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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人的言词有着主观性、易变性等特征,所以言词作为大脑输出信息的工具并不能够作为证据,证据应该是人这一客观存在的自身。由此人的证据形式应该根据其不同的诉讼地位重新分类。目前我国的证据立法中证人是专指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证人.但当事人同样以自己的言词将大脑内储存的事实信息输出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所以有必要重构人的证据形式,确保各类证人的证明作用的充分、有效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