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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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198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中力图阻挠或扭曲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NIEO)历史潮流的各种学说层出不穷,诸如“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论、“WTO完政秩序”论、“经济民族主义扰乱全球化秩序”论等等。这类学说虽然激发了一些新的有益思考,却确实造成了一系列新的思想混乱。建立NIEO乃是1950年代以来全球弱势群体数十亿人口争取国际经济平权地位的共同奋斗目标,当代中国人应当全面、完整、准确地加深理解邓小平的“韬光养晦、有所作为”方针,将中国在建立NIEO历史进程中的战略坐标和基本角色,定位为旗帜鲜明、言行一致的积极推动者。中国理应进一步发扬传统的具有独特内涵的中华民族爱国主义,通过BRICSM类型的“南南联合”群体,成为建立NIEO的积极推手和中流砥柱之一。总之,中国人务必保持清醒,谨防落入上述各种“时髦”理论的陷阱。
  关键词:国际经济新秩序;中国战略定位;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WTO宪政秩序;经济民族主义乱序
  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国际经济秩序、国际经济法与南北矛盾
  
  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某种相对稳定的格局、结构或模式,通常称之为国际经济秩序。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社会各类成员间的经济、政治和军事的实力对比。与此同时,在各国统治阶级相互合作、斗争和妥协的基础上,也逐步形成了维护这些秩序的、具有一定约束力或强制性的国际经济行为规范,即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NIEO)的重要手段。
  在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保持和扩大既得经济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和确保经济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矛盾和斗争,简称南北矛盾。南北矛盾冲突的焦点和实质,是全球财富的国际再分配。而新、旧国际经济秩序的根本分野,则在于全球财富国际再分配之公平与否。
  史实证明,当代南北矛盾的利益冲突“并非一日之寒”,南北合作的进程必然是步履维艰,曲折行进。相应地,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破旧立新、新旧更替,势必循着螺旋式上升的“6C轨迹”或"6C律”,即Contradiction(矛盾)→Conflict(冲突或交锋)→Consultation(磋商)→Compromise(妥协)→Cooperation(合作)→Coordination(协调)→Contradmtlon New(新的矛盾),逐步实现。从万隆、多哈、坎昆到香港,再到现在,回顾并总结南南联合自强50多年国际经济立法的历史进程,国际弱势群体即众多发展中国家面对当代国际社会的基本现实,即战略上的“南弱北强”和“南多北寡”,不能不以史为师,保持清醒的头脑、足够的耐心、不挠的韧性,采取战略原则坚定性与策略战术灵活性相结合的对策。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除旧布新,争取和维护国际弱势群体的平权地位和公平权益,舍韧性的“南南联合自强”(South-South Self-Solidarity),别无他途可循。
  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正在和平发展中的大国,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理应发挥重要作用。在此背景下,科学地从战略上定位中国在参与国际经济活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角色,不但是国际社会的期待,也是中国自身实现“和平发展”战略目标的需要。
  
  二、历史上中国的自我定位
  
  为了科学地确定中国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定位,我们一方面要善于审时度势,合理借鉴外来先进经验,另一方面也必须重视学习中国自己的历史,从中汲取有益的经验和教训。不能对本国的历史一无所知,在心目中“漆黑一团”,更不能“言必称希腊,对于自己的祖宗,则对不住,忘记了”。
  在当代国际经济秩序中,中国当代的地位是从古代中国、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定位中发展而来。因此,有必要回溯历史,明其“来龙”,知其“去脉”。
  
  (一)古代中国的自我定位
  据史家考证,在漫长的古代中国历史上(公元前11世纪~公元1840年左右),中国一直处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并以“中央王国”和“天朝大国”自居。具体表现为:
  首先,周朝(始建于公元前11世纪)便确立了中央政府与周边几十个诸侯国之间的“贡”与“赐”关系,这种原始形态的“国际”物物交易,虽然并不是近现代意义上真正的国际贸易,却蕴涵着朴素的等价有偿关系。
  其次,“中央王朝”在对待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态度上,存在着一定的自大与轻狂。例如,将生活在周边地区的少数民族称为“东夷、西戎、南蛮、北狄”,认为他们都是没有开化、尚处于蒙昧、甚至野蛮时期的民族。早在西汉时期,京城长安就设有专门接待外国贸易使团的高级宾馆,却用“蛮夷邸”这一轻蔑词汇为它命名。汉唐以降,直至明末清初,尽管已经通过陆上“丝绸之路”与远洋航行,与亚、欧、非许多国家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产品交换,却十分固执地硬把蕴涵着朴素等价有偿交换关系的外商(番舶)与中国朝廷之间的产品交换,称为“朝贡”与“赏赐”。
  最后,“中央王朝”统治者在对自我的认知方面,主张“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并自命“天子”,自认为是“受命于天,君临天下(万邦)”。
  以上简要事实,可通过如下[图1]表示。从中可以看出,古代中国在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过程中,虽然也提倡朴素的平等互利,但这种平等却是建立在“天朝大国”的光环之下,其中所显示的幼稚无知和盲目自大也是显而易见的。
  


  (二)近现代中国的自我定位
  从秦朝统一全中国,历经汉唐至明初,中国一直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开拓“丝绸之路”、“郑和七下西洋”等事件素为世人称道,为中外经济文化的交流互补和发展传承,贡献甚多。但遗憾的是,从明代中叶以后,封建统治者开始奉行“闭关锁国”的政策,并在诸多内外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导致了昔日的“中央王国”日益衰败。随着鸦片战争的大炮轰破“天朝”的国门,中国开始了长达一个多世纪的苦难历程。其间,国人及外界对中国定位的认识有所不一。
  昏庸腐败的统治者对自身的定位一落千丈。从“天朝大国”的妄自尊大,到见识西方坚船利炮之后的妄自菲薄,对外一再纡尊降贵,卑躬曲节,奴颜婢膝,日益丧失基本的国格和人格;对内则竭力强化对芸芸子民的残暴专制统治,甚至无耻地宣称:中华锦绣江山和国家权益“宁赠友邦,不与家奴”。
  外国强权人物此时对中国的定位可分化为两类:一类以日本的伊藤博文、田中之流为代表,视中国为“东亚病夫”,认为可任凭欺凌宰割,无力反抗;另一类则稍具战略眼光,认为中国拥有辉煌的历史,其潜在力量与未来声威不可小觑,法国的拿破仑曾喻中国为“东方睡狮”,便是一例。   与此同时,中国的爱国志士也没有停止对中国国家自我定位的探索。以李大钊、陈独秀、周恩来等为代表的一大批仁人志士,身处“多难之邦”,大声疾呼“多难兴邦”、“振兴中华”,极力倡导“天下兴亡、匹夫有责”。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更是高瞻远瞩,反复强调要“联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共同奋斗”!
  
