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腐败犯罪刑法立法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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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犯罪刑法立法完善直接关系到腐败犯罪刑事规制的力度和效果.新时期我国腐败犯罪刑法立法完善有强劲的动力机制,应遵循科学的完善思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合理借鉴域外经验,以立法现代化为旨归,在腐败犯罪构成要件完善、腐败犯罪刑罚配置改进两方面重点发力.要拓宽《刑法》中贿赂犯罪的对象范围,将商业贿赂犯罪整体纳入《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之中,完善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设置;对贪污罪、受贿罪实行“贪贿分立”的法定刑配置模式,扩大罚金刑在腐败犯罪中的适用范围,并对腐败犯罪配置资格刑;应进一步严格贪污罪、受贿罪适用死刑的条件,力争在2035年中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之时取消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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