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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早在英国《国家环境政策法》中得到确立后,陆续被世界上其他国家借鉴和运用,作为重要的环境管理手段,该制度在我国亦引起了高度的重视,但是在实践中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核心内容的公众参与制度却难以保障,因此,我们必须从实全和程序两个方面对公众参与环境决策予以保障,以此来制约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功利而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