  (三)鸦片战争后160余年来形成的主流民族意识及其对中国定位的影响
  鸦片战争至今的中国可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即(1)1840~1949年(109年),其主要特点是中华民族在列强欺凌下处在“丧权辱国”境地;(2)1949~1978年(约30年),其主要特点是新中国成立,“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开始跻身于当代世界独立民族之林;但又遭遇各种外患和内忧,包括“文化大革命”十年大动乱,社会主义建设受到严重阻挠和破坏;(3)1978~2008年(约30年),其主要特点是中共中央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全面“拨乱反正”,力行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率领全民投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综合国力日益提高。
  综观近现代中国历史发展,中华民族历经160余年的历史磨难和苦斗而日益觉醒。为了实现“民族复兴、振兴中华”的宏愿,中国人民奉行民族自强、自主、自尊、自豪之道,逐渐形成了具有独特内涵的“中华民族爱国主义”这一主流意识。它历经种种曲折、挫折与磨难,在来自西方的革命思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启迪和指引下,融合中国的国情,排除各种错误思潮的干扰,一次又一次地不断升华到新的更高的层次。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以“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为基础,中国对自身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定位也日益明晰。
  然则,何谓“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
  笔者认为,内涵丰富的“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至少包含以下5个主要方面。第一,“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是国际主义与爱国主义的高度结合。《共产党宣言》中的“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中国儒家学说中的“四海之内,皆兄弟也”,当代弱小民族的“全球弱势群体是一家”,这些主张的核心价值和基本理念是互通互融的。在此基础上逐步兴起的全球性“南南联合自强”,自然理应成为中国参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本准则和基本途径。第二,“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主张爱祖国,也爱世界;主张全球各国,不论大小、贫富、强弱,均应平等待人,不卑不亢;公平互利,互助互补。第三,“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主张爱本土,也爱四邻;主张与邻为善,以邻为伴;搁置争议、共创双赢。在中日、中越、中菲之间领土争端的解决上,这一点表现得尤为突出。第四,“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主张“旗帜鲜明,是非分明,和而不同”。既能和谐地与世界一切国家友好相处,却又一向旗帜鲜明,是非分明,从不含糊暧昧,更不盲从附和。第五,“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意味着中国将秉持上述诸项准则,独立自主地、积极地参与全球性多边协定、地区性多边协定、双边协定及其相关组织机构。
  纵观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中国一直在“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的指引下,努力奉行这样的基本准则,即“独立自主、公平互利,联合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奋斗”,力争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弱小民族,在世界经贸大政问题上,取得应有的平等的发言权、参与权、决策权,借以促进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实现全球的共同繁荣。
  
  三、今后中国的自我定位:建立NIEO的积极推手和中流砥柱之一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笔者认为,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过程中,中国应当立足于自身的历史,把握现有国际经济秩序的大局,科学地、合理地从长远角度确立自己的战略定位。具体说来,今后中国在建立NIEO中的自我定位至少应当毫不含糊地包含以下4个方面:
  第一,中国理应成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积极推手。世间常理从来是“不破不立”,破旧方能立新,除旧方能布新。在国际经济旧秩序尚未完全退出历史舞台的背景下,为了实现南北公平,中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之一,理应以公正、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作为长远奋斗目标,积极倡导和参与建设和谐世界。
  第二,中国理应致力于成为“南南联合自强”的中流砥柱之一。作为当代奉行和平发展方针的大国,中国当然不会选择再次成为昔日的“中央王国”而盲目自大,却不能不成为“南南联合自强”的中流砥柱之一(如【图2】所示)。作为大国,应当具有大国的意识和风范,勇于担当,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联合行动。在WTO的2001年“多哈会议”、2003年“坎昆会议”,2005年“香港会议”上以及近8年来“南北对话”的全过程中,中国与印度、巴西、南非和墨西哥等“BRICSM”(即:Brazi/India/China/South Africa/Mexico)成员的协调合作,都可视为成功的范例。
  


