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工程签证引发的思考

来源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ioljok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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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通过案例解析工程新旧规范交替时期内容衔接及实际运用,体现工程规范对建设项目管理所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钢筋结构设计规范质量验收规范清单计价规范
  中图分类号:TL372+.3 文献标识码:A
  案例:
  某质检部门检查国有投资新建工程,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将HPB300型设计钢筋代换成HPB235型钢筋,由此要求施工单位执行原设计标准,施工单位称钢筋代换系经过设计单位设计变更没有违规,检查人员称按国家标准HPB235钢筋已停止使用,如不执行指令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因施工单位对该指令有异议,工地停工半月之久,建设单位考虑停工已对建设工期产生影响,遂同意施工单位钢筋签证要求,给予费用补偿及工期补偿,工程由此顺利实施。
  以上案例笔者从建筑结构设计原则及工程造价管理事项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建筑结构设计原则
  (一)钢筋代换原则
  1、钢筋代换,实质上就是不同种类的钢筋之间的代换。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由于缺乏设计所要求的钢筋品种、级别或规格而进行钢筋的代换,例如HPB300级、HRB335级、HRB400级之间的代换。钢筋代换的总原则是保证钢筋代换之后的结构在强度、抗裂度、裂缝宽度、挠度等各个方面性能均不低于原设计结构。在实际钢筋代换过程中,要保证上述总原则的实现,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需要在强度、构造、变形三个方面逐一满足。为此国家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 2002的5.1.1条文中规定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5.1.1条文说明中:在施工过程中,当施工单位缺乏设计所要求的钢筋品种、级别或规格时,可进行钢筋代换。为了保证对设计意图的理解不产生偏差,规定当需要作钢筋代换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以确保满足原结构设计的要求,并明确钢筋代换由设计单位负责。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通过以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 2002可以了解施工单位可以要求进行钢筋代换但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可为什么检查人员认为HPB235型号钢筋已停止使用,并且不能代换呢,这需要了解钢筋型号设计原则。
  钢筋型号设计原则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条款4.2.1中规定混凝土结构的钢筋应按下列规定选用:1 、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宜采用HRB400、HRB500、HRBF400、HRBF500钢筋,也可采用HPB300、HRB335、HRBF335、RRB400钢筋;2、 梁、柱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HRB400、HRB500、HRBF400、HRBF500钢筋;3、 箍筋宜采用HRB400、HRBF400、HPB300、HRB500、HRBF500钢筋,也可采用HRB335、HRBF335钢筋;
  通观《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条款4.2.1没有使用HPB235型号钢筋内容,即2011年7月1日以后设计图纸将不再出现HPB235型号钢筋。可是在2011年8月1日起实施的《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局部修订的条文中却没有将HPB235钢筋去除,究其原因
  
  从《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条款4.2.1条的条文说明去找:
  4.2.1 本次修订根据“四节一环保”的要求,提倡应用高强、高性能钢筋。根据混凝土构件对受力性能要求,规定了各种牌号钢筋钢筋的选用原则。
  1增加强度为500MPa级的热轧带肋钢筋;推广400MPa、500MPa级高强热轧带肋钢筋作为纵向受力的主导钢筋;限制并准备逐步淘汰335MPa级热轧带肋钢筋的应用;用300MPa级光圆钢筋取代235MPa级光圆钢筋。在规范的过渡期及对既有结构进行设计时,235MPa级光圆钢筋的设计值仍按原规范取值。
  通过以上分析发现检查人员提出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2010HPB235型号钢筋已停止使用,并且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认识是错误的,规范条文明确说明《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与《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在过渡期内可以继续使用,检查人员不了解条文发出错误指令是导致八吨钢筋报废的真正原因,其实不是2011年7月1日以前使用HPB235钢筋不满足建筑设计要求,而是通过修订规范使用HPB300、HRB400、HRB500等高强钢筋达到节约建筑钢材耗用量的目的,是国家“四节一环保”中节能、节材、一环保内容的体现,但显然国家并不提倡浪费,所以条文说明提到了规范过渡期的问题。
  工程造价管理事项
  本工程为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3.1.1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本工程适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内容。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一般规定
  3.3.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3.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質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此案例中合同并未约定采用HPB235钢筋,施工单位也未将采购钢筋的品种规格提交发包人确认,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更换HPB300型钢筋,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由施工单位承担,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合同价款调整一般规定
  9.1.5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因施工单位对检查人员指令异议,工地停工半月之久,按照9.1.5条规定施工单位对钢筋签证合同价款调整有不同意见,并不会对合同履约产生影响,应继续施工,争议的处理应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
  以上案例分析,质检部门错误引用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导致八吨钢筋报废,施工单位本应承担合同风险,却由于建设单位未正确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报废钢筋买单,以上事例说明合同约定对发承包双方影响至关重要,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争议时按清单计价规范执行,在面对实际工程问题还要考虑其他专业规范,在合法的前提下考虑合理问题,此项签证涉及到三本规范对建设项目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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