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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抑制房地产投机的同时,许多国家和地区还不遗余力地采取多种措施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有效地解决了购房困难群体,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住房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对低收入家庭提供适当住房的一项制度。建立住房保障制度,是对市场化住房分配机制的必要补充,也是国家社会政策与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住房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民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已经迫在眉睫。因此,学习和借鉴国外住房保障制度的成功经验,无疑对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有着重大的借鉴意义。
美国:最健全的立法保障
美国是一个居住水平很高的国家,实行商品化的住房保障形式,住房商品化程度较高,私人拥有住房比例较大——这与人们的传统印象似乎颇有不同。
由于美国家庭消费中用于住房租金的比例呈现上升趋势,绝大多数人逐步由租房转向买房。自有住房占总住房面积的比例,1940年为44%,1970年为63%,到现在已超过90%。据统计,1980年代初美国平均一户拥有的住房就已超过一套,住房自有化水平及居住水平均居世界前列。
毫无疑问,美国在住房政策方面有许多成功经验。对于保障房体系,美国拥有几乎可以称为世界上最完备的立法保障。
为了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和贫民窟问题,美国政府先后通过了《住房法》、《城市重建法》、《国民住宅法》、《住房与城市发展法》等,对住房保障作了相应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是扩大房屋抵押贷款保险。除了少数富人家庭外,很少能一次付清房款,通常按房价25%支付现款,其余部分以房屋为抵押向银行和放款协会寻求贷款。
二是提供较低租金公房。《住房法》规定,政府必须为低收入者提供较低租金住房,其租金一般不到私有住房租金的一半。
三是提供低利息贷款建房。《国民住宅法》规定,政府提供低利息贷款,鼓励私人投资于低收入家庭公寓住宅,建成后的住房,优惠提供给受城市重建或政府公共计划丧失住所的家庭。
四是提供房租补贴。家庭收入为居住地的中等收入80%以下者均可申请此补贴。
日本:低税率加群众团体开发
日本作为后起的市场经济国家,社会保障起步晚而发展快,保障水平并不亚于其他发达国家。在日本的住房保障体系中,低税率和鼓励社会团体对房地产建设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住房短缺达420万户,约2000万人无房可住,占到当时人口的1/4。日本政府为了缓解住房短缺问题,先后于1950年制定了《住房金融公库法》、1951年制定了《公营住宅法》、1955年制定了《日本住宅公团法》。此后日本政府又陆续地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通过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的法规,使得日本住宅政策逐步走向正轨,不同程度地满足了不同阶层的住房需要。
在构建住房保障制度方面,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首先,以低息贷款促进企业从事民间住宅建设。同时,政府以低税和免税优惠促进私人住宅的兴建与购置。
日本政府曾举办了一种50万日元以内的免税利息的“住宅零存整取邮政储蓄”。在不动产取得税、固定资产税等方面对住宅用地实行优惠,不动产取得税一般用地为4%,住宅用地只按3%征收,优惠了1/4。固定资产税率对住宅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减半,200平方米以下的只缴纳1/4。税收优惠对住房开发起到了积极作用。
同时,在房地产开发上,日本政府注重发挥地方群众团体的作用,吸收社会资金发展住宅建设。到了1980年代,通过各种形式建房,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的就有143处。其优势在于,住宅开发不由国家包下来,主要以民间团体吸收社会资金进行,规模不大,利于市政管理和因地制宜地组织施工。
与一般国家不同,日本政府在积极进行普通居民住宅建设与经营的同时,不是直接介入,而是组织公团(公团,指政府经营的特殊公用事业组织)进行住宅开发管理。
公团利用政府财政投融资资金建设住宅,也可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提出住宅征地申请,由有关机构审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组织的住宅建设公团,提供了占全国居民户数10%的住宅。
