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什么是植物检疫?
答:国际上将“植物检疫”定义为:旨在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或确保其官方防治的一切活动。
通俗地说,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有的称其为“危险性植物病、虫、草”、“检疫对象”)的人为传播,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服务农产品贸易的一项措施。
植物检疫是人类同自然界长期斗争经验的总结,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2.为什么要进行植物检疫?
答:植物检疫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外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本地造成危害,防止本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扩散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服务于植物、植物产品贸易。其重要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植物检疫是农业生产安全的保障。通过开展检疫,确保引种和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安全,防止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保护了广大未发生区的安全;通过开展发生区的防治灭杀,有效遏制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和危害。
第二,植物检疫是农产品对外贸易安全的保障。近年来,植物检疫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合作,不断提升我国植物检疫安全水平,确保出口农产品符合进口国家的植物检疫要求,突破了一些国家的检疫技术壁垒,确保了我国农产品的顺利出口。
第三,植物检疫是生态安全的保障。通过预防和控制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避免了检疫性有害生物对未发生区植被的危害,减少了农药等的使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重要的作用。
3.为什么国外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我国的风险较大?
答:我国是国外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风险较大的国家之一。主要原因有:
(1)我国陆路边境线长,周边国家众多,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边贸等途径传入的风险较大。目前国内发生的苹果蠹蛾、马铃薯甲虫、稻水象甲等重大植物疫情都是从周边邻国传入的。
(2)我国沿海开放口岸众多,对外农产品贸易发达,检疫性有害生物随之传入的可能性极大。近年来口岸截获的植物疫情种类多、频率高、数量大,就是很好的例证。
(3)我国幅员辽阔,气候类型多,生态类型复杂,植物种类繁多,检疫性有害生物一旦传入,极易定殖并造成危害。
(4)目前,我国部分公众的植物檢疫法制意识还比较淡薄,违规引种和调运的现象时有发生。
4.农业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我国现行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发布)、《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修订)、《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发布,2007年11月8日修订)、《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发布)等。此外,还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性植物检疫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制度体系。
5.什么机构负责植物检疫?
答:目前我国的植物检疫机构分为国内植物检疫和口岸植物检疫两个部分。国内植物检疫工作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按照农业和林业职责分工分别主管,省级、市级、县级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农、林检疫分工具体负责。口岸植物检疫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所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部门相互协作,共同担负着保护我国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服务农产品贸易的职责。
6.什么是检疫性有害生物?
答:国际上将“检疫性有害生物”定义为: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该定义包括了国内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国家之间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内容。
《植物检疫条例》将国内检疫性有害生物定义为: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
两者基本意思是一样的,《植物检疫条例》的解释更适合对国内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理解,更通俗易懂。也有人将“检疫性有害生物”称作“植物检疫对象”,只不过“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称呼更与国际接轨。
7.检疫性有害生物与常规的病、虫有什么区别?
答:检疫性有害生物与常规的病、虫的主要区别有:
(1)发生范围不同。检疫性有害生物一般发生在局部地区,而常规的病、虫发生分布比较普遍。
(2)强制性不同。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双边或多边植物检疫协定规定的危险性特别大、在我国没有发生或发生但局部分布的一些病、虫、草,必须按照国家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防治;而常规的病、虫则是指普遍发生的、为害或可能为害植物及其产品的有害生物,且未列入国家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的所有有害生物,由国家植保机构指导相关单位或个人开展防治。
(3)防治目标不同。对检疫性有害生物,主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采取封锁、控制、消灭等措施,防治措施的强度更大,重点是阻止其传播扩散;对常规的病、虫,主要开展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和化学防治等相结合的综合治理,一般只要求通过防治将常规的病、虫的为害程度控制在经济允许的阈值或防治指标以下即可,重点控制其危害。
8.哪些物品应该接受检疫?
答:《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
(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3)对可能被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9.检疫性病虫对人体有害吗?
