降到最低。但是,尽管所有的网站都不希望侵权纠纷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但由于利益和立场不同,每年还是会有一定数量的侵权纠纷最终是在法院决出输赢的。
如何实现博客的经济价值
博客享有版权,版权可以出售,也就是说写博客也可以实现经济价值。
写博客原本是“网络日记”,原本是抒抒情、记记事而已。但事物的发展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写博客写出商机来了,写博客能赚钱了,这吸引了各色人等,难免鱼目混珠,泥沙俱下了。
有人将别人的文章稍加剪辑修改后伪装成自己的“原创”贴进自己的博客,文章后面还变本加厉地贴着“文章网络转载请注明出处。平面转载请务必与博主本人联系,未经同意不得转载,谢谢!”。“谢谢”下面还有“约稿联系方式”,从QQ、MSN到手机号码一应俱全。这位老兄是用抄袭的手法来为自己赚稿费了。
不过,数以亿计的博客写手,绝大多数都不是冲着钱来的。虽然其中大多数人知道博客的内容受到法律的保护,博客也具有版权,但只有极少部分的博客写手自恃有才、有时间,在博客上写小说、散文、长篇评论,以求博客文章被看中、改编、出版,一朝成名,名利双收。如起点中文网(现为盛大文学)的博客长篇小说《鬼吹灯》,编辑出版后引起文坛轰动,形成《鬼》系列出版物。这是网络文学最成功的例子之一。
还有一种版权收入可能不为人知。有的博客浏览量相当大,网站往往会找到此博客的写手,建议在其博客上插入广告,广告收入与网站分成,一般是网站与写手各得50%,按点击量计费。这可谓是一种间接的版权利益。
博客维权难度高
首先是取证难。网络上的证据很难保存,很容易被更新或刷新掉了,主动权不在自己手里,证据不容易保留。不仅如此,目前各地公证处对网络证据的公证收费很高,很多网民在维权时面对高昂的费用,只能知难而退。另外,目前网络维权步履艰难,通常要历经长时间的诉讼,即使胜诉,赔偿费用往往是区区几百元,与付出的人力财力远不成正比,使得著作权人面临着巨大的“维权剪刀差”。互联网一直改不掉超大规模非法转载难维权的潜规则,而且维权成功的赔偿金额过低,就连正规的转载稿酬,金额也是低得可怜。这种不对称的现实,在某种程度上让维权者望而却步。
(本文得到上海汇中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的热忱帮助,特此致谢。)
律师点评
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军周
此案可谓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制定侵权标准的美联社,对他人侵权严苛责罚;现在自己违反了标准而造成了对他人侵权,却不知如何收场。
此案看似可笑,其实内涵是严肃的法律问题。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不少启示,引起更深一步的思考。下面就此案做一些扼要的分析点评:
1.引用他人作品未注明出处的,是否构成侵权?
如果引用他人作品没有注明出处的,即侵犯了他人对作品的发表、复制、修改、保护作品完整等多项权利。
2.引用他人作品虽然注明出处,但引用量很大,是否构成侵权?
此次美联社的案件中,博客作者引用了美联社自己的规定,引用超过22个单词即构成侵犯版权,应当支付稿费。美联社此处使用的引用概念,其实是指美联社的新闻作品,是允许用户发表、复制、修改的,但如果超过一定词汇量,则必须向美联社支付稿酬。
同时,如果在文中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并且他人作品已经构成作者文章主体内容的,即使标明出处,也可能被法院判决侵犯原作者的发表、复制、修改、保护作品完整等多项权利。
3.美联社制定的引用文字数量的标准是不是合理?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时事新闻是没有版权的。也就是说,美联社的时事新闻类作品不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但该社的时事评论作品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不过,引用22个单词即需要支付报酬,这个标准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显然是难以实行的,而且即使在美国,这个标准也是过于严厉的。此案的博客作者正是看到了美联社规定的不合理性,才对其进行起诉的。
4.我国目前博客存在的问题:
一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问题。著作权侵权包括侵犯他人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设计方案、科研论文等。
二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问题。名誉权侵权很多情况下都是匿名博客侵权,此种情况下,被侵权者可以要求博客网站公开侵权者的注册信息和IP地址,博客网站如果不提供将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三是侵犯他人商标权。现在还存在一个问题,有网民在博客上出售假冒产品,一般通过在自己的博客上放一条广告链接,该链接常指向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的网站,此种情况如果是明知就构成侵权。
四是侵犯他人隐私权。很多博客经常靠公布他人隐私博取点击,这也是侵权的。被侵权者可以要求博客网站公开侵权者的注册信息和IP地址,博客网站如果不提供将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编后
● 2005年,全球博客数量突破1亿,中国博客数量也达到1600万,占网民总数的10%以上。这一年也被誉为中国“博客元年”。
● 清华大学和社科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的2006《传媒蓝皮书》预测,2006年中国博客规模超过6000万,2007年接近1亿。
