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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法政经济学院,浙江金华 321004)
摘 要:网络社会是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是不同于传统社会的崭新的社会形态。它具有匿名性、虚拟性、开放性等特点,网络社会的这些特点使网络社会产生了一系列新的道德问题。构建网络社会的道德体系是网络社会发展的必然诉求。
关键词:网络社会;网络道德;道德困境
中图分类号:B82-0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06)05-0132-03
收稿日期:2005-11-18
作者简介:袁 璐(1982-),女,宁波人,浙江师范大学法政经济学院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
一、网络社会及其特征
网络社会是指社会化的赛博空间(cyberspace),是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与现实社会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人的第二生存空间,即所谓的“虚拟社会”。人们在这个社会中所面对的世界不是一个由原子所构成的物理世界,而是没有颜色、重量、长度的比特(bit信息最小单位)所组成的世界。现时代的人既生存在一个现实的社会中,同样不可避免地也要生存于网络社会之中。这两种社会相互联系,相互依存。”[1]
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它拓展了人的活动空间。网络社会是对现实社会的重塑和再造,但网络社会又不同于传统社会,它作为一个崭新的社会形态具有如下特征:首先,网络社会是信息化的社会。网络是信息资源的网络,在这个社会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一种信息交流与交往的关系。信息资源成为网络社会的主要资源,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能力的发展是网络社会发展的主要体现。其次,网络社会是一个匿名的、虚拟的社会。网络社会为人们提供的网络空间本质上是一个虚拟的数字空间。在这个空间中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和身外其他地区网络之中的任何他人发生交往关系而不需要提供自己真实的身份。最后,网络社会是一个自由、开放的社会。网络社会关系是网民自愿形成的,网民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自由地加入或退出网络社会关系。网络社会的开放性能够满足人们对“自由空间”的追求,而高度的匿名性使网民之间的互动变得更加随机和自由。
二、网络道德的产生及其困境
根据唯物史观“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基本原理,网络社会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自然也伴随着自己的道德体系的产生,即“网络道德”。网络道德对社会道德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和正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它带来了社会道德的开放性、多元化,促进了人和社会的自由全面发展以及从依赖型道德向自主型道德的转变,等等。但是也必须看到,像绝大多数关于新生事物的实践道德理论一样,网络道德也面临着各种矛盾和困境。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数字世界的异化与人际道德淡漠的矛盾。一位西方学者曾说过,人的生命经计算机处理后,不过是一串串统计数字,正义感与道德感已无从谈起,可怕的道德冷漠封杀了社会的生命绿洲。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依赖关系被人对网络的依赖关系所取代,是由网络社会的人际交往的“虚拟性”和“数字化”的特点决定的。道德感是最能反映人的社会化特征的高级情感,但随着社会的高度信息化、自动化,网络交往中人与人之间面对面交往的机会大大减少,个体退到了信息终端的背后。数字、符号掩藏了现实的活生生的人的各种信息,人们往往难以感受到对方的反应、表情以及与自己相关的利益。这种物化交往中介消磨了人际交往的生动性与人情味,导致个人产生紧张、孤僻、冷漠等问题。正如安东尼·吉登斯在《现代性的后果》一书中写到的:“为了避免严重而不可逆转的破坏,人们不得不面对的,不只是技术的外部影响,而且也包括无限制的科技发展的逻辑。”[2]
2.通讯自由与社会责任之间的矛盾。互联网上的信息沟通行为一方面是属于通讯行为,这种通讯行为的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另一方面,网络这种通讯方式和现实社会的一般通讯方式有一定差异,它会产生范围更大的、更为深刻的社会影响。因此这种通讯方式的自由度的界限是值得考虑的,存在着社会责任的问题。然而网络社会的“匿名性”使得更多人的权利和义务存在着不对称性,即在发生网络行为时能够享受法律赋予的自由的权利却可以不承担义务和社会责任。这就产生了如何来处理虚拟空间当中的通讯自由和它所造成的社会责任的关系这样一对矛盾。