答:绝大多数植物检疫性病虫害都只对其寄主植物本身构成危害,造成作物受害减产,病虫害仅在寄主植物间扩散蔓延,对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但并不直接影响人体健康。比如:柑桔大实蝇,只为害柑桔果实,造成柑桔减产;水稻细菌性条斑病、香蕉枯萎病都分别只危害水稻、香蕉生产,造成产量损失。另外,有少数检疫性有害生物,如毒麦、红火蚁等,自身含有毒素,人误食或被叮咬,毒素進入人体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但这不同于可以在人畜间传染的人畜共患动物疫病。检疫性病、虫在人体和植物之间、人体和人体之间是不能传播的,其对人体的危害是能够而且比较容易控制的。
10.植物检疫与一般人有关系吗?
答:植物检疫与一般人有关系。在自然界中,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和分布有一定的区域性,它们自身不能远距离传播扩散,但人类活动为这些有害生物的传播提供了可能。我们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如旅游、商务往来、走亲访友、物品运输、邮寄等都可能携带植物和植物产品,如果这些寄主植物被检疫性有害生物侵染,就可能造成疫情的传播蔓延,给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大家都要自觉遵守植物检疫法律、法规,防止携带和传播植物疫情,并积极配合和协助植物检疫机构,共同做好植物检疫工作,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的安全。
11.公民在植物检疫方面有什么义务?
答:公民在植物检疫方面应履行下列义务:
(1)发现新的可疑植物病、虫、杂草时,应及时向植物检疫机构报告。
(2)调运植物、植物产品,要依照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植物检疫机构如实报检,不弄虚作假。
(3)积极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检疫工作,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应按检疫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并承担处理所需的费用。
(4)不得私自夹带未经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入境或出境。
12.公民应如何为保护农业生产安全作出贡献?
答:首先,应学习、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植物检疫基础知识,懂得植物检疫是国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其次,应自觉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从自己做起,重视生产和流通等环节传播有害生物的可能性,自觉履行检疫义务。第三,积极宣传植物检疫知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发现疑似病虫害主动报告植物检疫机构。
参考《植物检疫知识百题问答》(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组织编写)
(吉林省植物检疫站 供稿)
答:国际上将“植物检疫”定义为:旨在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或确保其官方防治的一切活动。
通俗地说,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有的称其为“危险性植物病、虫、草”、“检疫对象”)的人为传播,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服务农产品贸易的一项措施。
植物检疫是人类同自然界长期斗争经验的总结,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2.为什么要进行植物检疫?
答:植物检疫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外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本地造成危害,防止本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扩散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服务于植物、植物产品贸易。其重要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植物检疫是农业生产安全的保障。通过开展检疫,确保引种和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安全,防止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保护了广大未发生区的安全;通过开展发生区的防治灭杀,有效遏制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和危害。
第二,植物检疫是农产品对外贸易安全的保障。近年来,植物检疫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合作,不断提升我国植物检疫安全水平,确保出口农产品符合进口国家的植物检疫要求,突破了一些国家的检疫技术壁垒,确保了我国农产品的顺利出口。
第三,植物检疫是生态安全的保障。通过预防和控制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避免了检疫性有害生物对未发生区植被的危害,减少了农药等的使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重要的作用。
3.为什么国外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我国的风险较大?
答:我国是国外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风险较大的国家之一。主要原因有:
(1)我国陆路边境线长,周边国家众多,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边贸等途径传入的风险较大。目前国内发生的苹果蠹蛾、马铃薯甲虫、稻水象甲等重大植物疫情都是从周边邻国传入的。
(2)我国沿海开放口岸众多,对外农产品贸易发达,检疫性有害生物随之传入的可能性极大。近年来口岸截获的植物疫情种类多、频率高、数量大,就是很好的例证。
(3)我国幅员辽阔,气候类型多,生态类型复杂,植物种类繁多,检疫性有害生物一旦传入,极易定殖并造成危害。
(4)目前,我国部分公众的植物檢疫法制意识还比较淡薄,违规引种和调运的现象时有发生。
4.农业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我国现行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发布)、《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修订)、《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发布,2007年11月8日修订)、《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发布)等。此外,还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性植物检疫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制度体系。
5.什么机构负责植物检疫?