新加坡:公积金制度“模板”
新加坡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但住房的建设与分配并不完全通过市场来实现。在住房保障制度方面,政府干预和介入的政策很有本国特色。
公积金制度是新加坡于1955年建立的一项强制储蓄制度,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以解决雇员退休生活保障问题。1968年,新加坡政府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允许动用公积金存款的部分作为首期付款之用,不足之数由每月交纳的公积金分期支付。这项规定使低收入者既能购房又不影响生活,从而极大地促进了低收入者购房的积极性。该项规定最初只针对最低收入家庭,1975年后政府才对中等收入家庭放开了限制。目前,新加坡已有90%以上的居民住进了新建的居民楼,人均居住面积达21平方米以上。公积金制度成为新加坡国民储蓄的主要组成部分,新加坡也成为东南亚地区解决住房问题的典范。
除了公积金制度外,新加坡还分级提供公有住宅补贴,严格按家庭收入情况来确定享受住房保障水平。
住房短缺时期只有月收入不超过800新元的家庭才有资格租住公用住宅。
政府对购房补贴也采用分级的办法。例如,一室一套的,政府补贴1/3;三室一套的,政府只补贴5%;四室一套的,政府不仅没有补贴,而且按成本价加5%的利润;五室一套的,政府按成本价加15%的利润。由于房价上涨,出售公有住宅所赚得的利润必须向房屋开发局缴纳一部分。
自1968年新加坡大力推行公共住宅出售政策以来,购房者日益增多。搞好公房配售,让购房者觉得合理公平,成为房屋开发局的重要课题。
起初,政府采用登记配售,以登记的先后顺序出售,后来改为定购制度。每季度公布一次建房计划,定购并申请房屋的人就进行抽签,中签后经过购房审查交付订金,后随即签订购房合同,并交付房价的首付款。一般等两年多就可以住上新房。这种办法缩小了各地区、各类型住房的供求差距。
俄罗斯:发放无偿住房补助
俄罗斯与我国有着极为相似的房改条件,其住房保障制度也处于建设、完善阶段,了解他们的住房保障制度无疑对我国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根据俄《住房政府原则法》,在新旧制度过渡期,国家向部分居民发放补助金,以帮助其支付房租及公共费用。
发放的对象包括已列入地方政府、企业和军队的改善住房条件登记簿的公民以及按现立法权享受建房、购房优惠、按揭代款而尚未利用这项权利的人,发放数额依据家庭人数总收入与法定工资最低额之比以及排队等房年数而定。
对于公租房,俄罗斯采取了逐步过渡的租金缴纳政策。从1994年起的5年内,居民逐步承担住房的全部租金和公有服务费用。1994-1995年,租金和服务费用不超过家庭收入的10%,1996-1997年不超过15%,1998年起不超过20%。通过一个逐渐增加的过程,既帮助了低收入家庭居民解决住房问题,又可以逐步缓解政府财政的压力和减少国家支出。
住房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对低收入家庭提供适当住房的一项制度。建立住房保障制度,是对市场化住房分配机制的必要补充,也是国家社会政策与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住房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民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已经迫在眉睫。因此,学习和借鉴国外住房保障制度的成功经验,无疑对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有着重大的借鉴意义。
美国:最健全的立法保障
美国是一个居住水平很高的国家,实行商品化的住房保障形式,住房商品化程度较高,私人拥有住房比例较大——这与人们的传统印象似乎颇有不同。
由于美国家庭消费中用于住房租金的比例呈现上升趋势,绝大多数人逐步由租房转向买房。自有住房占总住房面积的比例,1940年为44%,1970年为63%,到现在已超过90%。据统计,1980年代初美国平均一户拥有的住房就已超过一套,住房自有化水平及居住水平均居世界前列。
毫无疑问,美国在住房政策方面有许多成功经验。对于保障房体系,美国拥有几乎可以称为世界上最完备的立法保障。
为了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和贫民窟问题,美国政府先后通过了《住房法》、《城市重建法》、《国民住宅法》、《住房与城市发展法》等,对住房保障作了相应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是扩大房屋抵押贷款保险。除了少数富人家庭外,很少能一次付清房款,通常按房价25%支付现款,其余部分以房屋为抵押向银行和放款协会寻求贷款。
二是提供较低租金公房。《住房法》规定,政府必须为低收入者提供较低租金住房,其租金一般不到私有住房租金的一半。
三是提供低利息贷款建房。《国民住宅法》规定,政府提供低利息贷款,鼓励私人投资于低收入家庭公寓住宅,建成后的住房,优惠提供给受城市重建或政府公共计划丧失住所的家庭。
四是提供房租补贴。家庭收入为居住地的中等收入80%以下者均可申请此补贴。
日本:低税率加群众团体开发
