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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立法既有认为存单是债权凭证的,也有认为是物权凭证的。相互矛盾的立法之实质是对“储蓄”能否作为民法上的“物”的不同理解。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先决定我国物权法和民法典是采用以有体物为客体的德国模式,还是囊括所有财产利益的二元论模式。通过参考各国法律制度和研究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现状,认为我国选择有体物为限的德国模式更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