答:目前我国的植物检疫机构分为国内植物检疫和口岸植物检疫两个部分。国内植物检疫工作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按照农业和林业职责分工分别主管,省级、市级、县级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农、林检疫分工具体负责。口岸植物检疫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所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部门相互协作,共同担负着保护我国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服务农产品贸易的职责。
6.什么是检疫性有害生物?
答:国际上将“检疫性有害生物”定义为: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该定义包括了国内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国家之间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内容。
《植物检疫条例》将国内检疫性有害生物定义为: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
两者基本意思是一样的,《植物检疫条例》的解释更适合对国内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理解,更通俗易懂。也有人将“检疫性有害生物”称作“植物检疫对象”,只不过“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称呼更与国际接轨。
7.检疫性有害生物与常规的病、虫有什么区别?
答:检疫性有害生物与常规的病、虫的主要区别有:
(1)发生范围不同。检疫性有害生物一般发生在局部地区,而常规的病、虫发生分布比较普遍。
(2)强制性不同。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双边或多边植物检疫协定规定的危险性特别大、在我国没有发生或发生但局部分布的一些病、虫、草,必须按照国家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防治;而常规的病、虫则是指普遍发生的、为害或可能为害植物及其产品的有害生物,且未列入国家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的所有有害生物,由国家植保机构指导相关单位或个人开展防治。
(3)防治目标不同。对检疫性有害生物,主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采取封锁、控制、消灭等措施,防治措施的强度更大,重点是阻止其传播扩散;对常规的病、虫,主要开展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和化学防治等相结合的综合治理,一般只要求通过防治将常规的病、虫的为害程度控制在经济允许的阈值或防治指标以下即可,重点控制其危害。
8.哪些物品应该接受检疫?
答:《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
(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3)对可能被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9.检疫性病虫对人体有害吗?
答:绝大多数植物检疫性病虫害都只对其寄主植物本身构成危害,造成作物受害减产,病虫害仅在寄主植物间扩散蔓延,对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但并不直接影响人体健康。比如:柑桔大实蝇,只为害柑桔果实,造成柑桔减产;水稻细菌性条斑病、香蕉枯萎病都分别只危害水稻、香蕉生产,造成产量损失。另外,有少数检疫性有害生物,如毒麦、红火蚁等,自身含有毒素,人误食或被叮咬,毒素進入人体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但这不同于可以在人畜间传染的人畜共患动物疫病。检疫性病、虫在人体和植物之间、人体和人体之间是不能传播的,其对人体的危害是能够而且比较容易控制的。
10.植物检疫与一般人有关系吗?
答:植物检疫与一般人有关系。在自然界中,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和分布有一定的区域性,它们自身不能远距离传播扩散,但人类活动为这些有害生物的传播提供了可能。我们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如旅游、商务往来、走亲访友、物品运输、邮寄等都可能携带植物和植物产品,如果这些寄主植物被检疫性有害生物侵染,就可能造成疫情的传播蔓延,给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大家都要自觉遵守植物检疫法律、法规,防止携带和传播植物疫情,并积极配合和协助植物检疫机构,共同做好植物检疫工作,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的安全。
11.公民在植物检疫方面有什么义务?
答:公民在植物检疫方面应履行下列义务:
(1)发现新的可疑植物病、虫、杂草时,应及时向植物检疫机构报告。
(2)调运植物、植物产品,要依照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植物检疫机构如实报检,不弄虚作假。
(3)积极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检疫工作,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应按检疫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并承担处理所需的费用。
(4)不得私自夹带未经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入境或出境。
12.公民应如何为保护农业生产安全作出贡献?
答:首先,应学习、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植物检疫基础知识,懂得植物检疫是国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其次,应自觉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从自己做起,重视生产和流通等环节传播有害生物的可能性,自觉履行检疫义务。第三,积极宣传植物检疫知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发现疑似病虫害主动报告植物检疫机构。
参考《植物检疫知识百题问答》(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组织编写)
(吉林省植物检疫站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