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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生存和发展权益,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优质的基本公共服务,应从“均等化”与“标准化”、“破”与“立”、“供给导向”到“需求导向”、“区域带动”与“省域统筹”、“权随人走”与“带权市民化”、“挤出”与“分流”、“表达”与“回应”、“全能”到“合作”等着手,从供给理念依循、制度创新、供给序列定位、区域差异化治理、权益保值补缺、成本分担、利益表达机制建设、多元共治等方面加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