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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它在克服私法和公法的不足中应运而生,它在协调民商法和行政法之间的关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作为调整平等、自由与公权力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从产生之日起,它第三法域的性质便决定了“平衡和谐”是其永不退色的独特标记,寻求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平衡和谐成为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基本法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