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舆论的存在有两大合法性的基础:(1)制度设计上的基础,它可以从《宪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推论出;(2)理论上的支撑,它可以从一种相反于"法律中心论"的非正式规范的价值及"自生自发秩序"的理论意义之上得到支撑。那种凡事都试图诉诸以法律的规定而不顾舆论自身的价值,以及用舆论和审判之间合理的张力去限制或消解"舆论审判"这一提法的努力是对舆论严重的误解。这是不得要领的,实践上也是徒劳的。