  第三,中国与全球弱势群体共同参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战略目标,理应坚定不移,始终不渝。即应当坚持战略原则的坚定性,始终不渝地立足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立场和本国的核心利益,致力为建立公正、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而长期斗争。这一基本立场,无论是改革开放之初,还是在人世后的今天,始终未变,将来也不应轻率变更。
  与此同时,中国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过程中又应审时度势,坚持策略战术的灵活性,一方面,既要充分认识到各类发达国家并非“铁板一块”,从而因时、因地、因国而调整策略,适当地区别对待,既要开展南北之间的合作,又要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另一方面,更要充分认识到众多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异性,自觉抵制霸权强权发达国家的分化瓦解、各个击破策略,善于进行南南之间沟通协调,力争在“南南联合”内部,求大同,存小异,实现“一致对外”。
  第四,中国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进程中自我定位,理应旗帜鲜明,和而不同。在此过程中,既有合作又有斗争,表现得有理有利有节,没有屈从、没有“软骨”,不是国际掮客,不是左右逢源,绝不含糊暧昧,绝不模棱两可。
  这样说,是否不符合中国的现实国情?是否不自量力,口唱高调,哗众取宠?是否偏离邓小平所谆谆提醒和告诫的“对外28字方针”?
  否!否!否!
  有一种见解认为:邓小平提出的“善于守拙,决不当头,韬光养晦”,就是告诫中国的领导人和广大群众应当明哲保身,只管本国内部事务,不管全球大是大非。的确,在如何处理国际关系上,邓小平说过:“第三世界有一些国家希望中国当头。但是我们千万不要当头,这是一个根本国策。这个头我们当不起,自己力量也不够。当了绝无好处,许多主动都失掉了”,“中国也永远不当头”。但这一英明论断却被少数人作了不正确的领会和理解。以致于当作教要使用,这些人认为,如今全球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努力,困难重重,步履维艰,国际弱势群体即第三世界的实力不足,前景颇不乐观, 在此种宏观环境下,中国人对于邓小平的上述对外战略思维和“处世之道”,应当“认真重温和切实遵循”,因此,中国人今后不宜再坚持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这一第三世界的共同奋斗目标。
  这种见解和看法至少忽略了以下基本事实:
  1.邓小平本人正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最早的倡议者之一。
  1974年在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上,邓小平郑重宣布: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也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属于第三世界。中国同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一样具有相似的苦难经历,面临共同的问题和任务。中国把坚决同第三世界国家一起为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而斗争,看作是自己神圣的国际义务。中国坚决站在第三世界国家一边,而且永远不称霸。
  正是在邓小平亲自参加的这一次联大特别会议上,他代表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提出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本主张。他说,国家之间的政治和经济关系,都应该建立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国际经济事务应该由世界各国共同来管,而不应该由少数国家来垄断。占世界人口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应该参与决定国际贸易、货币、航运等方面的大事;发展中国家对自己的自然资源应该享有和行使永久主权;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援助应该严格尊重受援国家的主权,不附带任何条件,不要求任何特权;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贷款应该是无息或低息,必要时可以延期偿付甚至减免;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应该实用、有效、廉价、方便。邓小平还强调:各国的事务应当由各国人民自己来管,发展中国家人民有权自行选择和决定他们自己的社会、经济制度。
  正是在邓小平亲自参加的这一次联大特别会议上,大会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促使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成为全球发展中国家数十亿人口弱势群体的共同奋斗目标。作为具有“言行一致”、“言必信、行必果”优良民族传统的大国的英明领导人,其在世界尊严论坛上公开阐述的全球性战略思维以及中国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自我战略定位,理应是经过深思熟虑和一以贯之的。
  2.邓小平本人在反复强调要“韬光养晦”、“千万不要当头”的同时,也一再强调“要有所作为”,“要积极推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邓小平提出,像中国这样的一个大国,“在国际问题上无所作为不可能,还是要有所作为”,“要积极推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换言之,邓小平关于中国“决不当头”的战略思维,绝不意味着在全球性南北矛盾等大是大非问题上,在国际经济秩序的新旧更替,弃旧图新、破旧立新的奋斗进程中,不再高举、甚至悄悄丢弃了NIEO这一面鲜明亮丽的大纛和义旗,转而偃旗息鼓,提倡含糊暧昧,模棱两可,明哲保身,消极回避;恰恰相反,像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在重大国际问题上理所当然地还是要有所作为,要旗帜鲜明地“积极推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3.作为邓小平理论及其全球战略思维的继承者和接班人,当前新一代的中国国家领导人正在积极倡导“南南联合”,积极推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新一代的中国国家领导人在这方面的行动事例,体现在中国在2001年“多哈发展回合”谈判启动前后最近这七、八年来,在WTO内外围绕着南北矛盾与南北合作而积极参与的国际实践之中。众所周知,由于中国等发展中大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的逐步提高,在前文提到的WTO“多哈会议”、“坎昆会议”、“香港会议”的全过程中,中国与印度、巴西、南非和墨西哥等“BRICSM”成员曾多次通力协作,折冲樽俎,使得国际霸权与强权不能随心所欲,操纵全局,从而为国际弱势群体争得较大的发言权。
  4.新一代的中国国家领导人在2007年10月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地提出了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并且正在进一步把邓小平理论及其全球战略思维与新形势下的新实践,密切地结合起来,积极地有所作为,使邓小平理论及其全球战略思维,在新形势下“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上升到更高层次。
  在这方面,有两大最新的实践事例特别值得注意并且发人深思:
  事例之一:在“南南联合自强”和“南北对话”的历史途程中,近几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力量组合和新的对话方式,开始渐露头角,举世瞩目:由最发达强国组成的“七国集团”或“八国集团”的首脑与若干主要发展中国家的领导人定期会晤,开展南北对话,磋商“天下大事”,共谋解决全球性热点难题。此种对话方式已实行数次,其最近一次就是2008年7月在日本举行的八国集团首脑与中国、印度、巴西、南非和墨西哥5个主要发展中国家领导人的对话会议。
  会议期间,中国领导人胡锦涛针对这种“南南联合自强”和“南北对话”的新形式作了精辟的分析。他指出: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变革大调整之中。近年来,发展中国家整体力量上升、团结合作加强,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和作用日益增长。中国、印度、巴西、南非和墨西哥五国都是重要的发展中国家,人口占世界的42%,国内生产总值占世界的12%。加强五国的协调合作,不仅有利于各自国家发展,也有利于加强“南南合作”、推动“南北对话”、推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过去的一年里,五国初步建立起多个层面的协调机制,围绕同八国集团举行对话会议密切沟通、加强协调,取得了积极成果。应该以此为基础,继续作出努力。当前,五国已成为世界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应该就世界经济增长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沟通和协调,开展互惠互利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共同应对不利因素,保持经济较快发展的势头和活力,继续为世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胡锦涛主席强调:“南南合作是发展中国家取长补短、实现共同发展的重要途径。我们应该为促进南南合作作出积极贡献、起到表率作用。一方面,我们应该共同促进多边主义和国际关系民主化,增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参与权和决策权,为发展中国家发展争取有利外部环境。另一方面,我们应该积极推动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发展体系改革,维护发展中国家正当权益,提高发展中国家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的能力,促进世界经济均衡、协调、可持续发展。”
  胡锦涛主席的这些分析,言简意赅,既总结了“南南联合自强”的过去,又展望了“南南联合自强”的未来,还着重强调了上述五个主要发展中国家所承担的全球性历史任务及其在“南南联合自强”中应当发挥的表率作用和中流砥柱作用。这些精辟分析,引起了全球公众的共同关注,对于中国今后在推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历史进程中的自我战略定位,尤其具有启迪意义和指导意义。
  事例之二:在2008年11月“华盛顿峰会”的南北对话中,上述积极地有所作为的表率作用和中流砥柱作用,再一次获得实践的验证:当前,全球正在经历着严重的国际金融危机。其波及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冲击强度之大,为上个世纪30年代以 来所罕见。全球的主要发达国家和主要发展中国家的首脑于2008年11月中旬在美国华盛顿举行20国峰会,共商应对之策。
  包括中国、巴西、阿根廷、印度、印尼、墨西哥、南非在内的主要发展中国家,聚首华盛顿,旗帜鲜明地提出:国际社会应该认真总结这场世界性金融危机的教训,在所有利益攸关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对国际金融体系进行必要的改革。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应该坚持建立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国际金融新秩序的方向,应该坚持全面性、均衡性、渐进性、实效性的原则。其中的全面性,就是要总体设计,全面改革和完善有关的国际金融体系、货币体系、金融组织、国际金融规则和程序。均衡性,就是要统筹兼顾,平衡体现各方利益,形成各方更广泛有效参与的决策和管理机制,尤其要体现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同时,特别强调:应该推动国际金融组织改革,改革国际金融组织决策层产生机制,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组织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
  此种旗帜鲜明的主张,由来已久,但此时在全球经历着严重的世界性金融危机之际,重新提出,可谓意义非凡,举世瞩目翘首,抱有强烈的期待和具有强大的张力,不妨说,这是针对现有的国际金融组织机制(“布雷顿森林体系”,Bretton Woodssystem)及其中体现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再次吹响了变革图新的号角,发达强权国家实在难以再“一如既往”地置若罔闻。
  2008年以上这些最新事态一再表明:
  第一,“南南联合自强”的战略思想正在全球范围内日益深入人心,成为国际弱势群体力争获得和维护国际平权地位的主要手段之一;
  第二,“南南联合自强”的战略目标,始终不渝地聚焦于力争在全球性经贸大政问题上享有公平合理的发言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第三,“南南联合自强”的根本宗旨,始终不渝地瞄准于推动国际经济秩序逐步实行弃旧图新的全面改革。
  改变当代全球财富国际分配严重不公的现状,逐步实现全球财富公平合理的国际再分配,实现全球经济的共同繁荣。
  总之,近几年来国内外形势的最新发展以及全球性南北谈判的实践,已经促使中国人更加全面、更加完整、更加准确地领会邓小平关于“对外28字方针”的真谛。可以预期:今后中国势必会更善于掌握“韬光养晦”与“有所作为”的革命辩证法既不不自量力,以“救世主”自居,空唱高调,争“出风头”,锋芒毕露,树敌过多,孤军猛冲;也不在全球南北矛盾的大是大非上,暧昧含糊,一味模棱,消极回避,随人俯仰,无所作为。相反,充满智慧的中国人势必会秉持科学的发展观,总结新的实践经验,把邓小平早在34年之前率先在联大郑重提出的前述倡议,在18年之前概括提出的“对外28字方针”,与今后在新形势下的新实践,密切地结合起来,积极地有所作为,使邓小平理论及其全球战略思维,“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上升到更高层次,指引中国人通过更有效的南南联合,与其他主要发展中国家一起,共同成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积极推手和中流砥柱。
  
