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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更好地贯彻村镇银行服务“三农”的政策,本文首先阐述了银监会印发的关于村镇银行的相关法规、政策,接着从村镇银行产生的原因、发展现状以及其股权结构的现状出发,针对村镇银行中存在的发起人结构过于单一、股权高度集中的一股独大现象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分别从主发起银行和村镇银行自身两个角度出发,提出了解决村镇银行股权问题的相应对策。进而得出村镇银行应该加强自身建设,因地制宜,立足农村,服务农民。在优化自身股权结构的同时,持续增加盈利,以保证其源源不断地为农村服务的政策目的,响应我国“十二五”规划中关于新农村建设的号召。
关键词:村镇银行;银行股权;股权结构
[中图分类号]F832.35;F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2)9-0017-02
一、引言
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比较多的国家,以农业为主的村镇银行也比较多。村镇银行又是针对农村金融的特殊环境而建立的,然而,在现实社会中,村镇银行的发展却出现了偏离服务“三农”目标的问题,定位的偏差主要源于股权结构的高度集中。其股权结构与治理结构息息相关,优化村镇银行的股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是村镇银行准确定位的关键,这样能够促进其更好地为农村服务。所以,研究村镇银行的股权结构对我国新农村建设具有不可磨灭的意义。
二、村镇银行的发展现状:
(一)村镇银行产生的原因。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农村金融一直处于薄弱环节。①农村信用社经营的低效率以及资金处于劣势状态,加剧了农村地区金融供给的失衡程度;②现有的金融机构已经没有办法满足逐年增大的农村金融需求;③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撤离及贷款权限的上升,加之缺乏对农业信贷投入的优惠政策,农村资金缺失严重。在这种形势下,村镇银行应运而生。
近年来,在中国银监会的大力推动下,村镇银行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壮大。2007年1月,银监会发布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其中规定了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在村镇银行中的入股设置。自2006年12月银监会调整放宽了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机制起,到2009年底我国已在全国29个省(区、市)设立村镇银行138家,其中涉及96家中、外资银行参与发起。到2011年底我国需发展村镇银行约1200家,就目前村镇银行建立的规模,2010年—2011年两年间增加将近1000家村镇银行。
(二)村镇银行股权结构现状分析。a股权决定着公司治理乃至经营方向。村镇银行的股权结构有独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相结合四种形式。对于村镇银行的股权,中国银监会的基本要求是:总部设在县一级的资本不少于300万元,设在乡镇一级的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在股权构成中,作为主发起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少于20%且必须是第一大股东,单个一般法人企业入股不多于10%,单个自然人入股不多于10%。
现阶段发起的村镇银行,股东结构中权利的制衡很重要。少数大股东联合常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而自然人股东一般势力单薄,难以与法人大股东相抗衡,易引发隧道成本的产生,不利于村镇银行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一旦自然人持股比例增大,在股东大会中的力量得以加强,那么多数的股东会为此联合起来,股东大会将不再成为虚置,而将逐步演变成起作用的权利决策机构,可以为银行的经营管理良好运营起到指导和监督作用,来促使经理层为追求股东利益而服务,避免了监督不力下的委托代理问题。
股权过分集中,一股独大现象严重。在股东人数上,超过一半的村镇银行出资人少于10人,出资人在10到30人的村镇银行大约有1/4;独资银行大概占1/10多一点,其中外资银行大概占不足1/10。这个现象反映了村镇银行股权在很大程度上过分集中。
二、我国村镇银行股权结构中存在的问题
村镇银行运行这几年来有一些矛盾与问题暴露出来,如村镇银行市场定位易偏离服务三农目标,支农性制度构建有待完善,投资方式、设立方式及投资比例限制等致使村镇银行资金短缺问题突出,主发起银行制度及其衍生的股权结构失衡及村镇银行独立性问题严重,治理结构存在严重欠缺,存款人利益保护机制缺位等等。
(一)股权的高度集中。目前我国村镇银行的股权设置呈现出了高度集中的特点,主发起银行处于绝对控股地位。2007年1月22日银监会发布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村镇银行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按照这一规定,村镇银行的最大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于股权高度集中于发起行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典型的有村镇银行沦为主发起银行的附属或分支机构,严重缺乏独立性,更有甚者,其职工全部都是由主发起银行的外派人员构成,工资也全部由主发起银行支付。例如以浙江省为例,长兴联合村镇银行注册资本2亿元,由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出资40%为主发起设立。虽然各村镇银行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三会一层”的议事机构,但因为主发起行为最大股东,董事长均由主发起人银行人士担任,拥有强大资金支持和影响力,促使村镇银行独立法人自主决策无法充分体现出来,法人治理不可避免地向主发起行倾斜,从而极大地消弱了其他法人治理的力量,导致村镇银行的其他股东权力逐步被边缘化,法人治理流于形式。