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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是医疗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产物,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其内涵和功能上存在较大缺陷,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解决医疗纠纷的作用,而且出现了解决纠纷因无专业法可依使多数医疗单位陷入逢诉必败的 。作者认为,医学领域的专业性,科学性较强,风险也较大,解决医疗纠纷,应该从专业的特殊性差眼,必须有与之相配套且具有独立地位、法律权威更大和处理更广泛的新型专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