3.网络社会也存在着信息共享与产权保护的矛盾。计算机、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社会的“即时性”和“开放性”使得信息在全球范围内得以及时的共享。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能降低生产成本,缩小地区之间、国家之间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差距,推动社会的共同进步。因此,信息共享从社会进步的角度看是合乎道德的。然而,信息的生产需要创造性的发挥和投入,信息传播也需要一定的投资,所以信息生产者和信息传播者拥有信息产品的所有权。他们有权通过信息产品销售来收回成本、获取利润,这也是合乎道德的。这样在信息产品所有权和信息资源的充分共享之间就存在着矛盾。
4.网络社会的个人隐私保护和社会监督之间的矛盾。隐私权是个人私生活不被干涉、不被擅自公开的权利。保护个人隐私是一项基本的伦理要求,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社会安全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社会监督则是社会安全的保障。由于网络社会的“数字性”,人在网络上的活动体现为一系列的数字信息,任何活动的细节都可以被计算机存储下来,而且存储下来以后可以很方便地找到行为的过程。就保护个人隐私权而言,收集、传播个人信息应该受到严格限制,未经主体同意,应该完全保密。就保障社会安全而言,个人应对自己行为后果负责,其行为应留下详细的原始记录供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查证,这就在两者间产生了矛盾。
网络社会存在的问题和困境,是对现有传统道德的一个挑战。正如美国学者理查德·斯皮内洛指出的“技术往往比伦理学发展得快。而这方面的滞后效应往往会给我们带来相当大的危害。”因此,网络道德的构建显得尤为重要。
三、网络社会的道德构建
应该看到“自由不意味别的,严格地说,自由只有首先在道德的土壤中得到水分和养料的滋养,才不会被滥用。正如民主制不能被加到毫无准备的人身上。自由只能在这样的地方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那里有宽容的价值标准,尊重他人的观点,愿意与不同意见磋商与和解,有公民的道德感和责任感。同样,个人的真正自由必须以道德成熟为前提,以道德教育为前提。”[3]因此,在充分利用网络社会的自由的资源的同时,构建完善的网络社会的道德体系的需求是迫切的:
1.提高公民的道德修养,培养公民网络道德意识。康德说过:“道德乃人对自我”,自我即是最高的独一无二的道德目的。除行为后果之外,善良意志乃是唯一的道德之善。如果将自我作为唯一的目的,那么,行为及其后果自然要被作为单纯的手段,作为保持善良自我的外在工具。我们同样可以将这样的结论应用于网络社会。因为网络依存于现实社会,网络上的行为是现实社会的延伸;网络上的道德问题是现实社会道德问题在网络上的反映,个人在现实社会中道德素质高低决定其在网络交往行为的文明程度。个人道德的养成,是靠社会舆论、社会道德教育和传统习惯等他律,被个人认同内化即自律的形成。他律是基础,自律是通过他律转化而来的。但在网上,他律的条件比较缺失或者是不完全的,因此加强网络道德建设,需要网上网下一起抓。同时,要唤起网络人的道德意识,使其明确自己的道德需要和道德责任,增强其道德行为的自觉性,强化其道德行为的情感体验,使之成为真正的道德主体。
2.加强网络道德的心理调试,规范网络道德的行为表现。网络道德心理调试的重点在于情感培养和意志磨练。我们应当自觉增强这种履行网络道德规范的正向情感体验,克服报复、恶作剧、欺骗等不良的反向的情感体验,使道德情感与道德认识有机统一起来。要自觉进行意志磨练,坚持实现虚拟人格与现实人格的协调一致。网络道德认识提高与心理调试最终都要落实到行为上来。人们网络道德行为规范是一个从自发到自律再到自觉的发展过程。人们在网上总是希望自己各方面需求得到满足,由己及人,这就要求人们使自己行为不妨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网络道德行为自觉性。
3.正确处理“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的关系,尤其要重视对青少年的网络道德教育。马克思·韦伯曾经说过:“某种信念是一定要存在的,不然的话,即使是世界上最重大的外在政治成就,也免不了为万物皆空的神咒所吞噬,这一点是毫无疑问。”这也就是说,按照责任伦理行事,要求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同时,任何纯粹的“信念伦理”不仅在理论上难以立足,而且在实践上也显得荒唐可笑。唯一出路,即在于“责任伦理”。通过“责任伦理”,一方面可以导出目标合理性行动,为经验理性的行动方式提供伦理价值;另一方面又与“信念伦理”相接,为抽象的道德理念奠定现实的实践基础。换言之,在当今现代性条件下,任何一种信念,唯有当它与责任伦理结合在一起时,才可能是有效的。当今社会青少年已经是上网的主体,他们上网的情况值得关注。青少年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时期,互联网上消极、腐朽的东西对青少年有很大的诱惑力。因此,高度重视青少年的道德教育,强调“责任伦理”的重要性,规范他们的网络行为,是保证他们健康成长的需要。
