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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前审判程序中的非法供述排除,被告人不是享有权利,而是承担对供述非法的初步证明责任。从理论上看,被告人无法也无力承担这种证明责任;从当前不多的实例看,被告人的责任有可能异化为对供述合法的证明责任,从而导致排除程序启动的困难与非法供述排除的不畅。中国应当把被告人在非法供述中的责任限制为主张责任,同时设定诬告陷害或藐视法庭等作为滥用主张责任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