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地域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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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时代的进步、体制的改革、法治社会的建设,均离不开公务员的重要作用,地域回避自古以来一直是公务员任职的基本要求,本文从回避范围、回避程序以及监管方面指出公务员地域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的措施。
  关键词:地域回避制度;回避制度;完善措施
  一、公务员的地域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起源于一句著名的法谚“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如果案件审理的结果会影响法官本身的利益,那么法官的中立和公正都无法保证。因此回避制度一直有其重要的影响遍布世界,并且延续至今。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可知,现行我国的回避制度仅包括公务回避、职务回避、地域回避,地域回避制度是指公务员不得在本籍任官。而中国地域辽阔,各地语言风俗各不相同,出任外籍公务员者不通晓任职地的风俗人情,则不能很好的开展工作规划,不能很恰当的指挥管理,甚至很多决定不能处于自己的本意,于是可能会导致人民蒙受极大冤屈。分析公务员的地域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对该制度进行更好的完善。
  二、公务员地域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
  1.回避的范围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而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回避制度相比,例如美国回避的范围要更完善,美国甚至规定了无因回避制度。《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24条(b)对陪审员的“无因回避”规定,对于陪审员的无因回避,则因案件性质不同,而有次数上的限制。而对于回避的顺序,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而纵观中华民族的历史长河,《大清会典》里有明确记载:“祖孙父子伯叔兄弟,不得同时奉职于同一官厅,回避之顺序,则官卑者避官高者。故官卑者谓前任者,而官高者为后任者之时,前任者亦不可不回避之。若同一官位,无高卑之差,则后任者当负回避之义务。显而易见,我国的回避制度主要是以亲属为中心,由于影响权力行使及公正实现的不仅仅只有亲属关系,还包括同学、师生、邻居、战友等,甚至不应仅仅以人际关系为核心词,还包括歧视、偏见、不公正的使用权力的。因此,在公务员回避制度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2.回避的程序不明确
  我国仅规定了回避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但没有明文规定公务员回避的法定程序,很容易导致在实际回避时公务员滥用权力,没有达到制定回避制度的真正目的。而在美国,申请公务员回避需要严格地遵循法律规定的事由。具有回避事由的,甚至有嫌疑的绝对不能行使权力的,而无法提出确实具有回避情节的,则不能够回避。这体现了对公务员职业的尊重和对国家权威的一种信仰。这种严格的回避制度能够最大程度地保证国家权力的公正。
  3.回避的监管无保障
  我国目前没有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回避有保障的监管,使得普通公众不知该如何监管,导致公务员的回避完全取决于其自觉性、自身回避意识的高低。这种依靠个人素质来实施的制度,也就没有了制定地域回避制度本身的意义与价值了,制定与地域回避制度相配套的制度,不但可以监督地域回避制度,保障地域回避制度的有效实施,更能完善地域回避制度对整个社会公正、国家权力带来的有利之处,高效防止公务员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地域回避制度的完善措施
  1.公务员应当大力提高自身素质
  对公务员而言,是国家的精英才子,呈现出精英化、权威化、荣誉化等特点,自然导致了人们对公务员公正无私的秉性坚信不疑,以及对国家权威的敬畏。为了更好的维护国家公正,更公平的使用国家权力,公务员必应先提高自身素质,加深回避意识,真正做到公务员的公平正义,哪怕没有回避制度,也能够做到公正用权,合理用权。而公务员根据回避制度赴任就职,路程甚远,花费过多,并且舍家抛业,经济压力不可小觑。如果没有较高的素质及强大的精神支撑,其任职后,不得不取之于人民,这种公务员真可谓不在少数啊!审视历史,各朝各代最终走向灭亡归根到底不在于此。
  2.公务员应当深入贯彻法治精神
  法治已成为当今时代的主题,贯彻法治精神更成为了公务员的使命。改变古代中国的传统思想,如权力官位世代相传,“家庭至上、血浓于水”等固有思想,当今“依法治国”已经写入中国宪法,摒弃封建陋俗,错综的亲情伦理关系,依法行事、依法用权,将法治作为公务员最好的指挥棒。把回避制度当做包治公务员贪腐的灵丹妙药是不可能的,但如果法治精神射进公务员的内心,其必将不会踏入腐败领地半步。依法用权,内心公正的公务员本身能知其肩负责任的重大,即使有亲属关系者在同一处任职,又有什么可担心的呢?如唐朝张汉周、宋朝范仲淹皆在其本籍任太守,也没有出现一点滥用权力,影响公务员形象的事件。
  参考文献:
  [1]齐珊珊,《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探析》,吉林大学,2011年4月.
  [2]许亚新《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研究》,辽宁大学,2012年5月.
  作者简介:
  陈思(1990~),女,辽宁沈阳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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