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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办理高级技术职称向正处级转职手续吗?
问:编辑同志,我是一名行政机关离休干部。于1928年出生,1949年6月参加革命工作。1979年11月工资行政级别是19级,1983年10月是18级。1985年3月任副处级调研员,1986年8月任副处长。1987年12月取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任职时间从1985年7月起计算。1988年11月免去副处长职务。1990年12月办理了离休手续,离休时明确为副处级并享受相关待遇。请问:我能办理高级技术职称向正处级转职手续吗?
读者:王先生
答:读者您好!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离休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复函》(老干办字〔1990〕213号)规定:“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离休后提高享受待遇的问题,仍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非国家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级(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应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干部的工资额,离休后方可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应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八级干部的工资额,离休后方可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5〕44号)规定:“一九八二年底以前,国家机关、科教文卫生等部门,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工资级别调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仍按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一九八三年底以前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其标准工资额调为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工资额的(不包括浮动工资、津贴、补贴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调整的工资),仍按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文件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提高待遇问题的电话答复》(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规定:“离休干部按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提高待遇后,享受副司局级或副县处级待遇。”
据您所述,您离休前的工资行政级别,1979年11月是19级,1983年10月是18级。1985年任副处级调研员,1986年任副处长。1987年12月取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任职时间从1985年7月起计算。1988年11月免去副处长职务。1990年12月办理离休手续时明确为副处级。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按副处级计发离休费是正确的。您要求办理高级技术职称向正处级别转职手续问题,目前没有政策依据,不能办理。
编辑部:魏珉
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教师为何比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教师生活补贴标准低?
问:编辑同志,当前广西各地中小学、幼儿园正在开展岗位设置评聘工作。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简报》第12期第十四条的要求办理,不占用在职指标,并参加了工资套改。而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教师,在2006年工改中没有参加工资套改,这样退休生活待遇相差太大。请问: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教师为何比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教师生活补贴标准低?
读者:莫先生
答:读者您好!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问题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文件精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0年8月印发了《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简报》第12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中第十四条规定:“2006年7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至本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完成,期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比照本单位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条件,重新确定其相应岗位等级(其工龄和任职年限计算到退休时,退休时间不变)。岗位等级发生变化的,可按新确定的岗位等级与本单位在职人员同步调整和兑现退休费;岗位等级没有发生变化的,退休费不变。”
2006年7月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起始时间,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在此范围。
二、关于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人员生活待遇问题
实施绩效工资后,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于没有明确相应的岗位等级,在实施绩效工资发放补贴时暂按其原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起点岗位等级对应的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2012年3月,针对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问题,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出台了《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21号)。各市可参照自治区本级的调整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区直调整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发放生活标准后,大大缩小彼此之间的差距。各市参照自治区本级的调整后,即可解决你们要求提高生活待遇的问题。
编辑部:魏珉
我退休时的出生时间如何确定?养老金何时领取?
问:编辑同志,我是县企业一名退休女工人。我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是1950年6月20日,我最早的个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是1950年8月26日。请问:我退休时的出生时间如何确定?基本养老金何时领取?
读者:王女士
答:读者您好!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生时间认定问题。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您个人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50年8月26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到达法定退休的时间应为2000年8月26日。
二、关于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规定,工人退休的时候,退休当月的工资照发,从下月起改发退休费。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您应从2000年9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编辑部:魏珉
问:编辑同志,我是一名行政机关离休干部。于1928年出生,1949年6月参加革命工作。1979年11月工资行政级别是19级,1983年10月是18级。1985年3月任副处级调研员,1986年8月任副处长。1987年12月取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任职时间从1985年7月起计算。1988年11月免去副处长职务。1990年12月办理了离休手续,离休时明确为副处级并享受相关待遇。请问:我能办理高级技术职称向正处级转职手续吗?
读者:王先生
答:读者您好!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离休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复函》(老干办字〔1990〕213号)规定:“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离休后提高享受待遇的问题,仍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非国家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级(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应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干部的工资额,离休后方可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应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八级干部的工资额,离休后方可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5〕44号)规定:“一九八二年底以前,国家机关、科教文卫生等部门,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工资级别调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仍按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一九八三年底以前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其标准工资额调为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工资额的(不包括浮动工资、津贴、补贴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调整的工资),仍按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文件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提高待遇问题的电话答复》(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规定:“离休干部按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提高待遇后,享受副司局级或副县处级待遇。”
据您所述,您离休前的工资行政级别,1979年11月是19级,1983年10月是18级。1985年任副处级调研员,1986年任副处长。1987年12月取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任职时间从1985年7月起计算。1988年11月免去副处长职务。1990年12月办理离休手续时明确为副处级。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按副处级计发离休费是正确的。您要求办理高级技术职称向正处级别转职手续问题,目前没有政策依据,不能办理。
编辑部:魏珉
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教师为何比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教师生活补贴标准低?
问:编辑同志,当前广西各地中小学、幼儿园正在开展岗位设置评聘工作。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简报》第12期第十四条的要求办理,不占用在职指标,并参加了工资套改。而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教师,在2006年工改中没有参加工资套改,这样退休生活待遇相差太大。请问: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教师为何比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教师生活补贴标准低?
读者:莫先生
答:读者您好!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问题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文件精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0年8月印发了《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简报》第12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中第十四条规定:“2006年7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至本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完成,期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比照本单位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条件,重新确定其相应岗位等级(其工龄和任职年限计算到退休时,退休时间不变)。岗位等级发生变化的,可按新确定的岗位等级与本单位在职人员同步调整和兑现退休费;岗位等级没有发生变化的,退休费不变。”
2006年7月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起始时间,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在此范围。
二、关于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人员生活待遇问题
实施绩效工资后,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于没有明确相应的岗位等级,在实施绩效工资发放补贴时暂按其原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起点岗位等级对应的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2012年3月,针对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问题,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出台了《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21号)。各市可参照自治区本级的调整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区直调整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发放生活标准后,大大缩小彼此之间的差距。各市参照自治区本级的调整后,即可解决你们要求提高生活待遇的问题。
编辑部:魏珉
我退休时的出生时间如何确定?养老金何时领取?
问:编辑同志,我是县企业一名退休女工人。我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是1950年6月20日,我最早的个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是1950年8月26日。请问:我退休时的出生时间如何确定?基本养老金何时领取?
读者:王女士
答:读者您好!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生时间认定问题。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您个人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50年8月26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到达法定退休的时间应为2000年8月26日。
二、关于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规定,工人退休的时候,退休当月的工资照发,从下月起改发退休费。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您应从2000年9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编辑部:魏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