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政府要重拳出击——兼评《契约自由的滥用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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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是一种原始的经济现象。规制垄断的法律亦历世弥久。早在公元530年的查士丁尼法典中即有反垄断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垄断衣服、鱼、梳子、碗等生活日用品及其他用品,不管该垄断行为是行为人自主所为,还是经申请获得批准或者据钦定的法律解释而为;任何人不得密谋或者约定商品的最低价格。”公元653年的中国《唐律》对欺行霸市、禁止联合限价等垄断行为甚至不惜动用了刑罚手段:“诸买卖不和,而较固取者,及更出开闭,共限一价,若参市,而规自人者,杖八十。已得赃重者,计利,准盗者。”这表明,在简单商品经济时期,政府就非常注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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