4.健全网络道德的维护机制,包括技术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网络社会是自由的,但是这个自由不是无限度的,应该是在“有限控制,充分自由”的原则下的自由。技术监督就是能对网络用户的行为加以监督和制约,形成人们对网络道德行为的他律。要加大对网络道德的舆论监督,批评不道德的网络行为,增强人们对网络道德行为的正确引导,形成网络道德行为的舆论评价机制。要建立和完善网络法规,坚决打击网络违法行为,形成网络道德行为的法律惩戒机制。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网络社会需要网络道德来规范和约束。网络道法的构建既赖于网络社会每个人的参与,又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合作。只有这样,才能建设成一个新型的网络社会。
参考文献:
[1] 鲁 洁.网络社会·人·教育[J].江苏高教,2000,(1):14~16.
[2] [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M].田 禾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3] [美]保罗·库尔茨.保卫世俗人道主义[M].余灵灵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
The Pursuing of Ethic in Network Society
YUAN Lu
(Zhejiang Normal University,Jinhua,Zhejiang 321004,China)
Abstract:The network society came into being and grew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Different from the traditional society,network society is a completely new social mode. It is anonymous, unreal and open. These characters of the network society engendered new ethic problems. Therefore, new ethic system is an urgent requirement of the network society.
Key words:network society;ethic of network;predicament of ethic
摘 要:网络社会是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是不同于传统社会的崭新的社会形态。它具有匿名性、虚拟性、开放性等特点,网络社会的这些特点使网络社会产生了一系列新的道德问题。构建网络社会的道德体系是网络社会发展的必然诉求。
关键词:网络社会;网络道德;道德困境
中图分类号:B82-0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06)05-0132-03
收稿日期:2005-11-18
作者简介:袁 璐(1982-),女,宁波人,浙江师范大学法政经济学院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
一、网络社会及其特征
网络社会是指社会化的赛博空间(cyberspace),是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与现实社会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人的第二生存空间,即所谓的“虚拟社会”。人们在这个社会中所面对的世界不是一个由原子所构成的物理世界,而是没有颜色、重量、长度的比特(bit信息最小单位)所组成的世界。现时代的人既生存在一个现实的社会中,同样不可避免地也要生存于网络社会之中。这两种社会相互联系,相互依存。”[1]
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它拓展了人的活动空间。网络社会是对现实社会的重塑和再造,但网络社会又不同于传统社会,它作为一个崭新的社会形态具有如下特征:首先,网络社会是信息化的社会。网络是信息资源的网络,在这个社会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一种信息交流与交往的关系。信息资源成为网络社会的主要资源,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能力的发展是网络社会发展的主要体现。其次,网络社会是一个匿名的、虚拟的社会。网络社会为人们提供的网络空间本质上是一个虚拟的数字空间。在这个空间中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和身外其他地区网络之中的任何他人发生交往关系而不需要提供自己真实的身份。最后,网络社会是一个自由、开放的社会。网络社会关系是网民自愿形成的,网民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自由地加入或退出网络社会关系。网络社会的开放性能够满足人们对“自由空间”的追求,而高度的匿名性使网民之间的互动变得更加随机和自由。