其次主发起行的绝对控股容易产生大股东专制,侵占小股东利益,由此抑制了其他投资主体的投资积极性。而且可能会产生大股东独裁的现象,使得村镇银行的治理产生严重的效率低下的倾向,进而引发各种不正当的内幕行为。 (二)发起人结构过于单一。就目前村镇银行的发起来看,基本上发起人都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而且各地区的村镇银行基本都是由当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其中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是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主力军,而拥有资金和技术优势的四大国有银行以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对此并不积极。然而由于发起人结构过于单一,可能引起一些问题产生,在设立村镇银行时有实力的大银行不愿意参与,中小型商业银行热情虽高,但动机会不纯,违背当时定位农村、服务“三农”的初衷,例如把村镇银行设立在发达的县域,不符合国家的最初政策及目的。
三、针对我国村镇银行股权结构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对策
(一)针对主发起银行控股的问题。一个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应该既避免股权的过度分散与股权的过度集中。股权若过度集中,容易形成某一股东对公司的绝对控股。股权若过度分散,易导致股权约束的弱化。所以必须有一个度。在村镇银行股权结构的问题上,主发起银行应有绝对主导权,但主发起银行的股权占比并非越大越好。而且主发起银行的控股地位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其他投资主体的投资积极性。在这里,主发起银行只要做最大股东即可,股权占比不必无限大,所以为了限制这种主发起银行的股权占比,有以下措施:
1.警惕政府干预。股权结构应当考虑本土化、地方化,但对地方政府干预股权设计的行为应当警惕,防止村镇银行成为新一轮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2.优化发起人结构。可以放宽银行业机构发起人组建村镇银行的条件,探索境内外各类的出资者,形成投资多元化的格局,例如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企业和自然人共同发起组建专司控股村镇银行的金融控股公司,逐步尝试由控股金融公司发起组建村镇银行,更好地为农村客户等不同层面的金融需求者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3.引入民间资本。村镇银行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民间资本远东化投资的可行且有效途径,所以,应该引入一定的民间资本。通过主发起银行的杠杆作用,可以吸引民间资本投向村镇银行,为新农村建设服务。但如果主发起银行股权占比过大,民间资本的空间就会相对缩小。
4.注意股东间的相互制衡。如果一股独大或股权过于分散,就难以形成有效的治理,而且可能出现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人关系,损害村镇银行的利益。因此,村镇银行股权结构的设计应注重建立股东间的相互制衡关系,既要避免主发起行将村镇银行作为分支机构发号施令,也要防止民间资本将村镇银行作为钱袋子的掏空行为,提高村镇银行的法人独立性和内部治理效率。
(二)针对村镇银行自身的股权问题。村镇银行自身的股权问题主要是其资本问题,村镇银行的资本并非越多越好。资本对股权经营是把“双刃剑”,资本过小不利于正常的运营,资本过大则对利润和分红形成压力。
1.注重节约资本。在这里要注意几个原则,以用来衡量村镇银行的实际资本量的大小。
首先,当地村镇银行的资本量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其次,村镇银行的资本量要与主发起银行的经营能力相协调。主发起银行经营能力强,就可以支撑资本较大的村镇银行健康运作,反之,如果忽视自身能力盲目地做大资本,很可能会顾此失彼,失去经营的能力。最后,村镇银行的资本量要与村镇银行的发展阶段相匹配。在初始阶段资本不宜过大,一次性把资本做到足够大,很可能把刚刚起步的村镇银行压得喘不过气来,会得到适得其反的效果。
注重整合资源。这就要求村镇银行整合“钱”和整合“人”相结合。经营是需要人来做的,股权制度是整合“钱”,经营周转及董事制度方面则是整合“人”。引进资本要考虑人的因素,要有利于村镇银行的战略实施,只有兼顾了各种优质资源要素的资本,才是优质的资本。
四、结论
村镇银行的股权结构中尚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譬如,自然人总持股比例普遍小于企业法人总持股比例,应提高自然人总持股比例;股权相对集中,应该分散持有,来均衡股东的权利,以促进村镇银行的良好发展;一股独大现象突出,为避免内部机制问题,引进其他大股东的股权是个不错的选择。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采取股权适度集中的模式,即股权有一定的集中度,主发起人可以不只局限于现有商业银行,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譬如小额信贷公司、民营企业以及其他民间金融中介机构,同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的介入,有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有其他大股东的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
基金项目:本项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资助项目编号:(CX2011SP13)
[1]张蕙显.村镇银行经营的挑战、机遇和策略探析[J].江苏商论,2010(1)
[2]李晓春,崔淑卿我国村镇银行建设进展缓慢的原因及对策[J].经济纵横,2010(3)
[3]朱海城.我国村镇银行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2010(23)
[4]柴瑞娟.村镇银行股权结构研究[J].法学杂志,2010(2):110-120.