  四、简评针对当代国际经济秩序和中国定位的几种论说
  
  1980年代以来,曾经风起云涌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表面上似乎日趋平寂。与此同时,国际法学界各种理论也层出不穷或花样翻新,诸如“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论、“WTO宪政秩序”论、“经济民族主义扰乱全球化秩序”论,等等。形形色色的“秩序”学说蜂起,“各领风骚”,影响不小。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理论问题上,这几种理论互相交叉、渗透、呼应,各有新鲜见解或老调新谈。它们虽然在相当程度上激发了新的有益思考,却也造成了某些新的思想混乱。因此,作为当代的中国学人,似有必要借鉴鲁迅名言,实行“拿来主义”和“消化主义”,吸收之前应先加以剖析,实行认真的比较和鉴别,以明取舍,切忌追赶新鲜时髦,囫囵吞枣。
  
  (一)“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论初剖
  “新自由主义”,顾名思议,是在亚当·斯密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基础上“推陈出新”建立起来的一个新的理论体系,这种理论体系也称为“华盛顿共识”,包含了一些有关全球经济秩序方面的内容。1980年代,在撒切尔夫人和里根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新自由主义由一种经济理论和学说嬗变为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意识形态和主流价值观,并在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
  笔者认为,虽然“华盛顿共识”所提出的第1、2、3项政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总体上看,它所提出的经济政策是以新自由主义理论为基础,片面强调和依赖市场的作用,鼓吹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金融自由化、利率市场化、国企私有化以及放松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制。可以说,宣扬全面自由化、市场化和私有化的新自由主义和“华盛顿共识”的本质是为国际垄断资本在全球扩张服务的。
  发达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经数百年来殖民主义的盘剥和积累,极其雄厚,其跨国公司,治理良好,而且全面占有技术和资金的绝对优势。鼓吹让遭受殖民主义长期盘剥而积贫积弱的发展中国家及其脆弱的民族产业,与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上“自由竞争”,无异于鼓吹“以卵击石”。这是个简单的常识。要求一个先天不足、后天失调的弱女子,与一个训练有素的彪形大汉拳击手,在遵守同样的搏击规则下进行“自由”较量,其胜负结果之极不公平是可想而知、不言而喻的。按照这种表面上“平等”、“自由”的规则构建起来的“新自由主义”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秩序,实质上和实践上必然是严重的不平等,必然是强国和霸国的自由扩张以及对弱小民族的自由宰割。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的说教及其实践,实质上乃是殖民主义、资本主义、帝国主义“三位一体”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在当代的更新和翻版,充其量只不过是“新瓶装旧酒”或“换汤不换药”罢了。
  另一方面,强权发达国家在鼓吹全球化和自由化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双重标准。例如,在国际贸易领域,强权发达国家一方面要求发展中国家降低各类非农产品的进口关税和各种非关税壁垒,“积极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扩大“非农进入”(NAMA,Non-agricutural Market Access)的广度和范围;另一方面自己却设置各种“绿色壁垒”,阻挠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自由进入其市场,同时对自己本来不具竞争优势的产业(如农产品)提供高额补贴和国内资助,促进其自由地长驱直入国际市场。8年来“多哈发展回合”谈判之所以步履维艰与僵局频频,其主要障碍和症结,即在于此。又如,在国际投资领域,强权发达国家一方面要求发展中各国实行“准人自由”和“国民待遇”,便于其自由地长驱直入国际投资市场;另一方面,却频频以“国家安全”为堂皇借口,阻挠略有实力的发展中国家投资收购或接管其国内企业。
  新自由主义鼓吹国有企业私有化和弱化政府职能,则旨在削弱发展中国家管理自己经济事务的权利,力图使发展中国家在毫不设防的情况下听任 国际垄断资本通行无阻,为所欲为。有关资料和研究成果表明:1970年代以来,在新自由主义影响下,墨西哥、智利、阿根廷、乌拉圭、巴西等中北美和拉美国家先后都实行了对外开放的贸易自由化政策,加快进行国营企业私有化,减少甚至取消国家对价格、汇率、利率、租金、工资等的全面干预和控制,开放金融市场,放宽对外资的限制。然而,这些国家的新自由主义改革“试验”并没有带来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就业充分、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社会稳定和谐等预期目标。相反,拉丁美洲的经济增长速度与采取其他战略的经济体,特别是东亚迅速增长的新兴工业化经济体相比,显得十分缓慢。自1980年至1996年,这些经济体的年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始终超过7%。而拉丁美洲1980年代年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只有1.8%,1990年代为3.3%。更为严重的是,国有企业私有化,使一些国民经济命脉产业归入私人资本和外国资本私囊,听凭它们掌控操纵,呼风唤雨,失业问题更为严重;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日益突出,两极分化和贫困化十分严重;民族企业陷入困境;国家职能遭到削弱,社会发展被严重忽视;金融自由化导致金融危机频发。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9年的巴西货币危机和2001年的阿根廷债务危机等,都与金融自由化有关。
  国际实践反复证明,新自由主义从根本上说是代表国际垄断资产阶级利益的,其所标榜的自由化、市场化、私有化和全球化,归根到底是为了将其他国家与民族纳入到西方垄断资本国际循环的链条之中。在这种为国际垄断资本利益服务的新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中,失去独立自主发展权的发展中国家只能处于边缘和依附地位,只能依靠发达国家的施舍而分得些许“残羹冷饭”。
  国际实践反复证明,“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论所鼓吹的自由化,事实上只是迎合国际垄断资本需求的自由化,而不是增进全世界人民福祉的万应灵丹。
  在中国,“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论不是没有影响的。例如,有一种见解认为,当前,国际上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的高潮已过,并且不断走下坡路,日渐式微衰落,现在业已陷入低潮。相形之下,国际上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却日益勃兴,且为发展中国家所“广泛接受”。在此种宏观环境下,就中国而言,既然中国实力不如人,而且又是“现存自由主义国际经济体制的最大受益者之一”,“中国已经发现在这种公开的市场体制内运作能够获得巨大的经济回报”,加以现在秉持“和谐世界”理念,正在实施“和平崛起”战略,所以应当采取务实态度,“不再以推翻既存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应当转而接受并积极融入当代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当中。具体而言,中国应当积极转变自己的角色,从昔日的体系外“革命者”转变为现有新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的“改良者”,乃至“维护者”和“建设者”。在积极融入新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的同时,中国应当成为南北国家间的“桥梁”和“纽带”,以及南北矛盾的“调停人”、“中间人”和“麻烦解决者”。
  这种见解的政治与地理座标,可表示如下[图3],俾便与上述[图2]互相比较:
  


