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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1日,台湾地区公布施行了《环境基本法》。由于《环境基本法》的公布施行是在台湾地区主要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均已公布施行后才制定公布,法规架构沿袭了台湾地区1970年代的《公害防治基本法》(草案)及1980年代的《环境保护基本法》(草案),是否能够处理廿一世纪的前瞻性环境议题,符合“永续发展”的需求,仍有疑问。本文尝试评析该法,简介《环境基本法》的立法背景及沿革,检讨《环境基本法》的实施现状以及评析法规内容,提出本法的不足之处,最后并尝试提出迎向新世纪的环境基本法应具备的架构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