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平等条件下签立的合同可以取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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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销售员与客人签订了一份合同, 大致意思如下:货款总金额30000元,预付款2000元,交货期7天,超过一天扣10%;货物送达后先付80%,余款20%一月内支付。以上条款我觉得很苛刻,及时电话给对方想取消合同,可对方不同意,说不按合同条款就去法院起诉我公司。请问,我可以取消这份合同吗?
   回复: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样的合同属于不平等条约,如确属“在不平等条约下签立的合同”是可以取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从你业务员签订的合来看,取决于 “不平等条件”要看是什么。 1、如果存在欺诈、胁迫或业务员之间的恶意串通,是可以取消的; 2、如果你的产品在通常情况下,不要说是7日就是17日也生产不出来,甚至需要27日才能生产出来的话,那在签合同时,双方在交代期限方面,就可能存在“重大误解”,这也是可以取消。此外,如果确实不能如期履行,小违约可忽略不计,只当买经验;大违约可诉请法院酌情减少赔偿额。你的合同很简单,单纯从文字上看不存在不平等的现象,合同一经签订就具备法律效力,应该执行。但该合同中关于“超过一天扣10%”的约定是不符合关于违约金的规定的,也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如果依照该10%的比率来处罚,则如果你超过10天交货的话,对方就可以收货却不需要付款了。显然不能成立。
  该合同难以认定存在违法情形,应属于有效。至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可以请求适当降低。
  
  商标怎样才能界定使用过?
  
  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后不使用,三年后别人可以申请失效,不使用的证据怎么提供?商标怎么提供已经使用过?比如:我注册了一个餐饮商标,领取营业执照了,可是我没有开业,这个情况是否界定为已经使用?或者我在报纸上公布了某某商标已经使用,是否也属于商标在使用?还有没有其他方法证明我已经使用过这个商标?
   回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商标所称的使用,是指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一、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包括:
  (1)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上等;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等;
  (3)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二、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包括;
  (1)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
  (2)商标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
  (3)商标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照片等。
  三、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装饰、招贴、菜单、登记证、价目表、挂号卡、奖券、文具、信笺及其他配套用具用品等;
  (2)商标使用于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包括汇款单据、发票、发货单、提供服务的协议等;
  (3)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四、商标注册信息的发布不视为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
  五、以下情况视为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因国家政策限制停止使用的;
  (3)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
  (4)其他无法使用的情形。
  
  什么是注册资金?应该怎样理解?
  
  问:注册公司时,涉及到注册资金。我想知道,注册资金到底是怎样的一个概念呢?比如说:最低要10万注册资金注册一家公司,这10万是一个怎样的概念呢?交给国家还是怎么呢?
  答复:关于这个问题,很多人都混淆,注册资金和注册资本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义却大不相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也叫法定资本。注册资金是指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可以说注册资本体现的是公司与股东的法律关系,而注册资金反映的是企业实际拥有的财产数额。它们在概念是有很大差异的。
  注册资金所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权;注册资本则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财产权,所有的股东投入的资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财产权。注册资金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本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的总和。注册资金随时有资金的增减,即当企业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而注册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增减。
  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
  若你用1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注册一家企业,这钱就不再是你的了,而是企业的了,国家只要你依法交纳经营税收就可以了,不会要你这笔钱的,企业可以将之用之于经营管理支出。
  
  这样的问题该如何解决?
  
  问:我公司跟一家网络公司签订了网站制作合约,在合约的法人代表一栏中,非法人是否可以签署?签署了的合约是否生效?签署人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回答:1、合同中签名为法定代表人之外其他人签署,该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关键在于合同签署人是否取得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是否是代理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签约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如果是,合同则有效。
  2、签署人是否应该承担的责任问题:既然签署是一种授权签署,是一种代理行为,其签署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则由被代理人承担,即公司承担。如果合同签署出现问题,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签署人在公司内部是否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则属于其公司内部的行政管理问题,由公司内部自行解决。
  
  老板将我告了怎么办?
  
  问:我在一个公司做货物管理,货物在出到最后,发现少了,老板怀疑我们把货给偷卖了,于是将我们告了。我想着挺委屈,这能是我们的错吗?我们一天要上将近20小时的班,还没有加班费,是铁人也做不到。我们能不累吗?上班时间能会不睡觉吗?出了这样的事情我该怎么办?
  回答:首先,公司告你是公司行使诉权的行为,至于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就另当别论了。
  其次,公司告你是一般的民事诉讼,劳动仲裁,还是刑事自诉?对此公司都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来证明该货物是被你们偷卖的,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三,如果排除了你们偷卖货物之事实的话。那么货物短缺的风险应由公司自行承担,因为公司货物被其他人偷盗所造成的损失,是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应独立承担该风险。你们作为劳动者不应对此承担,因为你们不是公司的所有者,除劳动所得外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你们不享有,反而要劳动者承担此经营风险,显然不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四,如果货物被盗是由你们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所致的话,你们将要承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法律后果,当然这种法律后果是有限度的。
  第五,至于公司违反劳动法相关的休息休假、加班加点工资规定的,你们既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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