  笔者认为,上述见解博采广收了大量的西方信息,怀着为国献策的善良愿望,也进行了努力创新的思考。这是应当充分肯定的。但是,它却至少存在4个有待进一步深入思考的问题。
  第一,这种“角色转化论”和“融入论”模糊了中国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对自身定位的应有选择、科学选择和一贯实践,因而是有待商榷和未必可取的!相反,中国应当一如既往,仍然旗帜鲜明地反对国际经济旧秩序,仍然为实现南北公平而积极推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正如邓小平所言:“中国永远都站在第三世界一边,中国永远不称霸,中国也永远不当头。但在国际问题上无所作为不可能,还是要有所作为。作什么?我看要积极推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显而易见,在国际经济秩序的除旧布新问题上,我们应当立场坚定,是非分明,旗帜鲜明,积极推动,绝不能消极被动,敷衍应付,更不能含糊、暧昧、模棱、骑墙。
  第二,这种“角色转化论”和“融入论”似乎对当代“南南联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未予应有的强调。中国永远不称霸,中国也永远不当头。故自始至终务必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切忌恃强凌弱,盛气凌人,过分张扬。与此同时,在面临南北矛盾和国际经济秩序除旧布新的大是大非问题时,却自始至终务必旗帜鲜明,当仁不让,责无旁贷,敢于和善于与具有一定实力的主要发展中国家,通BRICSM之类的“南南联合”,共同为国际弱势群体主持公道、追求正义、争取和捍卫平等权益。
  面对当今现有的显失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不论何等西方权威美其名为“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或“WTO宪政秩序”,都不宜“照单全收”,“全盘遵办”,而必须全面剖析:对于其中有利于国际弱势群体发展的某些市场规则,应予支持和发扬;对于其中不利于、甚至有害于国际弱势群体发展的某些市场规则,则应通过与全球主要发展中国家加强BRICSM之类的“南南联合”,力争加以重大革新,改弦更张,不断地、自觉地、积极地推动国际经济秩序的新旧更替、除旧布新和破旧立新。这一奋斗目标当然不可能期待其实现于一两年,三五年,十几年,但是,这一光明正大、理直气壮的奋斗目标,却任何时候都无需讳言,不必隐瞒,更不能悄悄放弃。尽管在这个长征途程中坎坷崎岖,潮起潮落,步履维艰,进展缓慢,但全球南北矛盾未缓,既然耳畔“涛声依旧”,就应胸中信心满满!
  第三,这种“角色转化论”和“融入论”似乎高估了中国一国“单枪匹马”沟通南北、奔走东西的力量与作用,而低估了前述BRICSM式“南南联合”在南北对话中的群体实力与砥柱作用。
  第四,这种“转化论”和“融入论”似乎未能明确区分策略战术的灵活性与战略原则的坚定性、策略的阶段性与战略的连续性、低潮的间歇性与高潮复起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历史证明:溯自1955年“万隆会议”迄今,50多年以来,在当代国际社会中,在国际经济秩序新旧更替的进程中,历经多次潮起潮落,始终存在着相反的两种力量、两种理论、两种走向:一种是加强“南南合作”的理论和实践,积极推动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游戏规则”)的逐步全面更新,从而实现公平互利基础上的“南北合作”和全球繁荣;另一种是花样翻新,巧立美名,编造各种“理论”,力图瓦解“南南合作”的坚定信心和不懈实践,从而步步为营,维护少数经济强权国家在国际经济旧秩序和国际经济现有“游戏规则”下的既得利益。这两种力量、两种理论、两种走向之间的国际较量和角力,今后还将长期存在。国际经济秩序破旧立新、新旧更替的历程,依然任重而道远。但“南南合作”、国际经济秩序破旧立新的道路合乎时代需要,定会与时俱进,越走越宽!
  