[5]赵冬青,王树贤.我国村镇银行发展现状的实证研究[J].农村经济,2010(7).
李利萍、陈彤、赵菲:西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硕士在读研究生。
关键词:村镇银行;银行股权;股权结构
[中图分类号]F832.35;F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2)9-0017-02
一、引言
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比较多的国家,以农业为主的村镇银行也比较多。村镇银行又是针对农村金融的特殊环境而建立的,然而,在现实社会中,村镇银行的发展却出现了偏离服务“三农”目标的问题,定位的偏差主要源于股权结构的高度集中。其股权结构与治理结构息息相关,优化村镇银行的股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是村镇银行准确定位的关键,这样能够促进其更好地为农村服务。所以,研究村镇银行的股权结构对我国新农村建设具有不可磨灭的意义。
二、村镇银行的发展现状:
(一)村镇银行产生的原因。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农村金融一直处于薄弱环节。①农村信用社经营的低效率以及资金处于劣势状态,加剧了农村地区金融供给的失衡程度;②现有的金融机构已经没有办法满足逐年增大的农村金融需求;③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撤离及贷款权限的上升,加之缺乏对农业信贷投入的优惠政策,农村资金缺失严重。在这种形势下,村镇银行应运而生。
近年来,在中国银监会的大力推动下,村镇银行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壮大。2007年1月,银监会发布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其中规定了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在村镇银行中的入股设置。自2006年12月银监会调整放宽了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机制起,到2009年底我国已在全国29个省(区、市)设立村镇银行138家,其中涉及96家中、外资银行参与发起。到2011年底我国需发展村镇银行约1200家,就目前村镇银行建立的规模,2010年—2011年两年间增加将近1000家村镇银行。
(二)村镇银行股权结构现状分析。a股权决定着公司治理乃至经营方向。村镇银行的股权结构有独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相结合四种形式。对于村镇银行的股权,中国银监会的基本要求是:总部设在县一级的资本不少于300万元,设在乡镇一级的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在股权构成中,作为主发起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少于20%且必须是第一大股东,单个一般法人企业入股不多于10%,单个自然人入股不多于10%。
现阶段发起的村镇银行,股东结构中权利的制衡很重要。少数大股东联合常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而自然人股东一般势力单薄,难以与法人大股东相抗衡,易引发隧道成本的产生,不利于村镇银行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一旦自然人持股比例增大,在股东大会中的力量得以加强,那么多数的股东会为此联合起来,股东大会将不再成为虚置,而将逐步演变成起作用的权利决策机构,可以为银行的经营管理良好运营起到指导和监督作用,来促使经理层为追求股东利益而服务,避免了监督不力下的委托代理问题。
股权过分集中,一股独大现象严重。在股东人数上,超过一半的村镇银行出资人少于10人,出资人在10到30人的村镇银行大约有1/4;独资银行大概占1/10多一点,其中外资银行大概占不足1/10。这个现象反映了村镇银行股权在很大程度上过分集中。
二、我国村镇银行股权结构中存在的问题
村镇银行运行这几年来有一些矛盾与问题暴露出来,如村镇银行市场定位易偏离服务三农目标,支农性制度构建有待完善,投资方式、设立方式及投资比例限制等致使村镇银行资金短缺问题突出,主发起银行制度及其衍生的股权结构失衡及村镇银行独立性问题严重,治理结构存在严重欠缺,存款人利益保护机制缺位等等。
(一)股权的高度集中。目前我国村镇银行的股权设置呈现出了高度集中的特点,主发起银行处于绝对控股地位。2007年1月22日银监会发布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村镇银行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按照这一规定,村镇银行的最大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于股权高度集中于发起行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典型的有村镇银行沦为主发起银行的附属或分支机构,严重缺乏独立性,更有甚者,其职工全部都是由主发起银行的外派人员构成,工资也全部由主发起银行支付。例如以浙江省为例,长兴联合村镇银行注册资本2亿元,由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出资40%为主发起设立。虽然各村镇银行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三会一层”的议事机构,但因为主发起行为最大股东,董事长均由主发起人银行人士担任,拥有强大资金支持和影响力,促使村镇银行独立法人自主决策无法充分体现出来,法人治理不可避免地向主发起行倾斜,从而极大地消弱了其他法人治理的力量,导致村镇银行的其他股东权力逐步被边缘化,法人治理流于形式。其次主发起行的绝对控股容易产生大股东专制,侵占小股东利益,由此抑制了其他投资主体的投资积极性。而且可能会产生大股东独裁的现象,使得村镇银行的治理产生严重的效率低下的倾向,进而引发各种不正当的内幕行为。 (二)发起人结构过于单一。就目前村镇银行的发起来看,基本上发起人都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而且各地区的村镇银行基本都是由当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其中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是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主力军,而拥有资金和技术优势的四大国有银行以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对此并不积极。然而由于发起人结构过于单一,可能引起一些问题产生,在设立村镇银行时有实力的大银行不愿意参与,中小型商业银行热情虽高,但动机会不纯,违背当时定位农村、服务“三农”的初衷,例如把村镇银行设立在发达的县域,不符合国家的最初政策及目的。
