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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立法与理论研究对不动产登记制度关注颇多,对动产登记制度却重视不够。为充分发挥动产的效用,为融资提供多途径的法律保障,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动产登记制度。动产登记制度应建立登记对抗要件主义为原则登记成立要件主义为例外的立法模式。对我国动产登记制度加以完善应首先从进一步明确登记动产范围入手,通过统一登记机关、建立配套登记办法等措施最终实现物权变动制度的全面、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