● 中国的《民法》对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都有相应的保护条款,但对于影响日益扩大的网络言论,目前尚无专门法律条文约束。
在健全网络博客法律制度的渐进过程中,所有涉及的方面都逐渐从混沌变为清醒,从无知走向成熟,从无序纳入规矩,从情理转为法理。总之,趋势是在变好。
我们相信,未来的中国博客一定比现在更红火、更健康。
· 案例 ·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美联社进退两难
北京时间6月20日消息,美联社日前曾在新闻中引用了TechCrunch一篇文章中的22个词。而按照美联社的标准,美联社的行为就构成了侵权。这使美联社陷入了首尾难顾自相矛盾的尴尬境地。
著名技术博客迈克尔·阿灵顿6月19日在TechCrunch网站上撰文指出,美联社长期以来一直坚持不合法的标准,即认为“直接引用,即使是很短的引用”该社的文章都是侵权行为,并且将会被要求撤下相关文章。按照美联社制定的标准,美联社自己也侵犯了TechCrunch一篇博客文章的版权。
阿灵顿认为,美联社的标准无疑是荒谬的。作为对荒谬的回击,阿灵顿已经请律师向美联社发出通知,要求美联社撤下报道。此外,他还打算向美联社寄出一张收费12.5美元的账单,其依据正是美联社为转载新闻制定的费用标准。
网络博客的版权特征
网络博客的内容和形式,凝聚着人们的劳动和创造,当然受到国家《著作权法》的保护。具体来讲就是网络博客具有版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受到国家《著作权法》的保护。
网络博客的版权特征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原创的作品享有版权。不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版权的归属。一般人认为网络博客的版权应当100%属于作者,这似乎是毫无疑问天经地义的,实则不然。这可以说是一种“直觉性误判”。以原创作品发表较多的代表网站新浪网来说,新浪与博客作者的协议上写得清清楚楚:(在新浪网上发表的博客,其版权属于新浪网所有。)而博客网则规定网站与作者各有50%版权。还有的网站则规定,如由网站推荐或运作使博客的作品得以出版或有偿使用,则网站能获得一定比例分成,如网易就是这样做的。当然,有些博客网站并没有明文规定网络博客的版权归属,那么网络博客的版权应当全部属于作者所有,这也可视为这些网站对版权权益的放弃。
二是在博客上共享的那部分作品也享有版权。不过这部分版权的使用和保护还处在非常弱势的地位。相当数量的博客在其页面上(不仅是首页),大量使用明星的照片或风景照片、粘贴自己喜欢的音乐、使用别人的诗句或描述等,这些照片、音乐、文字绝大多数都是享有版权的,而目前使用这些有版权的作品却是不告知作者且无偿使用。而且这样的使用范围几乎达到“全社会”。比如以青少年和青年为主的腾讯博客QQ空间QZone,共享其他人作品的现象相当普遍。
博客网站的权属和责任
随着网络博客的兴起和普及,更是由于由博客所引起的纠纷和诉讼直线上升,博客网站和设有博客的各种门户网站、专业网站、个人网站等等,都想到了要保护网站的合法权益和博客的正当利益。2006年8月,南京鼓楼区法院判决总部在杭州的中国博客网监管不力,博客上发表了侵权言论,要其在自己的网站首页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此案后被称为“中国博客第一案”。自此以后,网民和网站维护自身版权的意识大为提高,与此相匹配,法律介入的力度和广度也同时水涨船高。
目前的通行做法是,网站要求与注册博客的网民签订注册协议,网民以“我同意”的方式与网站订立格式合同,以保护网站和博客的双方利益。网站可以优先使用博客作者的作品,可推荐、置顶、与本网站相关栏目链接或与其他网站链接。与此同时,网站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网站已经对博客的内容表达了相应的态度(如推荐),也做了相应的处置(置顶或链接),使博客内容的影响力得到了提升和扩展,那么网站就要对博客可能的侵权负有连带责任。而如果网站没有对博客做过任何处置,尽管博客已严重侵权,网站也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当然,网站接到博客侵权投诉,在确认侵权后,网站有义务和责任及时删除相关博客内容。
现在的网站面对形形色色的侵权指控,而很多被投诉的博客是否侵权一时又难以界定,网站往往采用一种“反通知”的做法,即当网站接到博客侵权投诉后,即要求博客作者书面表明“不侵权”的态度,并把博客作者的态度通知投诉者,由此网站一方规避了侵权风险,也无须承担可能的侵权责任。
侵权调解和法律的配合
现在的博客网站在侵权纠纷和侵权诉讼的风风雨雨中,早已经炼得金刚不坏身。可以说所有的网站,都在醒目位置刊登网站的投诉电话,使各类投诉,特别是侵权投诉能在第一时间找到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使各类侵权行为能通过及时调解而得到圆满解决。同时,各网站都定有处置侵权事件的程序和流程。一旦发生侵权投诉,马上会启动相应的程序和流程,规范化、制度化地解决有关侵权问题。由于是专门部门和专业人员的专业化操作,一般网站都希望能将侵权投诉的数量和恶性度降到最低。但是,尽管所有的网站都不希望侵权纠纷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但由于利益和立场不同,每年还是会有一定数量的侵权纠纷最终是在法院决出输赢的。
如何实现博客的经济价值
博客享有版权,版权可以出售,也就是说写博客也可以实现经济价值。
写博客原本是“网络日记”,原本是抒抒情、记记事而已。但事物的发展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写博客写出商机来了,写博客能赚钱了,这吸引了各色人等,难免鱼目混珠,泥沙俱下了。