三、针对我国村镇银行股权结构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对策
(一)针对主发起银行控股的问题。一个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应该既避免股权的过度分散与股权的过度集中。股权若过度集中,容易形成某一股东对公司的绝对控股。股权若过度分散,易导致股权约束的弱化。所以必须有一个度。在村镇银行股权结构的问题上,主发起银行应有绝对主导权,但主发起银行的股权占比并非越大越好。而且主发起银行的控股地位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其他投资主体的投资积极性。在这里,主发起银行只要做最大股东即可,股权占比不必无限大,所以为了限制这种主发起银行的股权占比,有以下措施:
1.警惕政府干预。股权结构应当考虑本土化、地方化,但对地方政府干预股权设计的行为应当警惕,防止村镇银行成为新一轮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2.优化发起人结构。可以放宽银行业机构发起人组建村镇银行的条件,探索境内外各类的出资者,形成投资多元化的格局,例如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企业和自然人共同发起组建专司控股村镇银行的金融控股公司,逐步尝试由控股金融公司发起组建村镇银行,更好地为农村客户等不同层面的金融需求者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3.引入民间资本。村镇银行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民间资本远东化投资的可行且有效途径,所以,应该引入一定的民间资本。通过主发起银行的杠杆作用,可以吸引民间资本投向村镇银行,为新农村建设服务。但如果主发起银行股权占比过大,民间资本的空间就会相对缩小。
4.注意股东间的相互制衡。如果一股独大或股权过于分散,就难以形成有效的治理,而且可能出现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人关系,损害村镇银行的利益。因此,村镇银行股权结构的设计应注重建立股东间的相互制衡关系,既要避免主发起行将村镇银行作为分支机构发号施令,也要防止民间资本将村镇银行作为钱袋子的掏空行为,提高村镇银行的法人独立性和内部治理效率。
(二)针对村镇银行自身的股权问题。村镇银行自身的股权问题主要是其资本问题,村镇银行的资本并非越多越好。资本对股权经营是把“双刃剑”,资本过小不利于正常的运营,资本过大则对利润和分红形成压力。
1.注重节约资本。在这里要注意几个原则,以用来衡量村镇银行的实际资本量的大小。
首先,当地村镇银行的资本量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其次,村镇银行的资本量要与主发起银行的经营能力相协调。主发起银行经营能力强,就可以支撑资本较大的村镇银行健康运作,反之,如果忽视自身能力盲目地做大资本,很可能会顾此失彼,失去经营的能力。最后,村镇银行的资本量要与村镇银行的发展阶段相匹配。在初始阶段资本不宜过大,一次性把资本做到足够大,很可能把刚刚起步的村镇银行压得喘不过气来,会得到适得其反的效果。
注重整合资源。这就要求村镇银行整合“钱”和整合“人”相结合。经营是需要人来做的,股权制度是整合“钱”,经营周转及董事制度方面则是整合“人”。引进资本要考虑人的因素,要有利于村镇银行的战略实施,只有兼顾了各种优质资源要素的资本,才是优质的资本。
四、结论
村镇银行的股权结构中尚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譬如,自然人总持股比例普遍小于企业法人总持股比例,应提高自然人总持股比例;股权相对集中,应该分散持有,来均衡股东的权利,以促进村镇银行的良好发展;一股独大现象突出,为避免内部机制问题,引进其他大股东的股权是个不错的选择。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采取股权适度集中的模式,即股权有一定的集中度,主发起人可以不只局限于现有商业银行,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譬如小额信贷公司、民营企业以及其他民间金融中介机构,同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的介入,有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有其他大股东的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
基金项目:本项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资助项目编号:(CX2011SP13)
[1]张蕙显.村镇银行经营的挑战、机遇和策略探析[J].江苏商论,2010(1)
[2]李晓春,崔淑卿我国村镇银行建设进展缓慢的原因及对策[J].经济纵横,2010(3)
[3]朱海城.我国村镇银行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2010(23)
[4]柴瑞娟.村镇银行股权结构研究[J].法学杂志,2010(2):110-120.
[5]赵冬青,王树贤.我国村镇银行发展现状的实证研究[J].农村经济,2010(7).
李利萍、陈彤、赵菲:西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硕士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