二、网络道德的产生及其困境
根据唯物史观“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基本原理,网络社会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自然也伴随着自己的道德体系的产生,即“网络道德”。网络道德对社会道德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和正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它带来了社会道德的开放性、多元化,促进了人和社会的自由全面发展以及从依赖型道德向自主型道德的转变,等等。但是也必须看到,像绝大多数关于新生事物的实践道德理论一样,网络道德也面临着各种矛盾和困境。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数字世界的异化与人际道德淡漠的矛盾。一位西方学者曾说过,人的生命经计算机处理后,不过是一串串统计数字,正义感与道德感已无从谈起,可怕的道德冷漠封杀了社会的生命绿洲。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依赖关系被人对网络的依赖关系所取代,是由网络社会的人际交往的“虚拟性”和“数字化”的特点决定的。道德感是最能反映人的社会化特征的高级情感,但随着社会的高度信息化、自动化,网络交往中人与人之间面对面交往的机会大大减少,个体退到了信息终端的背后。数字、符号掩藏了现实的活生生的人的各种信息,人们往往难以感受到对方的反应、表情以及与自己相关的利益。这种物化交往中介消磨了人际交往的生动性与人情味,导致个人产生紧张、孤僻、冷漠等问题。正如安东尼·吉登斯在《现代性的后果》一书中写到的:“为了避免严重而不可逆转的破坏,人们不得不面对的,不只是技术的外部影响,而且也包括无限制的科技发展的逻辑。”[2]
2.通讯自由与社会责任之间的矛盾。互联网上的信息沟通行为一方面是属于通讯行为,这种通讯行为的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另一方面,网络这种通讯方式和现实社会的一般通讯方式有一定差异,它会产生范围更大的、更为深刻的社会影响。因此这种通讯方式的自由度的界限是值得考虑的,存在着社会责任的问题。然而网络社会的“匿名性”使得更多人的权利和义务存在着不对称性,即在发生网络行为时能够享受法律赋予的自由的权利却可以不承担义务和社会责任。这就产生了如何来处理虚拟空间当中的通讯自由和它所造成的社会责任的关系这样一对矛盾。
3.网络社会也存在着信息共享与产权保护的矛盾。计算机、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社会的“即时性”和“开放性”使得信息在全球范围内得以及时的共享。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能降低生产成本,缩小地区之间、国家之间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差距,推动社会的共同进步。因此,信息共享从社会进步的角度看是合乎道德的。然而,信息的生产需要创造性的发挥和投入,信息传播也需要一定的投资,所以信息生产者和信息传播者拥有信息产品的所有权。他们有权通过信息产品销售来收回成本、获取利润,这也是合乎道德的。这样在信息产品所有权和信息资源的充分共享之间就存在着矛盾。
4.网络社会的个人隐私保护和社会监督之间的矛盾。隐私权是个人私生活不被干涉、不被擅自公开的权利。保护个人隐私是一项基本的伦理要求,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社会安全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社会监督则是社会安全的保障。由于网络社会的“数字性”,人在网络上的活动体现为一系列的数字信息,任何活动的细节都可以被计算机存储下来,而且存储下来以后可以很方便地找到行为的过程。就保护个人隐私权而言,收集、传播个人信息应该受到严格限制,未经主体同意,应该完全保密。就保障社会安全而言,个人应对自己行为后果负责,其行为应留下详细的原始记录供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查证,这就在两者间产生了矛盾。
网络社会存在的问题和困境,是对现有传统道德的一个挑战。正如美国学者理查德·斯皮内洛指出的“技术往往比伦理学发展得快。而这方面的滞后效应往往会给我们带来相当大的危害。”因此,网络道德的构建显得尤为重要。
三、网络社会的道德构建
应该看到“自由不意味别的,严格地说,自由只有首先在道德的土壤中得到水分和养料的滋养,才不会被滥用。正如民主制不能被加到毫无准备的人身上。自由只能在这样的地方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那里有宽容的价值标准,尊重他人的观点,愿意与不同意见磋商与和解,有公民的道德感和责任感。同样,个人的真正自由必须以道德成熟为前提,以道德教育为前提。”[3]因此,在充分利用网络社会的自由的资源的同时,构建完善的网络社会的道德体系的需求是迫切的:
1.提高公民的道德修养,培养公民网络道德意识。康德说过:“道德乃人对自我”,自我即是最高的独一无二的道德目的。除行为后果之外,善良意志乃是唯一的道德之善。如果将自我作为唯一的目的,那么,行为及其后果自然要被作为单纯的手段,作为保持善良自我的外在工具。我们同样可以将这样的结论应用于网络社会。因为网络依存于现实社会,网络上的行为是现实社会的延伸;网络上的道德问题是现实社会道德问题在网络上的反映,个人在现实社会中道德素质高低决定其在网络交往行为的文明程度。个人道德的养成,是靠社会舆论、社会道德教育和传统习惯等他律,被个人认同内化即自律的形成。他律是基础,自律是通过他律转化而来的。但在网上,他律的条件比较缺失或者是不完全的,因此加强网络道德建设,需要网上网下一起抓。同时,要唤起网络人的道德意识,使其明确自己的道德需要和道德责任,增强其道德行为的自觉性,强化其道德行为的情感体验,使之成为真正的道德主体。
2.加强网络道德的心理调试,规范网络道德的行为表现。网络道德心理调试的重点在于情感培养和意志磨练。我们应当自觉增强这种履行网络道德规范的正向情感体验,克服报复、恶作剧、欺骗等不良的反向的情感体验,使道德情感与道德认识有机统一起来。要自觉进行意志磨练,坚持实现虚拟人格与现实人格的协调一致。网络道德认识提高与心理调试最终都要落实到行为上来。人们网络道德行为规范是一个从自发到自律再到自觉的发展过程。人们在网上总是希望自己各方面需求得到满足,由己及人,这就要求人们使自己行为不妨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网络道德行为自觉性。
3.正确处理“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的关系,尤其要重视对青少年的网络道德教育。马克思·韦伯曾经说过:“某种信念是一定要存在的,不然的话,即使是世界上最重大的外在政治成就,也免不了为万物皆空的神咒所吞噬,这一点是毫无疑问。”这也就是说,按照责任伦理行事,要求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同时,任何纯粹的“信念伦理”不仅在理论上难以立足,而且在实践上也显得荒唐可笑。唯一出路,即在于“责任伦理”。通过“责任伦理”,一方面可以导出目标合理性行动,为经验理性的行动方式提供伦理价值;另一方面又与“信念伦理”相接,为抽象的道德理念奠定现实的实践基础。换言之,在当今现代性条件下,任何一种信念,唯有当它与责任伦理结合在一起时,才可能是有效的。当今社会青少年已经是上网的主体,他们上网的情况值得关注。青少年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时期,互联网上消极、腐朽的东西对青少年有很大的诱惑力。因此,高度重视青少年的道德教育,强调“责任伦理”的重要性,规范他们的网络行为,是保证他们健康成长的需要。
4.健全网络道德的维护机制,包括技术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网络社会是自由的,但是这个自由不是无限度的,应该是在“有限控制,充分自由”的原则下的自由。技术监督就是能对网络用户的行为加以监督和制约,形成人们对网络道德行为的他律。要加大对网络道德的舆论监督,批评不道德的网络行为,增强人们对网络道德行为的正确引导,形成网络道德行为的舆论评价机制。要建立和完善网络法规,坚决打击网络违法行为,形成网络道德行为的法律惩戒机制。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网络社会需要网络道德来规范和约束。网络道法的构建既赖于网络社会每个人的参与,又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合作。只有这样,才能建设成一个新型的网络社会。
参考文献:
[1] 鲁 洁.网络社会·人·教育[J].江苏高教,2000,(1):14~16.
[2] [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M].田 禾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3] [美]保罗·库尔茨.保卫世俗人道主义[M].余灵灵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
The Pursuing of Ethic in Network Society
YUAN Lu
(Zhejiang Normal University,Jinhua,Zhejiang 321004,China)
Abstract:The network society came into being and grew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Different from the traditional society,network society is a completely new social mode. It is anonymous, unreal and open. These characters of the network society engendered new ethic problems. Therefore, new ethic system is an urgent requirement of the network society.
Key words:network society;ethic of network;predicament of eth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