  (二)“WTO宪政秩序”论初剖
  与“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论互相呼应,“WTO宪政秩序”论也是有关国际经济秩序的一种较为流 行的建构设想。其最具权威的理论家是祖籍德国、曾经在GATT/WTO机构长期担任要职的彼德斯曼教授(Ernst-Ulrich Petersmann)。他提出的“WTO宪政秩序”论,其核心是预先承诺提高和确保某些规范性价值准则,主张对一整套预先承诺的规范性价值准则赋予特别崇高的地位(privileging)。彼德斯曼教授认为,宪政体制(consfitutionalism,又译“宪政理念”、“宪政主义”)已成为人类最重要的一种发明,用以保护公民平等权利和限制政府滥用权力。因为通过宪法设定一整套“预先承诺的规范”,可以克服人类理性不完美和眼光短浅所导致的未来风险。基于这种宪政理念和思想,彼德斯曼教授主张,应当让WTO的自由贸易规则发挥宪法功能,让WTO各成员方通过预先承诺而自我约束,从而逐步将对外贸易法律和政策宪法化,最终达到保障贸易自由的目的。
  与此同时,彼德斯曼教授认为“不可剥夺的核心人权具有宪法至上性”,而且从人权和宪政民主的角度看,各国国内政府和各种政府间组织(国内和国际规则)的民主合法性,源自人民的同意,以及尊重和保护不可剥夺的人权和“宪法性契约”,因此有必要将人权理念和规则引入WTO内。他主张,普遍承认的人权规则应作为WTO争端解决机构解释WTO规则的相关上下文加以适用,WTO法也应以与WTO各成员方的人权义务相符合的方式来解释和适用。
  彼德斯曼教授的“WTO宪政秩序”论要求WTO各成员方的对外贸易政策和法律逐步宪法化,以此方式抵制寻租的国内利益集团对“贸易自由”的侵蚀,要求将“贸易自由”当成一种基本的人权加以保护,最终达到保护人权和实现国际贸易法治秩序的目的。
  从一般意义上讲,上述主张自有其合理的一面。但“WTO宪政秩序”论没有将贸易自由、人权保障放在“南北关系”和“内部矛盾”这一更宽广、更根本的背景下加以探讨,有意无意地对此全球性的关键问题保持沉默和回避,因此,其所提出的主张在实践中不但无法真正地保护人权,反倒提供了可利用的空间,让国际强权者用以侵犯国际弱势群体即众多发展中国家的人权——平等的生存权、平等的发展权,从而在实践上成为助强侵弱的新借口和助纣为虐的新工具。
  具体说来,必须在其夺目的“宪政”光环和旗号下,认真剖析其阴影中的三大弊端:
  第一,“WTO宪政秩序”论的先天性缺陷和致命性弱点在于:它忽略了当代WTO体制及其规则缺乏坚实的、真正的民主基础。
  200多年来各国“宪政”演进的历史表明:尽管宪政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无一例外,宪政必须源自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宪政可言。没有真正民主的选举(不论是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人民群众的议政代表以及由此而选定的执政团队或领导人,岂能诞生什么宪政?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政必须是民主的亲生儿女,宪政的血液和躯体中必须含有真正的、足够的民主DNA;必须有正当、合法的《出生证》。否则,任何美其名的“宪政”的体制,都只能是宪政的异类,甚至可能是一种天生的怪胎或吞噬民主的妖魔,而绝不可能是人们心目中所崇敬的“宪政”之神。
  说到民主,就不能不紧密地联系到人口数量及其个人的平等的选举权。当代任何一个宪政国家,就其最基本的体制而言,没有一个不是按全国各地区人口数量的多寡和比例来推选议政代表和执政团队,进行国家大事的决策和执行。反观现行的WTO体制,如所周知,历经“乌拉圭回合”8年谈判而终于形成的当今WTO体制及其各种规则,其诞生过程就是相当不民主的。其“一国一票”和“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貌似“平等、民主”,实则自始至终主要由寥寥几个霸权、强权国家左右全局,操纵一切。作为国际弱势群体的众多发展中国家,在WTO体制形成的全过程中,其参与权与决策权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不可能有真正平等的实施和发挥,到头来,只剩下俯首在体现了霸权强权国家“集团意志”和“既定方针”的协议上签字画押。
  诚然,在众多发展中国家据理力争下,其间也产生了某些对国际弱势群体的“优惠待遇”协定或条款,诸如《农产品协定》中的有关优惠条款和其他多种协定中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等等,但事后都逐一显露了它们的本色原形:不是虚情假意、口是心非的伪善承诺,就是画饼充饥,有名无实的空头支票。七、八年来“多哈回合谈判”众多发展中国家要求认真落实上述两大类协议条款的正当要求,重重关卡,一路险阻,一再“碰壁”的经历,就是最明显的写照。
  更为重要的是:如所周知,众多发展中国家的人口占全球总人口的80%以上,但是,这些积贫积弱的数十亿人口群体何曾在WTO体制中享有相应比例(80%)的发言权、参与权与决策权?从而,何能在WTO体制中为自身争得应有的、平等的、公平的经济权益?既然占全球人口总数4/5的弱势群体在WTO体制中不享有实质的、真正平等的民主决策权利,还侈谈什么全球范围内的“WTO体制宪政化”?
  国际经济组织的此类“民主赤字”问题,一直以来为人们所关注和诟病。就连彼德斯曼教授自己也不得不引述当年联合国前秘书长加利的批评:“国际社会的民主仍处在一个非常初级的阶段”,承认民主缺失问题是国际法律体系最薄弱的环节。既然如此,在民主缺失这个最薄弱的环节未能克服之前,“WTO体制宪政化”的理想国就有如墙上画饼,岂能充饥?
  第二,就WTO体制的“司法”和“执法”过程而言,它虽然素来被称赞为摆脱了“权力导向”(poweroriented),转而实行“规则导向”(rule oriented),“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其所“司”之法和所“执”之法,在其“立法”过程中却完完全全是“权力导向”(power oriented)之下的产物,带着先天的不公胎记。虽说各个协定文本的谈判一般需要各成员方协商一致通过,但其实都是各方综合实力或明或暗博弈和较量的结果。“立法”过程的“权力导向”实践决定了WTO规则及其“司法”和“执法”过程只可能对强者更有利,而无法真正做到强弱之间实质性的公平。乌拉圭回合谈判就是一个最好的注脚。中国加入WTO过程所不得不接受若干“不利条款”的实践,至今让国人耿耿于怀,也是一个具体的例证。
  十几年来,WTO的“司法”和“执法”实践确实作了一些值得称道的好事,但也确实出现过“财大者力大气粗”、霸权或强权国家不受约束或规避制裁的弊端,实质上也体现了“规则导向”向“权力导向”的异化、转化。其典型事例包括2000~2004年期间曾经轰动一时的针对《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争端案件和“201条款”争端案件的裁断和执行,也遭到国际正直人士的非议和抨击。
  第三,“WTO宪政秩序”论要求将贸易自由宪法化、最高化、绝对化的主张是不可取的。贸易自由作为一种经济理念和经济政策能否被当成是基本人权加以颂扬和维护,是令人生疑的。WTO宪政 化理论简单地认为贸易自由必然地、普遍地对所有人有利,依此逻辑,就应当把贸易自由当成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其实,这既不符合历史,也不符合现实。因为:
  其一,从本质上讲,不论是贸易保护还是贸易自由对一国及其国民而言并不存在永恒的利与不利。不论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历程,还是从新兴工业化国家的经济发展历程来看,国家的经济发展政策和外贸政策都是经历一段从保护到开放的逐步开放过程。如果在本民族工业尚处于非常幼稚而不具竞争力的情况下,奉行完全开放和自由的经济政策,那么该国的民族工业必然在跨国公司强大的竞争优势面前纷纷倒闭,而这个国家也将注定无法走上独立自主的经济发展道路,只能沦为他国的经济附庸。
  其二,就当今而言,不分青红皂白地将贸易自由宪法化、神圣化,它势必成为实力雄厚的发达国家侵犯贫弱发展中国家经济主权的工具;从而,它所保护的充其量只是仅占全球总人口20%的发达国家的人权,而非占全球总人口80%的发展中国家的人权。当今,发达国家的产业体系健全完善,其跨国公司更是富可敌国,掌握着绝对的资本和技术优势,而且在许多产业领域保持着垄断优势。完全的、绝对的贸易自由化无疑给他们提供了一个“施展武功”、聚敛财富的绝佳平台。反观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至今仍然积贫积弱,尚无法解决温饱问题,更谈不上拥有健全的民族工业体系或有竞争力的民族产业。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开放、毫不设防的贸易自由,显然无助于他们真正实现经济发展,改善国内人权状况,反而只会加速和加深他们被边缘化。对发展中国家而言,落实国际社会对他们承诺的“发展权”才是促进其经济发展,维护其国内人权的根本方法。而通过鼓吹绝对的贸易自由来“维护”发展中国家的人权,如果不是伪善,也是无知,有如“饱汉不知饿汉饥”!它可能是“仁者”的设想或“智者”的设计,但在实践中却无异于缘木求鱼,无异于追寻海市蜃楼,而且类似于“社会庸医”,胡乱开方,药不对症,误人性命!
  