日本作为后起的市场经济国家,社会保障起步晚而发展快,保障水平并不亚于其他发达国家。在日本的住房保障体系中,低税率和鼓励社会团体对房地产建设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住房短缺达420万户,约2000万人无房可住,占到当时人口的1/4。日本政府为了缓解住房短缺问题,先后于1950年制定了《住房金融公库法》、1951年制定了《公营住宅法》、1955年制定了《日本住宅公团法》。此后日本政府又陆续地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通过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的法规,使得日本住宅政策逐步走向正轨,不同程度地满足了不同阶层的住房需要。
在构建住房保障制度方面,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首先,以低息贷款促进企业从事民间住宅建设。同时,政府以低税和免税优惠促进私人住宅的兴建与购置。
日本政府曾举办了一种50万日元以内的免税利息的“住宅零存整取邮政储蓄”。在不动产取得税、固定资产税等方面对住宅用地实行优惠,不动产取得税一般用地为4%,住宅用地只按3%征收,优惠了1/4。固定资产税率对住宅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减半,200平方米以下的只缴纳1/4。税收优惠对住房开发起到了积极作用。
同时,在房地产开发上,日本政府注重发挥地方群众团体的作用,吸收社会资金发展住宅建设。到了1980年代,通过各种形式建房,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的就有143处。其优势在于,住宅开发不由国家包下来,主要以民间团体吸收社会资金进行,规模不大,利于市政管理和因地制宜地组织施工。
与一般国家不同,日本政府在积极进行普通居民住宅建设与经营的同时,不是直接介入,而是组织公团(公团,指政府经营的特殊公用事业组织)进行住宅开发管理。
公团利用政府财政投融资资金建设住宅,也可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提出住宅征地申请,由有关机构审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组织的住宅建设公团,提供了占全国居民户数10%的住宅。
新加坡:公积金制度“模板”
新加坡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但住房的建设与分配并不完全通过市场来实现。在住房保障制度方面,政府干预和介入的政策很有本国特色。
公积金制度是新加坡于1955年建立的一项强制储蓄制度,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以解决雇员退休生活保障问题。1968年,新加坡政府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允许动用公积金存款的部分作为首期付款之用,不足之数由每月交纳的公积金分期支付。这项规定使低收入者既能购房又不影响生活,从而极大地促进了低收入者购房的积极性。该项规定最初只针对最低收入家庭,1975年后政府才对中等收入家庭放开了限制。目前,新加坡已有90%以上的居民住进了新建的居民楼,人均居住面积达21平方米以上。公积金制度成为新加坡国民储蓄的主要组成部分,新加坡也成为东南亚地区解决住房问题的典范。
除了公积金制度外,新加坡还分级提供公有住宅补贴,严格按家庭收入情况来确定享受住房保障水平。
住房短缺时期只有月收入不超过800新元的家庭才有资格租住公用住宅。
政府对购房补贴也采用分级的办法。例如,一室一套的,政府补贴1/3;三室一套的,政府只补贴5%;四室一套的,政府不仅没有补贴,而且按成本价加5%的利润;五室一套的,政府按成本价加15%的利润。由于房价上涨,出售公有住宅所赚得的利润必须向房屋开发局缴纳一部分。
自1968年新加坡大力推行公共住宅出售政策以来,购房者日益增多。搞好公房配售,让购房者觉得合理公平,成为房屋开发局的重要课题。
起初,政府采用登记配售,以登记的先后顺序出售,后来改为定购制度。每季度公布一次建房计划,定购并申请房屋的人就进行抽签,中签后经过购房审查交付订金,后随即签订购房合同,并交付房价的首付款。一般等两年多就可以住上新房。这种办法缩小了各地区、各类型住房的供求差距。
俄罗斯:发放无偿住房补助
俄罗斯与我国有着极为相似的房改条件,其住房保障制度也处于建设、完善阶段,了解他们的住房保障制度无疑对我国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根据俄《住房政府原则法》,在新旧制度过渡期,国家向部分居民发放补助金,以帮助其支付房租及公共费用。
发放的对象包括已列入地方政府、企业和军队的改善住房条件登记簿的公民以及按现立法权享受建房、购房优惠、按揭代款而尚未利用这项权利的人,发放数额依据家庭人数总收入与法定工资最低额之比以及排队等房年数而定。
对于公租房,俄罗斯采取了逐步过渡的租金缴纳政策。从1994年起的5年内,居民逐步承担住房的全部租金和公有服务费用。1994-1995年,租金和服务费用不超过家庭收入的10%,1996-1997年不超过15%,1998年起不超过20%。通过一个逐渐增加的过程,既帮助了低收入家庭居民解决住房问题,又可以逐步缓解政府财政的压力和减少国家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