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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农村经济建设进程的全面推进,原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在与市场衔接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所以为了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可以采取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方式,协调农业种植户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促进农业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由于农业经济合作组织需要多方面的条件共同完成,所以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逐步解决。文章对于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然后提出了解决的措施,对于提高农业经济发展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农业经济合作组织;问题;策略
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趋势的主要途径。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急需农业经济管理进行改革和创新,提高农业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经济水平的水平,为农民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原有的农村经济经营方式比较粗放,并且呈现分散的状态,不利于与市场之间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由此缺乏有效的动力。
而农业经济合作组织能够将农业生产中的各种要素进行有效的协调和重组,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便于进行规模化、集约化的经营管理,与市场之间能够建立全面的信息对接,为农业生产起到引导作用。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不仅有效的提升了农业生产能力,并且还具有服务功能,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以及实行产业化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我国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中的问题分析
(一)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规模较小
由于我国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起步较晚,所以目前还没有广泛的普及,在体系建设方面还不够成熟。由于资金来源大部分都是现有成员自己筹措以及原始积累,所以规模较小,基本上都是限制在乡或者村一级的范围内,无法形成大规模的经济组织机构。由此在合作的过程中无法接触到更高层次的对象,限制了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而在资金受限的情况下,在应付市场风险方面的抵御能力较低,阻碍了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进程。
(二)政府的宏观管理力度不足
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顺畅运行,需要得到地方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从政策、资金以及技术等各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促进农业经济健康发展。但是由于部分地方政府没有认识到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重要性,所以缺乏宏观调控管理,不仅资金支持力度不足,并且在政策方面没有实质性的内容,更加缺乏技术指导,由此导致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进程缓慢。
(三)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不大
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需要外力的帮助,而当地龙头企业是最佳的合作对象,可以有效的带动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但是由于中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引导,所以龙头企业并没有与农业经济合作组织进行合作,而是独自发展。即使有契约合作关系,而由于合作细节不够规范,加之合作规模较小,所以无法保证农民的权益。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不大,不利于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
(四)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内部治理制度不健全
我国的大多数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并没有很规范的管理体系,缺乏完善的内部治理制度,职责不清,在落实成员的资格问题、选举组织机构领导等方面的实际运行中有很大的随意性。在产权运行机制方面,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依托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企业或供销社等组建而成。从决策机制方面,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决策权通常都是控制在个人手中,绝大多数的社员对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管理以及监督只是流于形式。
二、促进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有效策略
(一)扩大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规模
增强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活力,培育农民的合作的精神和观念,政府更应该做好宣传,主要是合作社知识的宣传及教育,包括对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性质、功能以及它的重要作用的宣传,大力培养农民的合作精神,增强农民自身所具有的自主、自强、自立以及群体意识,从而为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形成重要的思想教育以及文化基础。同时政府要提高重视程度,逐步扩大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规模,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确保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顺畅运行。
(二)政府应加强宏观管理
认真完善现存的有关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尤其是需要明确的规定经济合作组织的性质、分配的机制、管理的体制以及企业的治理结构等。增加财政金融方面的支持力度,各地方的财政部门都应该整合支持农业发展的专项投资资金,尤其是重点支持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建立一些农业合作发展方面的基金项目,采取以奖励代弥补,弥补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在发展过程中的生产、食物的安全、环境的保护以及技术的培训等费用。
(三)加强与龙头企业之间的合作
首先,政府部门应当积极鼓励与引领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经合组织进行相互合作,从而形成风险基金管理机制、保护价格机制以及合同管理机制等,通过各种机制来制约相关各方的具体行为。其次,要积极鼓励与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经合组织以及广大农户运用现代股份制改造方式,形成更为稳定的购买、销售关系以及利益分配方式。最后,要全面引领农业龙头企业使用团体会员之身份加入到农业经合组织之中。
(四)创新内部管理机制
从产权关系的方面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必须为成员依法建立自己的账户,使他们的成员享有组织的决策权、剩余价值的索取权以及对组织内部的净资产的处置决策权。在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初期阶段,产权的最初安排对发起人有利只是一种现实的选择,但绝对不是最终的选择,因此,必须从股金的数额等多方面对优先股予以适当的限制。从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内部管理的机制看,必须实按照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章程严格实施,严格划分出一些部门的权力、责任以及利益。
三、结束语
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是农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提高农业经济发展水平的主要途径,对于全面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提高农民经济收入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为了提高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进程,需要提高政府的宏观管理力度,从资金、政策以及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强化农民的合作意识,扩大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规模,以政府为导向,加强与当地龙头企业之间的合作,从而带动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农业经济合作组织还应该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创新内部管理机制,为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徐国影.浅谈如何提高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对策[J].农民致富之友,2013(3).