有人将别人的文章稍加剪辑修改后伪装成自己的“原创”贴进自己的博客,文章后面还变本加厉地贴着“文章网络转载请注明出处。平面转载请务必与博主本人联系,未经同意不得转载,谢谢!”。“谢谢”下面还有“约稿联系方式”,从QQ、MSN到手机号码一应俱全。这位老兄是用抄袭的手法来为自己赚稿费了。
不过,数以亿计的博客写手,绝大多数都不是冲着钱来的。虽然其中大多数人知道博客的内容受到法律的保护,博客也具有版权,但只有极少部分的博客写手自恃有才、有时间,在博客上写小说、散文、长篇评论,以求博客文章被看中、改编、出版,一朝成名,名利双收。如起点中文网(现为盛大文学)的博客长篇小说《鬼吹灯》,编辑出版后引起文坛轰动,形成《鬼》系列出版物。这是网络文学最成功的例子之一。
还有一种版权收入可能不为人知。有的博客浏览量相当大,网站往往会找到此博客的写手,建议在其博客上插入广告,广告收入与网站分成,一般是网站与写手各得50%,按点击量计费。这可谓是一种间接的版权利益。
博客维权难度高
首先是取证难。网络上的证据很难保存,很容易被更新或刷新掉了,主动权不在自己手里,证据不容易保留。不仅如此,目前各地公证处对网络证据的公证收费很高,很多网民在维权时面对高昂的费用,只能知难而退。另外,目前网络维权步履艰难,通常要历经长时间的诉讼,即使胜诉,赔偿费用往往是区区几百元,与付出的人力财力远不成正比,使得著作权人面临着巨大的“维权剪刀差”。互联网一直改不掉超大规模非法转载难维权的潜规则,而且维权成功的赔偿金额过低,就连正规的转载稿酬,金额也是低得可怜。这种不对称的现实,在某种程度上让维权者望而却步。
(本文得到上海汇中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的热忱帮助,特此致谢。)
律师点评
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军周
此案可谓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制定侵权标准的美联社,对他人侵权严苛责罚;现在自己违反了标准而造成了对他人侵权,却不知如何收场。
此案看似可笑,其实内涵是严肃的法律问题。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不少启示,引起更深一步的思考。下面就此案做一些扼要的分析点评:
1.引用他人作品未注明出处的,是否构成侵权?
如果引用他人作品没有注明出处的,即侵犯了他人对作品的发表、复制、修改、保护作品完整等多项权利。
2.引用他人作品虽然注明出处,但引用量很大,是否构成侵权?
此次美联社的案件中,博客作者引用了美联社自己的规定,引用超过22个单词即构成侵犯版权,应当支付稿费。美联社此处使用的引用概念,其实是指美联社的新闻作品,是允许用户发表、复制、修改的,但如果超过一定词汇量,则必须向美联社支付稿酬。
同时,如果在文中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并且他人作品已经构成作者文章主体内容的,即使标明出处,也可能被法院判决侵犯原作者的发表、复制、修改、保护作品完整等多项权利。
3.美联社制定的引用文字数量的标准是不是合理?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时事新闻是没有版权的。也就是说,美联社的时事新闻类作品不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但该社的时事评论作品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不过,引用22个单词即需要支付报酬,这个标准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显然是难以实行的,而且即使在美国,这个标准也是过于严厉的。此案的博客作者正是看到了美联社规定的不合理性,才对其进行起诉的。
4.我国目前博客存在的问题:
一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问题。著作权侵权包括侵犯他人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设计方案、科研论文等。
二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问题。名誉权侵权很多情况下都是匿名博客侵权,此种情况下,被侵权者可以要求博客网站公开侵权者的注册信息和IP地址,博客网站如果不提供将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三是侵犯他人商标权。现在还存在一个问题,有网民在博客上出售假冒产品,一般通过在自己的博客上放一条广告链接,该链接常指向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的网站,此种情况如果是明知就构成侵权。
四是侵犯他人隐私权。很多博客经常靠公布他人隐私博取点击,这也是侵权的。被侵权者可以要求博客网站公开侵权者的注册信息和IP地址,博客网站如果不提供将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编后
● 2005年,全球博客数量突破1亿,中国博客数量也达到1600万,占网民总数的10%以上。这一年也被誉为中国“博客元年”。
● 清华大学和社科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的2006《传媒蓝皮书》预测,2006年中国博客规模超过6000万,2007年接近1亿。
● 中国的《民法》对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都有相应的保护条款,但对于影响日益扩大的网络言论,目前尚无专门法律条文约束。
在健全网络博客法律制度的渐进过程中,所有涉及的方面都逐渐从混沌变为清醒,从无知走向成熟,从无序纳入规矩,从情理转为法理。总之,趋势是在变好。
我们相信,未来的中国博客一定比现在更红火、更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