  (三)“经济民族主义扰乱全球化秩序”论初剖
  如果说,“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论和“WTO宪政秩序”论的实质和效应在于以画饼式的美好设计,力图诱使国际弱势群体离开原定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奋斗目标,那么,“经济民族主义乱序”论的实质和效应则在于以莫须有的“罪名”,力图迫使国际弱势群体离开原定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奋斗目标。
  在当代西方发达国家某些理论家、政治家的政治经济词汇中,“经济民族主义”常被用作贬义词,指的是发展中国家违反国际经济全球一体化“时代潮流”,与经济全球化“对着干”的一种思潮、政策。“经济民族主义”被指责为把本民族的经济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具有民族狭隘自私、盲目排外、不顾全球经济发展大局,甚至损人利己、以邻为壑等等孤独特性和不良表现,成为这一系列负面评价的同义语。简言之,“经济民族主义”已逐渐发展成为国际政治学和国际经济学上常见的一种莫须有的“罪名”。
  作为反弹,国际弱势群体的学者们则针锋相对,理直气壮地提出了自己对“经济民族主义”的应有诠释和理解,试举两例:“经济民族主义,英文称作‘Economic Nationalism’,是指一个国家独立后,强调以经济独立为主要内容的民族主义。”“何谓经济民族主义7在我看来,经济民族主义是一种价值观念,是一种追求,它将本国经济利益视为追求的首要目标,视为经济政策的终极目的,期望提高本国在国际经济体系中的地位。这样一个价值观念实在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不能想象,一个个人没有奋发图强、力争上游的精神追求,却能够掌握自己的命运,增强自己的能力,推进自己的事业;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不甘落后、奋发图强、力求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精神追求,却能够实现本国的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却能够有效提高本国在国际经济体系中的地位,那也同样是不可想象的。只有在经济民族主义价值观的驱动下,各个国家之间才能出现争先恐后的竞争,进而推动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只要国家是国际政治的基本单元,从政治到经济的民族主义就是正当的,是一个群体维护自己权益的基本手段,数百年内我们不必指望这一点发生任何根本变化。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强调经济民族主义尤其重要,只有这一点,才是激励一个民族奋发向上、赶超发达国家、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根本动力。”
  笔者认为,以上两则诠释,把“经济民族主义”理解为全球各民族、特别是各弱小民族坚持在经济上独立自主,坚持国际经济主权,这是基本正确的。它们基本上反映了当代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现实;符合于和遵循了联合国宪章及其一系列有关民族自决权、弱小民族国家主权问题的决议;也符合于和遵循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白决权、弱小民族国家主权问题的基本理论原则;归根结底;这种诠释体现了为当代国际社会弱势群体仗义执言、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而奋斗的时代精神。兹试逐一简析如下:
  第一,“经济民族主义”反映了当代国际政治经济关系和南北矛盾的现实;无庸讳言,当代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中的主要矛盾,就是南北矛盾。北方世界强权发达国家借助于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的潮流,凭借自身的强大实力,打着“建立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自由贸易”的旗号,力图冲破南方世界即全球弱小民族国家的主权藩篱,长驱直入其境内,攫取最大和更大的经济利益。作为自卫性的反弹和反击,全球弱小民族国家当然必须强调掌握和运用自己手中仅存的民族经济主权,依法据理,捍卫本民族借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命脉和经济权益。
  “作用愈大,反作用也愈大,两者等值反向。”看来,牛顿发现的关于自然界物体运动之第三定律,在人类社会领域也是“适用”的、合理的、正当的。来自全球弱势群体的“经济民族主义”的强烈反弹,正是“牛顿力学第三定律”在当代社会南北矛盾中的一种“体现”。
  第二,“经济民族主义”符合于和遵循了联合国宪章及其一系列有关民族自决权、民族主权问题的决议: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2款作为联合国的宗旨,提出了“发展国家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各国间的友好关系”。1955年第10届大会第3委员会决定把“民族自决权”作为《联合国人权公约》草案的第1条,明确规定“所有民族均享有自决权,根据此种权利,自由地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之发展”。1960年联大又通过了《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根据这项决议,民族自决权已确立为殖民地独立的合法权利。在1970年第25届大会通过的关于《国际法原则宣言》等若干决议中,再次确认了“民族自决权”。至此,在1960年代时尚持否定态度的西方各国,也终于明确承认自决权为所有民族的合法权利。
  可见,当代某些西方理论家针对“经济民族主义”的各种非难和抨击,实质上就是对弱小民族国 家经济主权的非难和否定。而这种非难和否定完全是违背联合国宪章及其一系列决议的。看来,当代这些非难者和抨击者忘记了自己国家的先辈代表当年也曾在联合国会场上举手通过了这些庄严的宪章和决议。这类“政治健忘症”实在令人难以谅解,遑论令人信服?
  第三,“经济民族主义”符合于和遵循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自决权、弱小民族主权问题的基本理论原则:在近现代历史上,资产阶级国际法学者视西方发达国家的主权问题如神物,论述不少;反之,视殖民地、半殖民地弱小民族国家主权问题如草芥,论证不多。即使有,也尽歪曲贬抑之能事。在帝国主义时代,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这段期间,列宁把马克思主义推进到列宁主义阶段。在1895年恩格斯去世后约30年的长时期中,列宁反复多次论及殖民地、半殖民地弱小民族的自决权——弱小民族的国家主权问题,对于无产阶级的国际法理论、特别是对当代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学说,作出了杰出的贡献。列宁的这些论述,对于其后全球众多弱小民族挣脱殖民枷锁、争取国家主权独立,发挥了极大的启蒙和动员作用,并且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当代众多发展中国家(第三世界)用以抵御和抗击强权国家欺凌的理论武器,当然也是当代“经济民族主义”的主要思想渊源之一。换言之,当代“经济民族主义”的思潮和政策,完全符合列宁当年所大力倡导和反复论证的弱小民族自决原则——弱小民族完全独立自主的国家主权原则,而且正是在列宁上述理论原则指导下在当代“与时俱进”的最新实践。
  第四,“经济民族主义”体现了为当代国际社会弱势群体仗义执言、争取和维护其平等权益、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而努力奋斗的时代精神。显而易见,它正是1974年联大一致通过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特别强调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另一种表述。它自始至终都是名正言顺、理直气壮的。为国际弱势群体仗义执言的中外学人面临来自西方强权国家的针对“经济民族主义”的种种非难、抨击,完全不必“自感理短”,“自惭形秽”,反而应当善于予以澄清,敢于予以反驳,敢于和善于坚持真理,“我行我素”,继续朝着维护弱小民族国家平等权益、推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正确目标,迈步向前。
  