[2]王惠丽.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与其推广目标关系论证[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4(10).
[3]胡耀华.大力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农业产业化的作用[J].北京农业,2014(27).
[关键词]农业经济合作组织;问题;策略
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趋势的主要途径。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急需农业经济管理进行改革和创新,提高农业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经济水平的水平,为农民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原有的农村经济经营方式比较粗放,并且呈现分散的状态,不利于与市场之间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由此缺乏有效的动力。
而农业经济合作组织能够将农业生产中的各种要素进行有效的协调和重组,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便于进行规模化、集约化的经营管理,与市场之间能够建立全面的信息对接,为农业生产起到引导作用。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不仅有效的提升了农业生产能力,并且还具有服务功能,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以及实行产业化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我国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中的问题分析
(一)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规模较小
由于我国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起步较晚,所以目前还没有广泛的普及,在体系建设方面还不够成熟。由于资金来源大部分都是现有成员自己筹措以及原始积累,所以规模较小,基本上都是限制在乡或者村一级的范围内,无法形成大规模的经济组织机构。由此在合作的过程中无法接触到更高层次的对象,限制了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而在资金受限的情况下,在应付市场风险方面的抵御能力较低,阻碍了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进程。
(二)政府的宏观管理力度不足
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顺畅运行,需要得到地方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从政策、资金以及技术等各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促进农业经济健康发展。但是由于部分地方政府没有认识到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重要性,所以缺乏宏观调控管理,不仅资金支持力度不足,并且在政策方面没有实质性的内容,更加缺乏技术指导,由此导致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进程缓慢。
(三)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不大
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需要外力的帮助,而当地龙头企业是最佳的合作对象,可以有效的带动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但是由于中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引导,所以龙头企业并没有与农业经济合作组织进行合作,而是独自发展。即使有契约合作关系,而由于合作细节不够规范,加之合作规模较小,所以无法保证农民的权益。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不大,不利于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
(四)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内部治理制度不健全
我国的大多数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并没有很规范的管理体系,缺乏完善的内部治理制度,职责不清,在落实成员的资格问题、选举组织机构领导等方面的实际运行中有很大的随意性。在产权运行机制方面,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依托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企业或供销社等组建而成。从决策机制方面,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决策权通常都是控制在个人手中,绝大多数的社员对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管理以及监督只是流于形式。
二、促进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有效策略
(一)扩大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规模
增强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活力,培育农民的合作的精神和观念,政府更应该做好宣传,主要是合作社知识的宣传及教育,包括对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性质、功能以及它的重要作用的宣传,大力培养农民的合作精神,增强农民自身所具有的自主、自强、自立以及群体意识,从而为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形成重要的思想教育以及文化基础。同时政府要提高重视程度,逐步扩大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规模,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确保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顺畅运行。
(二)政府应加强宏观管理
认真完善现存的有关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尤其是需要明确的规定经济合作组织的性质、分配的机制、管理的体制以及企业的治理结构等。增加财政金融方面的支持力度,各地方的财政部门都应该整合支持农业发展的专项投资资金,尤其是重点支持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建立一些农业合作发展方面的基金项目,采取以奖励代弥补,弥补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在发展过程中的生产、食物的安全、环境的保护以及技术的培训等费用。
(三)加强与龙头企业之间的合作
首先,政府部门应当积极鼓励与引领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经合组织进行相互合作,从而形成风险基金管理机制、保护价格机制以及合同管理机制等,通过各种机制来制约相关各方的具体行为。其次,要积极鼓励与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经合组织以及广大农户运用现代股份制改造方式,形成更为稳定的购买、销售关系以及利益分配方式。最后,要全面引领农业龙头企业使用团体会员之身份加入到农业经合组织之中。
(四)创新内部管理机制
从产权关系的方面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必须为成员依法建立自己的账户,使他们的成员享有组织的决策权、剩余价值的索取权以及对组织内部的净资产的处置决策权。在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初期阶段,产权的最初安排对发起人有利只是一种现实的选择,但绝对不是最终的选择,因此,必须从股金的数额等多方面对优先股予以适当的限制。从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内部管理的机制看,必须实按照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章程严格实施,严格划分出一些部门的权力、责任以及利益。
三、结束语
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是农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提高农业经济发展水平的主要途径,对于全面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提高农民经济收入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为了提高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进程,需要提高政府的宏观管理力度,从资金、政策以及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强化农民的合作意识,扩大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规模,以政府为导向,加强与当地龙头企业之间的合作,从而带动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农业经济合作组织还应该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创新内部管理机制,为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徐国影.浅谈如何提高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对策[J].农民致富之友,2013(3).
[2]王惠丽.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与其推广目标关系论证[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4(10).
[3]胡耀华.大力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农业产业化的作用[J].北京农业,20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