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束视角下我国土地管理行为法权表达及意义——立足于《土地管理法》修改背景下的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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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我国土地管理行为法权表达的混乱,应遵循法教义学的研究范式。基于规范性和法效性的考量,我国现行土地管理行为的法权表达应在科学整理法内部资源的基础上,作出符合体系性和逻辑性的解释,这是达至形式理性的内在要求。立足于法权规范视角,中国法语境下的土地管理行为是由内核性权力和配套性权力组成的权力束结构体系,前者是以实现土地资源属性上承载的公益目标而对土地资源进行管制的权力,主要包括土地规划权、土地用途管制权、土地开发许可权和土地征收权等权力;而后者是以保障土地管理制度能够有效运行而设置的,主要由土地登记权、土地税收权和土地监督权等构成。土地管理行为中的内核性权力是最能反映我国现行土地管理行为法权表达的本质性内涵,体现我国现行土地管理行为有别于其他行政管理行为的根本差异。我国现行土地管理行为的法权表达应被定位于土地管理的内核心权力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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