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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民事责任渊源于一般民事责任,但在保护客体和立法目的上有其独特性,区别并独立于的一般民事责任。其形式主要有排队分割和损害赔偿两种。二者的构成不同,功能各异,互为补充。损害赔偿的灵活运用是反垄断法民事责任的核心,为各国立法所重视。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简单,需要在后续立法活动中予以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