  五、几点结论
  
  (一)“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乃是全球数10亿人口弱势群体争取国际经济平权地位的共同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自1955年“万隆会议”初步设定“南南联合自强”战略方针以推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以来,历经多次潮起潮落,不断冲破明滩暗礁,50多年来,争取和维护国际弱势群体平等权益运动发展的总趋势,是不断地螺旋式上升的。对此,应当从长期战略视角予以观察和评估,决定相应的行止;不宜只从短期战术角度考虑得失、取舍、行止。
  
  (二)源自西方强权国家的“新自由主义经济秩序”论或“WTO宪政秩序”论,它们虽有某些合理内核,可资借鉴,但整体而言,它们企图取代“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论,从而可能是麻痹、瓦解国际弱势群体斗志和信心的一种精神鸦片。“经济民族主义乱序”论,同样有其合理内核,可予兼听,但整体而言,它企图阻挠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不懈实践,压制国际弱势群体的斗志和信心,从而可能是一种精神枷锁。全球弱势群体对此类含有精神鸦片或精神枷锁毒素的理论,亟宜全面深入剖析,不宜贸然全盘接受。
  
  (三)中国既是全球弱势群体的一员,又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中国积极参与和努力推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应属当仁不让,责无旁贷。因此,对邓小平同志倡导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韬光养晦,有所作为”方针,应当作全面的、辩证的、完整的、准确的理解;应当秉持科学发展观关于“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基本精神,加深理解,丰富实践,认真总结。中国应当在“积极推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总方向上,成为“南南联合自强”的中流砥柱之一。
  (四)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时代大潮流中,中国的自我战略定位理应一如既往,继续是旗帜鲜明的积极推动者之一,是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改革者之一。不宜只是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改良者”、南北矛盾的“协调者”。简言之,中国理应进一步发扬传统的、具有独特内涵的中华民族爱国主义,通过BRICSM类型的“南南联合”群体,成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积极推手和中流砥柱之一。
  
  责任编辑:徐 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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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若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的自身需求为依托,可以发现学界所认为的其存在的“缺陷”中有许多并非真正缺陷,如未将运用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扩展到私主体、临时仲裁庭的设计不合理、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力度及惩罚措施不适当等。而该争端解决机制在仲裁员回避、仲裁裁决形成方式及仲裁裁决的复核等方面确实存在不足,应当予以完善。  关键词: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适格主体;仲裁制度;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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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财产权体系内,既有支配性和排他性兼具的物权、知识产权,也有支配性和排他性都不具备的财产权(如普通的合同债权),还有无支配性但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如经预告登记的债权)。财产权的性质不同,其构造技术也不相同。如果以“排他性与非排他性及与之相适应的权利构造技术”为区分要素,可将财产权分为排他性的财产权和非排他性的财产权。这种新的财产权二元体系的建构可以在保持与传统民法上物权、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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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今,讨价还价已经成为市场销售的主要模式。讨价还价虽然与自愿和公平有联系,但并不反映自愿与公平;相反,讨价还价与欺诈联系在一起。从效率的角度看,讨价还价也不能反映真实的市场供需关系;相反,它极大地增加了市场的交易成本以及政府的决策成本和管理成本,也抑制了供应商的生产积极性。商品的价格不只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更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商品价格的确定就不只在于效率,更在于公平。商品价格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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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公知技术抗辩是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保护自己利益的有效手段。用以抗辩的公知技术是指专利申请日之前已有的、处于公知状态的技术,但不必是可自由使用的技术。公知技术抗辩是否成立的判断应采用“二者比较创造说”。在既符合等同侵权又存在公知技术抗辩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公知技术抗辩。  关键词: 中药;专利;侵权;公知技术抗辩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识码:A    中医药是我国传统知识中的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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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古代“亲亲相隐”是一种亲情伦理立法,现代东西方主要国家法律都确认由亲属身份而自然获得的某些例外特权,这是一种亲属权利立法。我国现行法律在否定“亲亲相隐”的亲情伦理立法以后,却没有确立亲属权利立法原则,这种传统与现代的断裂导致诸多尴尬和悲剧,“佘祥林案”中佘母的不幸遭遇即为典型。本文阐释古代“亲亲相隐”亲情伦理立法和现代亲属权利立法的各自特点,论述法律确认亲属权利的必然性和迫切性,探讨古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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